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開混合 :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9年1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準予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
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2752號)註冊,進行募集。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20年02月2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於該日起正式開始對基金財產進行
運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
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
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基金資產若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
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
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
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十七部分。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
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
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
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
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
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
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
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
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
金。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表現
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
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12月15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20年
09月30日 (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 言
第二部分 釋 義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第一部分 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
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約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
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
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
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
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鵬華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
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
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
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兩年後的對應日的前一日止,如該對應日不存在對應日期或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
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9、開放期: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起進入開放期,開放期原則上不少於
五個工作日、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
40、開放日:指開放期內,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
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
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
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
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
金總份額的2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
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
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
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
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
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
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3、設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6、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7、聯繫人:呂奇志
8、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9、股權結構:
出資人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0
1%
總 計
15,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會計師
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
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自
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
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中
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自2012年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歷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然東路證券營業部
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總經理、
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經紀事業部總裁。自2019年8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國先生,董事,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華為技術有限
公司定價中心經理助理,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總部業務經理、深圳金地證券服務部財務經
理、資金財務總部高級經理、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副總
經理、人力資源總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
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經濟和商學學士,國籍:義大利。曾在安達信(Arthur Andersen)
從事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歷任CA AIPG SGR投資總監、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執行
官和投資總監、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資副總監、農業信貸另類投資集團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國際執行委員會委員、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資方案部投資總監、Epsilon 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執行長,歐利盛資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盧森堡)執行長
和總經理。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場及業務發
展總監。自2010年11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學學士,律師,國籍:義大利。曾在義大利多家律師事務所擔任律
師,先後在法國農業信貸集團(Credit Agricole Group)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務部、產品開發部,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與股
權部工作。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會秘書兼任
企業事務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際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大學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現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
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自2008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張元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曾任新疆軍區幹事、秘書、編輯,甘肅省委研究室
幹事、副處長、處長、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研究局)
主任(局長)等職務;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
書記;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兼黨委副書記。自
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國籍:中國。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處長,負責貸款管理和
運營,項目涉及製造業、能源、電信、跨國併購;2007年加入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任曼達林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黃俞先生,監事會主席,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曾在中農信公司、正大財務公司工作,曾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13年11月開始擔任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陳冰女士,監事,管理學學士,國籍:中國。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部會計、上海營
業部財務科副科長、資金財務部財務科副經理、資金財務部資金科經理、資金財務部主任會計師兼科
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融資融券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總
裁助理,兼證券金融事業部總裁、資金運營部總經理。自2015年6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監事,工商管理學士,國籍:義大利。先後在米蘭軍醫院出納部、稅務師
事務所、菲亞特汽車發動機和變速器平臺管控管理團隊工作、聖保羅IMI資產管理SGR企業經管部、
聖保羅財富管理企業管控部工作、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管理和投資經理,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財務負責人。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郝文高先生,職工監事,大專學歷,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奧尊電腦有限公司證券基金事業部副經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2011年7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登記結算
部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劉嶔先生,職工監事,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畢馬威(中國)管理顧問公司諮詢顧問,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總裁助
理、首席市場官兼機構理財總部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監事。
左彬先生,職工監事,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
部律師;2016年 4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經理,高級合規官,現
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自2019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會計師
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
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自
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
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中
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自2012年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陽先生,黨委副書記、副總裁,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國
際金融有限公司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時價值增長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基金
裕澤基金經理、基金裕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經理,自2008年12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裁。
邢彪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校辦科員,中國證
監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證券投資部處長、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副主任,
並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16屆主板發審委專職委員,自2015年10月起擔任鵬華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法律部監察稽核經
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督察長,自2014年
12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蘇波先生,副總裁,管理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經濟特區
證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長、投資部
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務二部總監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
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總裁助理,自2015年9月起擔任鵬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永傑先生,紀委書記,督察長,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幹部,中國
證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幹部、秘書處副處級秘書、發行監管部副處長、人事教育部副處長、處長,自
2015年2月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督察長。
韓亞慶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主任科員、全國社會保
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副調研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監,自
2017年3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宗合先生,國籍中國,金融學碩士,14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經在招商基金從事
食品飲料、商
業零售、農林牧漁、紡織服裝、汽車等行業的研究。2009年5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食
品飲料、農林牧漁、商業零售、造紙包裝等行業的研究工作,擔任
鵬華動力增長混合(LOF)基金基金
經理助理。現擔任權益投資二部總經理/董事總經理(MD)/基金經理。2010年12月擔任鵬華消費優
選混合基金經理,2012年06月至2018年07月擔任鵬華金剛保本混合基金經理,2014年07月至2019
年04月擔任
鵬華品牌傳承混合基金經理,2014年12月擔任鵬華
養老產業股票基金經理,2016年04月
至2018年10月擔任鵬華金鼎保本混合基金經理,2016年06月至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金城保本混合
基金經理,2017年02月至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安益增強混合基金經理,2017年07月擔任鵬華中國
50混合基金經理,2017年09月至2020年08月擔任
鵬華策略回報混合基金經理,2018年05月擔任鵬
華產業精選基金經理,2018年07月至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宏觀混合基金經理,2018年10月至2019
年09月擔任鵬華金鼎混合基金經理,2019年01月至2020年02月擔任
鵬華優選回報混合基金經
理,2019年06月至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金城混合基金經理,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精選回報三年定開
混合基金經理,2020年02月擔任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開混合基金經理,2020年04月擔任
