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通過私信問我各種關於小產權房的問題,比如:安全嗎?有保障嗎?會不會被強拆嗎?手續如何?深圳的小產權房和其他城市有什麼區別?小產權與舊改什麼關係嗎?等等……。各種和小產權相關的問題。
通過幾個月的查實及整理,把深圳從改革前夕至今40年裡,涉及小產權房及用地的政策法規,整理了一下,(約有一百五六十條,包括:土地改革、小產權房起源及類型、處置、城市更新、以及合法外用地的未來等)整體上來說,算是對深圳小產權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吧!
小產權房說到底也是房地產的一種,既然是房地產,那麼地的問題就是繞不過的話題了,所以說房不說地,純屬耍流氓!
今天先開始講小產權房的地——集體土地的來歷及變遷。
中國農村土地法變遷
中國農村的土地總得來說歷經了三個時期,從封建土地主階級所有制,再到農民土地所有制,最後是集體所有制。
1、封建土地主階級所有制
在解放之前,中國的土地基本都掌握在剝削地主階級的手裡(封建階級所有制),在封建剝削土地制度下,佔農村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約佔有農村70~80%的耕地,他們以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佔農村人口總數90%以上的貧農、僱農和中農,則只佔有20~30%的耕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卻不得溫飽。這是舊中國貧窮落後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沒收地主的土地給勞動人民,已成了抗日戰爭勝利後廣大勞動人民的迫切要求。
2、農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
2.1、土改初試:《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
1947年9月,西柏坡舉行的全國會議上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因為當時還沒有全面解放,所以《大綱》僅在解放區推行。儘管如此,《大綱》是新中國的第一的土地法。
《大綱》其中規定:廢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廢除一切地方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欠地主富家高利),把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全部由鄉村農會接收,然後統一分配。分配給農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下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
2.2、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9月
《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
儘管《共同綱領》,儘管不是一部正式的憲法,但不管內容還是法律效力上來看,都具有國家憲法的特徵了,所以《共同綱領》也稱為臨時憲法。在後來的很土地法及正式的憲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礎上進一步確認和發展的。
2.3、第一次正式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
《改革法》正式規定: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到此,《土改法》把土地分成了,國有和農民私有兩類。
3、土地集體所有制
3.1、農業互助組,最初的集體化嘗試!(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農民有了自己的地並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樂業了,裡面還有很多的問題存在,比如缺少農具、耕牛、實際勞力少、等等問題……。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協議(草案)》在《協議》的指導下,按照自願互利原則組織起來的勞動互助組織。它一般由幾戶至或十幾戶組成,實行共同勞動、分散經營。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和收穫的農產品,仍歸私人所有,但由於換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產量一般高於個體農戶。農業生產互助組分季節性的臨時互助組和長年互助組兩種。
3.1.1、臨時互助組
臨時互助組,一般由幾戶農民在農忙季節組織起來,進行換工互助,農忙過後,即行解散。
3.1.2、常年互助組
常年互助組。是農業生產互助組的高級形式,其規模比臨時互助組大一些,一般七八戶或十幾戶,組員之間除全年在主要農事活動上進行換工互助外,還在工副業和小型水利方面進行互助合作,組內有簡單的生產計劃和初步的分工分業。
這個時期,相比於家庭獨立經營,整體的生產能力上去了。農業互助組階段,除了長年互助組會有一些共有的財產之外,各種生產資料及土地還是屬於農民私有制的!
3.2、農業合作社,集體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以後,土地分到農民手裡後,農村很快又出現 了「分化「,那些勞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窮困的,寧願把手裡的地賣了。而勞力強的,富裕的農民想發家,又把窮人的土地買到自己手上來……,土地往富人一邊流,平均分下去的土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還是會窮的窮,富的富啊!據記事史料記載:一些窮苦的農民,是靠著互助組的鄉親把糧食借給他他們渡過荒年的;那些沒有勞力耕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婦,是靠著互助組的鄉親替她們耕地種作的……
在新中國,既要讓農民富裕,又要避免再回到貧富兩極分化的路上去,是個難題。有什麼辦法避免呢?
只有靠三個字:集體化!
那麼,這條路要怎麼走呢?
首先,把幾億農民都組織起來,組合到許多的「集體組織「中去,再進一步解決產生貧富懸殊的生產資料——土地問題。
發動農民把已經分下去的土地、耕牛、農具……再交回來,重新組織到「集體「中去。
只有這樣,地是集體的地、田是集體的田,打的份子是集體的份子,農具、耕牛……全部都是集體的,農民一起勞動,一起分配,才不會有哪家貧,哪家富,哪家有剝削哪家 ……
這樣就剷除了資本主義的土壤,消滅了「不平等「,最後就可以實現千百來多少聖賢希望的」天下為公「的願望!
農業合作社分為兩種形式:1、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二者按歸生產資料公有化程度劃分,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為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3.2.1、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也叫土地合作社。簡單說的就是:社員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耕畜與大中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歸社統一使用;社員參加社內勞動。
初級農業生產是建立在土地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的合作社,入股根據社員完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同樣也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退股!
3.2.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初期的高級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級社升級而來。高級社對農民私有化的土地實行無償轉為集體所有。社員土地上附屬的塘、井等水利設施,亦隨土地轉為集體所有。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按勞分配。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在社員之間分配。同初級社相比,高級社土地及生產資料全部公有化!
進入「高級社」之後,農民的所有生產資料(包括土地)全部無償轉為合作社所有,農民唯一可以支配的就是那5%的自留地,便也僅僅是經營收益權而已,土地還是屬於合作社所有的。
3.3、人民公社,集體化正式全面化(1958~1979年)
1954年起,在強大的政治壓力和群眾盲目的熱情下,出現「一大二公」推合作社運動。1958年,因為特殊的歷史背景正式全國全面人民公社化。
如果說合作社是自願參加可自願退出,那麼人民公社則是帶強制性的。
至此,中國所有農村土地正式歸屬人民公社集體所有!有些地方連那最後5%自留地的經營權都收歸公社了!
3.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從1958~1978年,長達20年的人民公社,在歷經了幾次大運動之後走到了盡頭!
1978年冬,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籤下「生死狀」,將村內土地分開承包。開創了家庭聯產責任承包製的先河。次年,小崗村糧食大豐收!
如果說城市改革是從深圳開始的,那農村的改革就是從小崗村開始的!
1982年農村正式全面改革,這次改革主要是將土地產權分為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仍是集體所有,經營權則由集體組織按戶均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同時,八二憲法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雖然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房屋卻是屬於農民所有,農民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這個便是農民房最初的交易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