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 Ⅰ、封閉期投資策略本基金藉助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研究能力,在投資管理過程中,通過有效的資產配置策略和股票投資策略構建投資組合,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年度回撤水平相對於中證800指數維持在合適的水平。本基金所指的「回撤」概念指的是最大回撤,即在選定周期內任一歷史時點往後推,產品淨值走到最低點時的收益率回撤幅度的最大值。1、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2、股票投資策略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經濟發展趨勢的研究判斷與分析,把握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蘊含的投資機會,選擇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行業進行投資,並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考察和篩選具有比較優勢的個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業中的地位、競爭優勢、經營理念及戰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財務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基於本基金對回撤水平的控制,本基金還將通過配置安全邊際相對高的個股以達到預期的控制水平。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在香港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A股市場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資公司;精選香港市場行業結構、估值、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3、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1)債券投資策略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2)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將著重對可轉債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與研究,對那些有著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轉債進行重點選擇,並在對應可轉債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資,以分享正股上漲帶來的收益。同時,本基金還將密切跟蹤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財務壓力、融資安排、未來的投資計劃等方面推測、並通過實地調研等方式確認上市公司對轉股價的修正和轉股意願。(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通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5、國債期貨投資策略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6、股票期權投資策略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基於對證券市場的判斷,結合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權合約。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範期權投資的風險。Ⅱ、開放期投資策略開放期內,為了保證組合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本基金將在遵守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資於具有較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通過合理配置組合期限結構等方式,積極防範流動性風險,在滿足組合流動性需求的同時,儘量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
分紅政策 |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場內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僅能為現金分紅,具體權益分派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