鵬華價值共贏
兩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經理,2020年05月擔任鵬華成長價值混合基金經理,2020年07月擔任鵬華匠心精
選混合基金經理,2020年09月擔任
鵬華創新未來18個月封閉混合基金經理,王宗合具備基金從業資
格。
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況:
2010年12月擔任鵬華消費優選混合基金經理
2012年06月至2018年07月擔任鵬華金剛保本混合基金經理
2014年07月至2019年04月擔任
鵬華品牌傳承混合基金經理
2014年12月擔任鵬華
養老產業股票基金經理
2016年04月至2018年10月擔任鵬華金鼎保本混合基金經理
2016年06月至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金城保本混合基金經理
2017年02月至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安益增強混合基金經理
2017年07月擔任鵬華中國50混合基金經理
2017年09月至2020年08月擔任
鵬華策略回報混合基金經理
2018年05月擔任
鵬華產業精選基金經理
2018年07月至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宏觀混合基金經理
2018年10月至2019年09月擔任鵬華金鼎混合基金經理
2019年01月至2020年02月擔任
鵬華優選回報混合基金經理
2019年06月至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金城混合基金經理
2019年06月擔任
鵬華精選回報三年定開混合基金經理
2020年04月擔任
鵬華價值共贏兩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經理
2020年05月擔任鵬華成長價值混合基金經理
2020年07月擔任鵬華匠心精選混合基金經理
2020年09月擔任
鵬華創新未來18個月封閉混合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的基金經理:
無。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鄧召明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高陽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韓亞慶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梁浩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董事總經理(MD)/基金經理,
鵬華新興產業混
合、
鵬華研究精選混合、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智選混合、
鵬華價值驅動混合基金、鵬華科技
創新混合、
鵬華新興成長混合、鵬華成長智選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FOF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鵬華養老
2045混合發起式(FOF)、
鵬華聚合多資產混合(FOF)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
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
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
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
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
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
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
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營戰略、經
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內部控制體系
(1)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戰略和控制政策、協
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公司督察長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業務環節合法合規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基金管理
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並可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3)公司經營管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門總經理定期召開會議對各類風險予以充
分的評估和防範,對業務過程中潛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通報、討論,並及時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
(4)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定期不定期對業務部門內部
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時提出整改建議;
(5)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6)員工:依照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全員風險控制」的理念,公司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
制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過程中發現的
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過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力爭從源頭上杜
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管理層牢固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並著力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濃
厚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
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崗位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督察長和
監察稽核部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
(4)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自成立來,公司不斷完善內控組織架構、控
製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訂和更
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崗位設置、崗位
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6)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度,實現了
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
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7)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健全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風
險管理責任;
(8)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控制以及監督程序,並經過適當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識別、評估和預警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
作有關的風險,通過明晰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即時
把握風險狀況並及時、快速作出風險控制決策;
(9)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恒生交易系統以及自行開發的投資指標監控系統等計
算機輔助控制系統,對投資比例限制、「禁止買入股票名單」、交叉交易等方面進行電子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了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10)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嚴格實施股票庫制度:公司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加強集體決策機制,
各基金的行業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個股授權、基準倉位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同時,公司建立了
嚴格的股票庫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資股票制度,並由研究小組負責維護,所有股票投資必須完全從股
票庫中選擇。公司還建立了契約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評估,防範契
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繫電話:010-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0年6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212人,平均年齡33歲,95%以上員工
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秉
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
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
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
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
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
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
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2020年6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
投資基金1094隻。自2003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七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
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
媒體評選的73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
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
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
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
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
要工作來做。從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
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
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
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
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
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
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
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
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
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
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
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
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
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
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
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
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
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
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
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
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
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
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籤訂
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營銷活動、處理各
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
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的冗餘
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數據、應用、操
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
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
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
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
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
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
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
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
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
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
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
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
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網址:www.phfund.com
(2)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
金融街中心南樓502房
聯繫電話:010-88082426
傳真:010-88082018
聯繫人:張圓圓
(3)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801B室
聯繫電話:021-68876878
傳真:021-68876821
聯繫人:李化怡
(4)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568號
新世界國貿大廈I座3305室
聯繫電話:027-85557881
傳真:027-85557973
聯繫人:祁明兵
(5)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24樓07單元
聯繫電話:020-38927993
傳真:020-38927990
聯繫人:周櫻
2、其他銷售機構
(1)銀行銷售機構
1、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戶服務電話:95319
網址:www.jsbchina.cn
2、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聯繫人:高天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繫人:張莉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網址:bank.pingan.com
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聯繫人:唐苑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網址:www.spdb.com.cn
5、
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號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號
法定代表人:郭軍
客戶服務電話:40086-96779
網址:www.xacbank.com
6、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中山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聯繫人:劉玲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7、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劉秀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8、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聯繫人:穆婷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9、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 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陳洪源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10、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聯繫人:遲卓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bank.ecitic.com
(2)
證券公司銷售機構
1、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陳劍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17或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聯繫人:陳玉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網址:www.ewww.com.cn
3、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梁浩
客戶服務電話:95514
網址:www.cgws.com
4、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5、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鄭立坤
聯繫人:付佳
客戶服務電話:95357
網址:www.18.cn
