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的通知

2020-11-24 中國江門



江府〔202027

JMFG2020017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接收天然氣門站前的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的地下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櫃)、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等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誌樁(貼)、測試樁、轉角樁、裡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道、戶外立管、盤管、戶內管。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航道、公路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江門市市區的燃氣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實施,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會同所在地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的燃氣管道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


第二章 燃氣管道設施規劃建設

第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市政燃氣管道設施建設項目,應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批,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的方案進行建設。

第八條 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其他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其與建(構)築物、管線的淨距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要求。施工圖紙須經具備燃氣工程審查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施工。涉及到市政、園林、林業、交通、公路、水利、航道等設施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並落實審批要求。

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周邊其他管線設施情況,對周邊建(構)築物、管線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相關設施受到毀損。

市政燃氣管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規劃核實手續,涉及到市政、園林、交通、公路、水利、航道等設施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驗收手續,並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驗收情況和管線圖報項目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納入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和驗收(管道燃氣設施施工圖應符合燃氣經營企業搶險搶修要求,管道燃氣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時,建設單位應徵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管道燃氣設施施工圖的意見;完工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對管道燃氣設施是否符合搶險搶修要求進行核查;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燃氣設施移交手續,同時移交相關工程建設資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敷設燃氣管道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標準。並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檢測合格文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敷設地下鋼質燃氣管道應當採取防腐措施,並加設保護裝置。

第十一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施工、維修、護養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和燃氣專業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持證上崗。


第三章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

(二)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制度,定期巡查、維護燃氣管道設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三)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並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五)每季度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供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做好燃氣管道設施改動和既有城市道路開挖審批。

(六)根據生產運行狀況,定期對燃氣管道及其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應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

(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按照應急預案處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將燃氣管道設施委託有關單位負責保護的,應當籤訂委託保護協議,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配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做好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和應急搶險,充分告知委託保護的範圍、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四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低壓、中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2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建(構)築物、各類管線與燃氣管道設施的淨距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築佔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鑽探、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或者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燃氣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求:

(一)設置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標誌清晰、顏色醒目。

(二)標明走向、「燃氣管道」字樣。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轉角處設置標誌,標示轉角走向。

(四)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要求。

安全警示標誌的敷設方式、間距,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管道設施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確定。圖解: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移動燃氣管道設施,禁止燃氣經營企業擅自改動燃氣管道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八條 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向地下管線檔案管理部門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查詢施工活動區域內的燃氣管道設施竣工圖,並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洽,查清地下燃氣設施敷設情況,並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施工單位。

各類工程建設進行新建、維修、搶險、搶修時,無法確定施工範圍內是否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有關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通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到現場,確定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在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到現場。如施工區域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但無法確定準確位置的,有關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組織人工開挖或其他非開挖方式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查為準。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燃氣管道建設單位在聚乙烯燃氣管道等非金屬管道敷設時,應在管頂同時隨管道走向敷設示蹤線,以便於日後探查管線時,能通過探測儀器探查管線。

第十九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15日內書面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會同施工單位提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保護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在5日內與建設單位現場協商制定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敷設管道;

(二)進行打樁、頂進、挖掘等作業;

(三)其他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有爭議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燃氣等專業的專家組會同項目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等單位對施工保護方案進行論證,施工保護方案通過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執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技術支持。因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積極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險、搶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由該項目建設單位會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按規定報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批准。

改裝、遷移或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費用以及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其中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需拆除或改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在政府部門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拆除或改遷,屬於臨時建設的燃氣管道,拆除或改遷所需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市政、園林、林業、交通、公路、水利、航道等設施的行政審批中對拆除或改遷所需的費用另有規定的,按審批意見落實。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安全責任制,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發生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組織救援。

燃氣管道設施搶險、搶修作業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和妨礙搶險、搶修工作。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搶險、搶修作業時,應當對周邊建(構)築物、其他管線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相關設施受到毀損。

第二十二條 在已徵收或者已徵用用於燃氣管道設施建設的土地範圍內種植農作物的,應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日常巡查、維護或者事故搶修中造成農作物損失的不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故中進行搶修時,可以使用相鄰土地或者設施先行作業,由事故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章 管道燃氣終端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庭院管和樓宇立管、盤管應有明顯標識(黃色)或掛牌。禁止與供水管、電纜管線等混裝。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管道燃氣用戶籤訂用氣合同,依法明晰燃氣設施的管理權限分界點和維護、更新、更換等責任與費用負擔。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分戶計量表出口後的燃氣管道安(改)裝、遷移、封啟等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報。

燃氣分戶計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出口後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派專業技工上門實施或用戶委託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有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戶內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管道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未通過燃氣經營企業入戶安全檢查而擅自使用燃氣。

(四)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定期對用戶的燃氣管道設施的使用情況和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發放安全用氣宣傳資料。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給予配合;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用戶並由用戶當場籤收。

因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造成的安全隱患,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如用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合理整改要求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為用戶提供幫助。

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依法停止供氣,並將相關燃氣安全隱患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和消防部門,在隱患消除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用戶如未及時整改而造成危害或安全事故的,由用戶負責。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因自身原因未及時整改或未採納用戶提出的合理要求而造成危害或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 各市(區)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機制,保障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對行政區域內佔壓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違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由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涉及到即時的安全問題時,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組織拆除。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價及生產運行情況。

(二)協調督促相關單位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

(三)發生燃氣管道設施生產安全事故後,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做好物業小區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工作,發現佔壓、損毀燃氣管道設施或其他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和消防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破壞、盜竊燃氣管道設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公安和消防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毀燃氣管道設施或者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圖解: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解讀文本: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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