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史若愚,畢業於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臨床醫學八年制,醫學博士。現在供職於新加坡衛生部控股公司(MOHH),為新加坡健保集團(SingHealth)的病理住院醫師(解剖病理)。以下是他的分享。
2017年4月到9月,按照病理住院醫師培訓計劃,我前往新加坡健康衛生局(Health Science Authority, HSA)下屬的法醫部(Forensic Medicine Division, FMD)開始了6個月的輪轉。
法醫部主要工作是處理驗屍官案件「Coroner’s case」。新加坡的司法系統(或者說整個社會體制)受英國影響很深,其中的死亡登記制度中的驗屍官案件制度,確實是我以前沒有接觸甚至都沒有聽說過的。驗屍官案件的大略意思是,發生在新加坡領土內(包括領海,領空)所有非自然的死亡,或者無法確認自然死亡(懷疑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都要(報警)後送呈驗屍官判定。而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判定,是由驗屍官和法醫病理醫生一起判定的。這裡做一個非常簡要的舉例介紹。
假設一個人在家突發意識喪失(也許是突發心梗),家屬發現後叫了救護車,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途中此人心跳呼吸已經消失,靠心肺復甦維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宣告死亡。這種情況下,由於此人到達醫院時已經沒了心跳呼吸,無法採血,心肺復甦後的心電圖也沒有很強的診斷意義。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就會報警,列為驗屍官案件,因為此人是在醫院外突發猝死,醫院無法給出明確的自然死亡原因的。(這也許和國內的死亡登記制度很不同,因為國內的死亡證明上經常有「呼吸循環衰竭」這樣的死因,這也許不嚴謹的,因為任何死亡的終末階段都是呼吸循環衰竭,例如被刀捅到心臟後死亡也是呼吸循環衰竭),而屍體被列為驗屍官案件後,負責調查的警官會寫出初步報告,第二天早晨,法醫部的法醫(過去24小時內全新加坡報告的驗屍官案件會在早晨一起處理)會根據警官的報告,醫院的各種記錄,以及法醫部對屍體進行的CT檢查的結果,初步形成死亡原因的判定,並向驗屍官報告。
驗屍官是法官,在新加坡的司法系統中,由國家大法官任命。新加坡的法官一般是律師出生,一般沒有醫學背景。驗屍官是較為高年的法官,按照英國及澳洲的傳統,正面直接稱呼為「My Honour」, 間接稱呼「His/ Her Honour」。警官和法醫部的法醫,上午會和驗屍官一起驗證屍體的身份,第一句一般都是說「Good morning, My Honour !」 我第一次看到這種場面的時候,內心還是小小的震驚了一下的。(和這個相比,我們平時在醫院裡尊稱上級的Mr XX, Ms XX, Prof XX簡直就是弱爆了……這就是傳說中的三權分立社會中法官的地位?)
法醫對於每一個驗屍官案件的主要工作是,進行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初判,對於懷疑非自然死亡的案例,根據新加坡的驗屍官法案,必須進行屍檢(家屬的意見和宗教信仰等任何其他因素,此時都必須服從驗屍官的決定)。對於自然死亡的案件,要明確找到死因,如果死因不明確,按照疑似非自然死亡案例處理,即屍檢。
關於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界定,又是一個很長的話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