6、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7、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聯繫人:鬱疆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8、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聯繫人:黃靜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9、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國聯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祁昊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網址:www.glsc.com.cn
10、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子實路1589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
北京銀行南昌分行營業大樓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網址:www.gszq.com
11、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鍾偉鎮
客戶服務電話:95521/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12、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13、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李笑鳴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網址:www.htsec.com
14、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辦公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客戶服務電話:956088
網址:www.cnht.com.cn
15、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16、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鬍子豪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17、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虞佳彥
客戶服務電話:95323
網址:www.cfsc.com.cn
18、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繫人:張蕊
客戶服務電話:95325
網址:www.kysec.cn
19、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王陽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20、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shzq.com
21、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郵
編:830002)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郵
編: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王懷春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22、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郵編:200031)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聯繫人:陳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23、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128號前海深港基金小鎮對衝基金中
心406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北塔23-25樓
法定代表人:李強
聯繫人:徐玲娟
客戶服務電話:4008323000
網址:www.csco.com.cn
24、
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聯繫人:丁思
客戶服務電話:95322
網址:www.wlzq.com.cn
25、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聯繫人:張吉安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網址:www.west95582.com
26、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客戶服務電話:95355、4008096096
網址:www.swsc.com.cn
27、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高振營
聯繫人:江恩前
客戶服務電話:95351
網址:www.xcsc.com
28、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聯繫人:王薇安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29、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21、22、23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10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網址:www.ykzq.com
30、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林生迎
客戶服務電話:95565
網址:www.newone.com.cn
31、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33、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暢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34、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杜傑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35、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501房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5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36、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焦剛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37、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聯繫人:程月豔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網址:www.ccnew.com
(3)期貨公司銷售機構
1、
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C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網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銷售機構
1、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 T3 A座19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戚曉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app.com
2、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王笑宇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3、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曉曉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4、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聯繫人:劉暉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5、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6號樓5樓503
辦公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6號樓5樓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聯繫人:董亞芳
客戶服務電話:400-0555-671
網址:www.hgccpb.com
6、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韓錦星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7、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8、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張雲飛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9、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朱了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0、青島意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延安三路234號海航萬邦中心18層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延安三路234號海航萬邦中心18層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聯繫人:黃金
客戶服務電話:400-6123-303
網址:www.yitsai.com
1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張佳琳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王詩璵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吳鴻飛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14、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廣
聯繫人:寧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高莉莉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曾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17、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鄧愛萍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8、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號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
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19、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路18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洪泓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3
網址:www.5ifund.com
20、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聯繫人:陳慧
客戶服務電話:95519
網址:www.e-chinalife.com
21、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或變更上
述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877
傳真:(0755)82021165
負責人:範偉強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14樓
法定代表人:廖海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聯繫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繫人:劉佳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潘曉怡
經辦會計師:單峰、潘曉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6日證監許可[2019]2752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20年02月2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起至兩年後的對應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間封閉運
作,如該對應日不存在對應日期或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
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起進入開放期,每個開放期原則上不少於五個工作
日、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
告為準。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並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
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
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登記機構完成每個開放期最後一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確認
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一、基金的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起至兩年後
的對應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兩年後的對應日的前
一日止。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起至兩年後的對應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
推。如該對應日不存在對應日期或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
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開放期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起進入開放期,每個開放期原則上不
少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
理人屆時公告為準。開放期內,本基金採取開放運作方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其
他業務,開放期未贖回的份額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封閉期。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並予以公告。
三、封閉期與開放期示例
假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為2019年9月9日,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兩
年後的對應日的前一日止,即2019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假設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為5
個工作日,則第一個開放期為自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15日的5個工作日;第二個封閉期為
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的兩年,即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7日(2023年9月16
日、17日為非工作日),以此類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
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
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
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
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
的公告為準),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兩年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一般情況下,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
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起原則上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2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
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
間並予以公告。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在開
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者在開放期最後
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交易申請的,其交易申請將被拒絕。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
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贖
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
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
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
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
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申購金額限制。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
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
除外)。
2、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本
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
心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萬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萬元(含申
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統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
銷中心單筆申購最低金額與申購級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3、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帳戶最低餘額為5份
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份額餘額不足5份時,該筆贖回業務
