當事人曾咬斷舌頭上訴指控遭刑訊逼供;浙江高院稱複查結果出來將公布
■ 「浙江高院立案複查17年前命案」追蹤
新京報訊浙江高院對田偉冬、陳建陽、王建平等5人劫殺計程車司機、盜竊案仍在複查之中。「公訴人出示的核心物證,既無血跡鑑定也無指紋比對。」昨日,曾擔任田偉冬二審辯護的律師辛本峰提供書面材料,披露當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諸多疑點。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浙江蕭山發生兩起搶劫計程車司機事件,司機徐彩華和陳金江遇害,田偉冬、陳建陽等5人被鎖定為涉案人員。據相關當事人當年的上訴狀和申訴狀指控,蕭山警方當年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節,其中一當事人甚至曾咬斷舌頭縫五針。
時隔17年此案再次被提出複查,源自一條新線索。據《南方周末》昨日披露,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動中,通過指紋比對,發現一條涉及當年蕭山搶劫殺人案的線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項某被抓獲,通過審訊和指紋比對,被確認為是1995年3月20日蕭山搶劫計程車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3年1月4日,接到相關報告後,浙江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目前已另行組成合議庭閱卷,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提審陳建陽等人。截至昨日發稿,尚無複查更新消息發布。浙江高院相關人士表示,複查結果出爐後會向社會公布。
■ 證據疑點
作案路線案發後拉屍體往城區跑?
辛本峰是田偉冬的二審辯護律師。1997年,供職浙江杭州國泰律師事務所的辛本峰,受上訴人田偉冬家屬的委託,介入田偉冬等人搶劫、盜竊案二審。
昨日,辛本峰告訴新京報記者,接案後,他和另外一個上訴人的辯護律師討論,一致認為案件客觀依據不存在,「可能是錯案」。
判決書中稱,「被告人田偉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陳金江當場死亡,而後,由被告人陳建陽駕駛該計程車逃離現場……途經蕭山新街鎮九號壩公路鐵板橋時,因該計程車左側車輪卡入鐵板槽內而未能繼續行駛,便將該車隨同被害人的屍體丟棄在橋上而倉皇逃離。」
為了熟悉情況,辛本峰等人搞來一輛小車,沿當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線走了一遍,「走完後覺得更不可思議。」辛本峰說,一個非常深的印象是,幾個人被控在蕭山郊區作案,沒有往郊區逃跑,反而往城區跑,還拉著具屍體,怎麼可能?!
發現案子有問題,辛本峰將一審、二審判決書、辯護詞、上訴狀等材料裝訂成冊,保存至今。
證人證言 34名證人無一出庭質證
據相關材料記載,1997年6月24日,田偉冬等5人搶劫、盜竊案,在蕭山市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至11點50分休庭,下午1點10分至15點30分結束。
當時,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長遞交了一份書面材料——《關于田偉冬被控參與兩次搶劫分别致兩人死亡和參與一次盜竊一案的情況反映》(1997年8月),上面詳細列舉了認定田偉冬搶劫罪證據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紹,公訴機關提出的34名證人中,無一人出庭當庭質證,有關問題都是公訴人代替證人回答。
比如公訴人稱本案是因證人朱富娟的證言得以破獲,但從該證言內容看,朱只是聽另一個女的講過陳建陽講述他們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聲稱看到過三個男青年(大概是陳建陽等人),所做的僅是一般體貌描繪,「如此重要的證人未到庭作證」。
兩個遇害計程車司機的同行書面證言稱,看到過男青年來租車,做了體貌描繪,但描繪與各被告人又不像,證人同樣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