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科技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隸屬海關: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農業農村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20〕15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成效、食品及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開展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督促相關實驗室落實生物安全責任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力保障了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但仍有個別實驗室和實驗室管理單位存在對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責任落實不到位、實驗人員操作不規範、實驗室廢棄物處置不徹底、違法違規開展相關實驗活動等問題,給生物安全帶來危險隱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安全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有力措施,落實管理責任,有效防範和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
二、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浙江省農業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浙農政發〔2013〕7號)規定,對從事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的一級、二級實驗室(含第三方實驗室,下同)進行備案管理。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實驗室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督促轄區內實驗室做好備案工作。對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在實驗室建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場地等主要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三、嚴格規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活動
(一)規範實驗活動行政許可。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按照《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規定,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對於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嚴格實施調運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分離、運輸、動物感染實驗等相關活動。對海關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緊急需要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緊急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依法停止開展相關實驗活動;擬繼續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法獲得相應實驗活動行政許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
(二)規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各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等開展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嚴格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要求;實驗活動結束後,按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送交保藏機構保管。從事有關動物疫情監測、疫病檢測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相關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菌(毒)種和樣本的採集、運輸、使用、保存、銷毀的全鏈條安全管理和對外交流管理。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對於違規保藏菌(毒)種和樣本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其就地銷毀或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三)規範動物病料採集和使用管理。對於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採集病料的,應當具備《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條件。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病料採集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各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加強相關實驗活動廢棄物的處置監管,確保滅菌徹底、流向可追溯。
(四)規範實驗活動情況報告制度。經批准的實驗活動,實驗室應當在實驗活動結束後及時將實驗結果以及工作總結報原批准機關,同時每半年將實驗活動情況報原批准機關。各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實驗室檢測原始記錄和檔案保存,確保數據真實完整,規範出具檢測報告,原始記錄檔案保存時間為5年以上;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疑似陽性的,應當立即反饋給委託單位所在的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五)規範相關科研成果發表管理。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嚴格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並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同意。對未經批准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技部 教育部 農業部 衛生部 中科院 中國科協關於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要求,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對人類社會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人工改造病毒和構建新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
四、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監督核查
(一)定期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核查。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核查。重點核查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從事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制和責任制是否落實,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是否制定和落實,以及各項實驗活動、動物病料管理、菌(毒)種保藏管理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實驗室要針對核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認真制定整改計劃,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整改到位,不留任何漏洞和隱患。
(二)健全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考核管理機制。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進一步優化指標設置,完善全省獸醫實驗室管理辦法。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有效期屆滿的,要及時申請續展。積極探索實驗室的考核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實驗室考核評估和監督核查結果的運用,強化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
(三)加強對第三方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管。各地要依法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指導並督促第三方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落實相關管理規定,督促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充分運用能力比對、抽查抽檢、結果覆核等形式,指導和規範相關實驗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其承接或與畜牧獸醫系統實驗室共同開展動物疫病檢測、監測、評估、培訓等服務。加強對其實驗活動和履行疫情報告義務的監督核查,督促其執行事前審批或備案程序,強化事中、事後全程監管,確保動物疫病檢測等相關活動有序有效開展。各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範出具檢測報告、報送實驗結果,不得擅自向外發布檢測數據信息。
(四)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開展相應實驗活動,嚴禁開展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級別不相符的實驗活動,嚴禁非法製售非洲豬瘟等疫苗,嚴格執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實驗活動事前審批制度,監督實驗室嚴格按照批覆內容開展實驗活動,督促落實實驗活動定期報告制度。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壓實實驗室生物安全主體責任。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籤訂生物安全管理責任狀。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確保生物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主體、落實到人。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地要通過培訓、諮詢、警示教育、應急演練等形式,廣泛宣傳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法規和標準要求,增強相關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定期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學習掌握生物安全知識,強化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意識,了解生物安全規則和標準操作程序,完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
(三)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每年提交生物安全總結報告。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將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與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實驗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承擔科研項目情況),實驗活動涉及的動物病原微生物種類,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核查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本意見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科技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杭州海關
2021年1月5日
【來源: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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