應包括帳戶內全部基金份額,否則,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
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
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
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
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
基金等,包括但不限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
及集合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組合。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
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申購費率,其他投資
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元)
一般申購費率
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1.50%
0.60%
100萬≤ M <500萬
1.00%
0.30%
M≥ 5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
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
用。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1.50%,假設申購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0%)=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368=47,512.62份
即: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 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
元,則其可得到47,512.62份基金份額。
4、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365天
0.5%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
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30日但少於3個
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
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將贖回費總額的
25%計入基金財產。上述未納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少於7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685=10,685.00元
贖回費用=10,685.00×1.5%=160.28元
淨贖回金額=10,685.00-160.28=10,524.72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 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少於7日,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是
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524.7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針對投資者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後,給予基金投資者適當費率優惠。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
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
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
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
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
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在
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
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在當日不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
申請的情形下,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而進
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接受並確認所有的贖回申請,
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二十,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延
期辦理贖回申請:
1)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部分,進行延期
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
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延期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
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
2)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據「(1)全額贖回」或
「(2)延緩支付」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
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4、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
式轉換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
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
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
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
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根據有權機關要求
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決定是否一併凍結,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
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進行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
額轉讓業務。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通過對不同資產類別的動態配置和個股精選,力爭獲取超額收
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
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
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封閉期內,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100%
(開放期前兩個月和後兩個月以及開放期內不受該比例限制),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
超過50%;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
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封閉期內不受前述5%
限制,但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
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貫徹價值投資的理念,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
法,通過分析行業前景、行業結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層、治理結構等把握其投資機會,在深
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研判的基礎上,精選具備核心競爭優勢和持續發展潛力的優質企業,分享企業
成長的成果,以期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回報。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跟蹤考量通常的宏觀經濟變量(包括GDP增長率、CPI走勢、M2的絕對水平和增
長率、利率水平與走勢等)以及各項國家政策(包括財政、貨幣、稅收、匯率政策等)來判斷經濟周
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來將發展的方向,在此基礎上分析研判A股市場以及港股市場、債券市場、貨幣
市場的收益與風險,並據此進行大類資產的配置與組合構建,合理確定本基金對股票(包括A股和港
股)、債券、現金等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動態地調
整各資產投資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優質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核心思路在於: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業的增長前景、行業結構、商業模式、競爭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
資機會;2)自下而上地評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層、治理結構等以及其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
契合未來行業增長的大趨勢,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深度挖掘優質的個股。
(1)自上而下的行業遴選
本基金將自上而下地進行行業遴選,重點關注行業增長前景、行業利潤前景和行業成功要素。對
行業增長前景,主要分析行業的外部發展環境、行業的生命周期以及行業波動與經濟周期的關係等;
對行業利潤前景,主要分析行業結構,特別是業內競爭的方式、業內競爭的激烈程度、以及業內廠商
的談判能力等。基於對行業結構的分析形成對業內競爭的關鍵成功要素的判斷,為預測企業經營環境
的變化建立起紮實的基礎。
(2)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
本基金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
合的研判,精選優質個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過以下兩方面標準對股票的基本面進行研究分析並篩選出優質的公司:
一方面是競爭力分析,通過對公司競爭策略和核心競爭力的分析,選擇具有可持續競爭優勢的公
司或未來具有廣闊成長空間的公司。就公司競爭策略,基於行業分析的結果判斷策略的有效性、策略
的實施支持和策略的執行成果;就核心競爭力,分析公司的現有核心競爭力,並判斷公司能否利用現
有的資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續競爭優勢。
另一方面是管理層分析,通過著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層以及管理制度,選擇具有良好治理結構、管
理水平較高的優質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優質的投資標的。通過對估值方法的選擇和估值倍數的
比較,選擇股價相對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於行業的特點確定對股價最有影響力的關鍵估
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數而言,通過業內比較、歷史比較和
增長性分析,確定具有上升基礎的股價水平。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標的股票:
1)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2)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3)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 股折溢價、分紅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4)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
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個券選擇策略、信用
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組合的久期,靈活地調整組合的券種搭配,同時精選個券,以
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債券投資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將採用以「目標久期」為中心、自上而下的組合久
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一個重要依據,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長、中、短
期債券的搭配,並進行動態調整。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基於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騎乘策略,以達到增強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息差策略,以達到更好地利用槓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的目的。
(5)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信用等級、流動性、
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過主動承擔適度的信用風險來獲取信用溢價,根據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結合對類似
債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對未來信用利差走勢的判斷,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債進行投資。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標,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通過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資組合的投資效果,
實現股票組合的超額收益。
5、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並根據信用
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力爭在
保證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獲得穩定收益。
6、參與融資業務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基礎上,參與融資業務。
7、開放期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
方式。開放期內,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斷變化。本基金在開放期將
重點關注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保持資產適當的流動性,以應付當時市場條件下的贖回申
請,防範流動性風險,滿足開放期流動性需求。
未來,如果港股通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出現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投資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
說明書中更新並公告。
四、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本基金總體資產分配和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如
需做出及時重大決策或基金經理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2)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淨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的投資建議;基金
經理的獨立判斷;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集中交易室經理收到投資指令後分發予
交易員,交易員收到基金投資指令後準確執行。
(4)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向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提出調整建
議。
(5)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流程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核、監督和檢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調整上
述投資決策程序,並予以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收益率×60%+恒生指數收益率(經匯率調整後)×20%+中證綜合債指數收益率
×20%
滬深300指數選樣科學客觀,行業代表性好,流動性高,抗操縱性強,是目前市場上較有影響力
的股票投資業績比較基準。恒生指數是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50家上市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
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場表現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中證綜合債指數的
選樣債券的信用類別覆蓋全面,期限構成寬泛,適於做基金債券資產的業績比較基準。基於本基金的
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能為市場
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封閉期內,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100%(開放期前兩個月和後
兩個月以及開放期內不受該比例限制),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
(2)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
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封閉期內不受前述5%
限制,但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
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
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
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
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
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
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
