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晰消防安全責任,結合我市基礎教育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際,我局聯合市公安消防局研究編制了《江門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將徵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各校實際,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並於2017年9月18日前報送至江門市教育局政體科。
附件:
1. 《江門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辦法》
2. 《江門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評級標準》
江門市教育局
江門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8月31日
(江門市教育局聯繫人:李曉明,聯繫電話:3503821,郵箱:jmanquan@126.com。)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1:
江門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江門市各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消防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類中小學校(含中職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職責,督促、指導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學校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對所主管的單位開展檢查考核;
二、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每季度分析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消防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一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向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教學、科研、管理、後勤服務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校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通常由單位的行政副職領導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組織:
(一)在教工、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二)至少每月以書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並應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三)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二、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誌要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十、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十一、在學校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自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六、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必須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三、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五、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六、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七、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ll9」火警電話報警;
八、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學校放假時,應切斷學校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並整改;
八、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並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七條 學校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九條 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二十條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並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第六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設置消防宣傳專欄、消防宣傳公益廣告牌等固定消防宣傳設施,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計劃,組織編寫消防安全知識輔助教材,納入學校有關教育課程並督促實施教育、培訓,保證學校開設消防安全教育課程每學期不少於4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年組織一次對全校教職員工、學生的集中消防培訓;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本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消防安全「一暢兩會」(「一暢」指社會各單位必須暢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兩會」指社會各單位從業人員會撲救初期火災、會自救逃生)內容;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積極組織下列人員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處置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學校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學期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八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三、疏散指導組:負責指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後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八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條 學校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三十一條 火災發生後,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範圍是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範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四條 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第三十五條 火災調查結束後,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考評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學校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學校領導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學校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未達到考核標準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將評定結果分為A、B、C三類(90分及以上為A,80分及以上為B,80分以下為C),分別對應「先進」、「達標」、「不達標」,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並將檢查考評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三十八條 市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A類評定結果,縣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B類以上評定結果。
第三十九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