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
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3)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
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b. 本基金在封閉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在開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
金資產淨值的20%;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
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
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
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10月27日覆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20年07月01日起至09月30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2,371,220,381.70
95.04
其中:股票
2,371,220,381.70
95.04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23,522,932.04
4.95
8
其他資產
356,212.68
0.01
9
合計
2,495,099,526.42
100.00
註:本基金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公允價值為308,739,502.20元,佔淨值比12.39%。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1,742,032,973.88
69.93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業
-
-
E
建築業
13,029.12
0.00
F
批發和零售業
160,522.75
0.01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87,233,170.85
3.50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45,552,291.38
1.83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21,212.46
0.00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87,322,545.80
7.52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5,133.26
0.00
S
綜合
-
-
合計
2,062,480,879.50
82.79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業
-
-
非日常生活消費品
187,296,268.22
7.52
日常消費品
-
-
醫療保健
5,571,084.80
0.22
金融
-
-
信息技術
-
-
通信服務
115,872,149.18
4.65
公用事業
-
-
房地產
-
-
合計
308,739,502.20
12.39
註: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600809
山西汾酒1,221,002
241,990,386.38
9.71
2
000858
五 糧 液1,062,619
234,838,799.00
9.43
3
000596
古井貢酒979,577
212,352,702.06
8.52
4
300558
貝達藥業1,688,338
192,065,330.88
7.71
5
600519
貴州茅臺115,088
192,024,328.00
7.71
6
300015
愛爾眼科3,642,990
187,322,545.80
7.52
7
03690
美團點評-W
881,500
187,296,268.22
7.52
8
002475
立訊精密2,393,660
136,749,795.80
5.49
9
00700
騰訊控股
257,800
115,872,149.18
4.65
10
000661
長春高新305,200
112,814,128.00
4.53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無。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無。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無。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標,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通過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資組合的投資效果,
實現股票組合的超額收益。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
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本期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證券。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證券備選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45,010.3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1,202.35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56,212.6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無。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無。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數字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
審計):
淨值增長率1
淨值增長率標
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4
1-3
2-4
2020年02月
28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20年09月
30日
42.94%
1.53%
4.33%
1.16%
38.61%
0.37%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0
年09月30日
42.94%
1.53%
4.33%
1.16%
38.61%
0.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以及其他資產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
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
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
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
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
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
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
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
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
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在估值技
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
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
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
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
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
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
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
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
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
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
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6、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
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
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
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
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
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
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
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
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
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
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
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
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
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
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
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
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
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
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
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
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
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
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
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
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
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公證費和認證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費用及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
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
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
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
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
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
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
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
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
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
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
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
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
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
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
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
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
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
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
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
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
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
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1、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
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
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
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十一)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若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業務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
情況等。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
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
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
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
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
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
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
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
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
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
及其他風險等。
一、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
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引起債券價
格的波動,從而給投資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基本面產生影響,
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
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降,從
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風險互
為消長。在利率走低時,再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再投資的風險加大。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會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公司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等。
1、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
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
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公司
債券中,公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約支付本金和利息,則債券投資就會承受較大的虧損。廣
義的信用風險不僅指企業的違約風險,還包括市場信用利差擴大及企業信用評級下降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
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大額贖回的風險。在本基金開放
期內,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
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易場所,主
要投資對象包括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
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擬投資
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開放期內需應對投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對基金淨
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
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將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
基金估值、擺動定價機制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實施前述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時,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無法全部贖回、或贖回成本相對較高的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
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需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
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
基金份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
(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或「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
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
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A 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的影響巨
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
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
(2)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時對個股
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
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倉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港股交
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賣結算將進行相應
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
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外承擔
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
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
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不
足,而不能買入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圍限制規
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資機會
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港股不能及時賣出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
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
增大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 日(T 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 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
金在T 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個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A 股和
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
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
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
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
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於內地A 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儘量
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 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
入相應標記(例如,ST 及*ST 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
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較A 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
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響;本基
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1)基金資產投資港股標的比例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
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12)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外,在
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不準而導致帳戶透支的
風險;
2)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類股票可能
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3)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
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 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險;
4)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股通境內結算
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
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
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
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5)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可能停
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
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
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
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
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
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
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
失。
3、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
及評級風險等。由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於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因此資產支
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4、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每滿兩年開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
務,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因不能贖回或賣出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風險。
5、《基金合同》生效後,若登記機構完成每個開放期最後一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確認
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因此,在本基金的運作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
風險。
6、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
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
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
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
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
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
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
險。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規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
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
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七、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產生的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3、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
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
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
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
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
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
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
管、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
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
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
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
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
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
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
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
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
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
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
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
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暫不設置日
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置和相關規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變);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
託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8)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
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
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
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
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
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
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
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
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
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
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
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
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
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
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
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
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
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
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
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
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
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
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
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
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
轄。
第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
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時間: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31號文
註冊資本:1.5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繫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4,932,123.46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轉貼
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
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代理業務;代理
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年金帳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
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
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
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
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
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
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
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封閉期內,股票
(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100%(開放期前兩個月和後兩個月以及開放期內不受
該比例限制),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
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封閉期內不受前述5%限制,但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但須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方可
納入基金託管人投資監督範圍。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
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封閉期內,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100%(開放期前兩個月和後兩
個月以及開放期內不受該比例限制),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
2)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
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封閉期內不受前述5%限
制,但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
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
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
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
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
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
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
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b.本基金在封閉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在開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
金資產淨值的20%;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2)、9)、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金託管人
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託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託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
理人應為託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
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4、基金託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資信風險,並自主選擇
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
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
應確保可行性說明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審
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
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付)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
易。
5、關於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審慎原則評估存款銀行信用風險並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
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承擔。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僅限於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
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
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
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
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
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
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
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
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
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
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
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託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
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
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
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
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
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
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
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
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
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
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
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
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基金託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
商業銀行開設的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
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
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
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帳戶
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
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
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
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
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
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
活動。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由基金託管
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
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貨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期貨保證金帳戶,在期貨交易所獲取
交易編碼。期貨結算帳戶、期貨保證金帳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相關事項具體根據《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以實際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七)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
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銀行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
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
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
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或授權業務章的合同
複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第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該估值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並以雙方
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淨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
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
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
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
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
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
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6)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
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
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
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
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
一方負責賠償。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以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由於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
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
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
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
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
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保
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
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
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
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中
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後,以加密傳
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30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
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日內復
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向基金管理人進
行書面或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第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限為15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
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
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
是終局性的並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本託
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
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況
下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不斷完
善並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
一、營銷創新及網上交易服務
為豐富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易服務。
在營銷渠道創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發展基金電子商務,已開通基金網上交易系統,投資者
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詢等已開
通的各項基金網上交易業務。同時,投資者可關注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帳號(微信號:penghuajijin),快
速實現淨值查詢功能,綁定個人帳戶之後,還可實現帳戶查詢功能和交易功能。鵬華直銷APP(即鵬
華A加錢包APP)及鵬華基金微信號目前也支持鵬華基金客戶進行非直銷基金資產的查詢服務。基金
管理人將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技術系統和銷售渠道,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phfund.com)、簡訊平臺、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手機短
信、E-MAIL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手機簡訊可定製的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鵬華早
訊、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郵件定製的信息包括:鵬友會周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
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發送的定製信息內容。
三、在線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簡訊接收平臺、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微信號:penghuajijin)等網絡通
訊工具進行業務諮詢,基金管理人7*24小時提供智能
機器人諮詢服務,在工作時間內有專人在線提供
諮詢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7×24小時基金帳戶餘額、交
易情況、基金產品信息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務(重大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者可以
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設置的投訴專線、呼叫中心人工熱線、書
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網絡在線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設專人負責管理投訴電話
(0755-82353668)、信箱、網絡服務。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銷售機構受理後
反饋給本基金管理人跟進處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內容
報紙
日期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招
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0日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
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不參加直銷渠道認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
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不參加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增加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4日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日報》、《證券時
報》
2020年3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
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
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4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
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2020年4月15日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報》、《證券日報》、《證券時
報》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結束旗下基金在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
有限公司(原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結束旗下基金在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
有限公司(原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華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華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華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華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
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5月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萬聯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5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時報》、《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日報》
2020年5月2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報》
2020年6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17日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陽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7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信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8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
告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日報》
2020年8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島意才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調整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國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國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
中國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2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直銷櫃檯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在成都華羿恆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9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並相應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0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0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安基金銷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1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安基金銷售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安基金銷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1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安基金銷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1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後估值方
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日報》
2020年11月25日
上述披露事項的披露期間自2020年0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5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置備於各自住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後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招募
說明書正本為準。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
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註冊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鵬華優質回報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備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