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融享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 : 富國融享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

2020-12-10 中國財經信息網

富國融享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 : 富國融享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時間:2020年12月04日 10:56:16&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富國融享

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 :

富國融享

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二

0

0

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

)已

2020

3

26

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20

559

《關於準予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於

2020

5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

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

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自行

承擔基金投

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整

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

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

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

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

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

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

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

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

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

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

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

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

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

明書的

風險揭

章節的具體內容。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

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

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

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合

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不需要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生效後,若登記機構完成每

個開放期最後一

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確認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深圳

國際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至

2020

10

28

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

金業績表現截止至

2020

9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如下:

更新章節

更新內容

重要提示

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招募說明書內

容的截止日期及相關財務數據的截止

日期。

更新章節

更新內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管理人概

況、主要人員情況等內

容進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託管人信息進行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對相關服務機構信息進行了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刪除了基金募集相關的不適用信息,增

加了本基金募集情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刪除了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

的處理方式的不適用信息,增加了基金

合同生效的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增加了基金的申購贖回開放日信息。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增加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內容截止至

2020

09

3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業績

增加該章節,內容截止至

2020

9

30

日。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增加了「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的內

容。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增加該章節,對本報告期內的其他事項

進行披露。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

封閉期和開放期

................................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87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

................................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19

第二十二

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

143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

144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

基金合同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

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

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

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富國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

記機構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

、定期開放:指本基金採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

定期開放的模式

34

、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對應日

期不存在或者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5

、封閉期:本基金以

18

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本基金第一個封閉

期的起始

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結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

一日。第二個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結束之日為第二

個封閉期起始之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依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

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6

、開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並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7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

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權不開

放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

41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

、《業務規則》: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

者共同遵守

43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內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

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

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

、轉

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50

、元:指人民幣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

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60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

將不晚於

2020

9

1

日起執行)

61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

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

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趙瑛

註冊資本:

5

.2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截止於

2020

10

28

日):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

75

%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27.7

75

%

加拿大蒙特婁銀行

27.7

75

%

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6.6

75

%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

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的重大決策和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

運作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

管規則,防範和化解運作風險、合規與道德風險。

公司目前下設二

十九個部門、三個分公司和二個子公司,分別是:權益投資

部、固定收益投資部、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資產投資部、量化投資部、海外權益投資部、

權益專戶投資部、養老金投資部、權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機構業務部、養老

金業務部、銀行業務部、機構服務部、零售業務部、營銷管理部、客戶服務部、

電子商務部、戰略與產品部、合規稽核部、風險管理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

部、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信息技術部、運營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權益投資部:負責權益類基金產品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投資部:負責固定

收益類公募產品和非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的債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資金等)的

投資管理;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負責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類專戶

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債券信用評級體系,開展信用研

究等,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開展固

定收益投資策略研究,統一固定收益投資中臺管理,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

和執行提供發展建議、研究支持和風險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

在公司投委會、

分管領導授權範圍內,負責審核並執行各固定收益投資組合指令,實現對投資交

易一線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資指令,並結合執行情況完成交

易反饋;多元資產投資部:根據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契約要求,在授權範

圍內,負責

FOF

基金投資運作和跨資產、跨品種、跨策略的多元資產配置產品的

投資管理;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有關量化投資管理業務;海外權益投資部:負

責公司在中國境外(含香港)的權益投資管理;權益專戶投資部:負責社保、保

險、

QFII

、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權益類專戶的投資管理

;養老金投資部:負

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社保等)及類養老金專戶等產品

的投資管理;權益研究部:負責行業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觀研究等;集中交

易部:負責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類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機構業務部:負責保險、

財務公司、上市公司、主權財富基金、基金會、券商、信託、私募、同業養老金

管理人、同業公募基金

FOF

、海外客戶等客群的銷售與服務;養老金業務部:負

責養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戶、共同參與第三支柱客戶的銷售與服務;銀行業務

部:負責銀行客戶的金融市場部、同業部、資產管理部、私人銀行部等部門非

銷銷售與服務;機構服

務部:負責協調三個機構銷售部門對接公司資源,實現項

目落地,提供專業支持和項目管理

,

對公司已有機構客戶進行持續專業服務;零

售業務部:管理華東營銷中心、華中營銷中心、廣東營銷中心、深圳營銷中心、

北京營銷中心、東北營銷中心、西部營銷中心、華北營銷中心,負責公募基金的

零售業務;營銷管理部:負責營銷計劃的擬定和落實、品牌建設和媒介關係管理,

為零售和機構業務團隊、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銷售支持;客戶服務部:擬定客戶

服務策略,制定客戶服務規範,建設客戶服務團隊,提高客戶滿意度,收集客戶

信息,分析客戶需

求,支持公司決策;電子商

務部:負責基金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分析,擬定並落實公司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和實施細則,有效推進公司電子商務業

務;戰略與產品部:負責開發、維護公募和非公募產品,協助管理層研究、制定、

落實、調整公司發展戰略,建立數據搜集、分析平臺,為公司投資決策、銷售決

策、業務發展、績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數據支持;合規稽核部:履行合規審查、

合規檢查、合規諮詢、反洗錢、合規宣導與培訓、合規監測等合規管理職責,開

展內部審計,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務等;風險管理部:執行公司整體風險管理

策略,牽頭擬定公司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開展風險識別、評估

、報告、監

測與應對,負責公司旗下各投資組合合規監控等;信息技術部:負責軟體開發與

系統維護等;運營部:負責基金會計與清算;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計劃與

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

負責公司董事會日常事務、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內部)宣傳、信息調研、行政

後勤管理等工作;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

和提供資產管理;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

2020

10

31

日,公司有員工

518

人,其中

72%

具有碩士以上學

位。

二、 主要人員情況

(一) 董事會成員

裴長江先生,董事長,研究生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歷任上海萬國

證券公司

研究部研究員、閘北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申銀萬

證券公司

閘北營業部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經紀總部副總經理,華

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陳戈先生,董事,總經理,研究生學歷。歷任

國泰君安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員,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總經理

助理、副總經理,

2005

4

月至

2014

4

富國天益

價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麥陳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學及商學學士,加拿大特許會計

師。現任

BMO

金融集團亞洲業務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貿易理事會董事和加拿大中文電視臺顧問團的成員。

歷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師,加拿大畢馬威

(KPMG)

會計事務所的合夥

人。

方榮義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學歷,高級會計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首

席風險官、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歷任北京用友電子財務

技術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廈門大學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國

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

深圳市中心支行

)

會計處副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財務

會計處處長、國有銀行監管處處長,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張信軍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海

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海通國際證券非執行董事、海通銀行

非執行董事。歷任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員

工、計劃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副

經理

/

經理、海通國際

證券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長、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風險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學歷,加拿大特許會計師。現

BMO

金融集團國際業務全球總裁(

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擔任審計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銀行金融集團蒙特婁銀行。

王平先生,董事,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山東省

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監。歷任山東魯信實業

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山東魯信投資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魯信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魯信創業投資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魯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吳惠明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計劃財務管理總部總

經理。歷任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員工;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辦公室秘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總部財務部副經理(主

持工作);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申

銀萬國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

源總部副總經理;

申萬宏源

集團公司和

證券公司

黨委辦公室主任。

李彧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上海紫江(集團)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執行副總裁,上海

威爾泰

工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海紫竹高新區(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歷任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長、總裁室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董事、副總裁,上海

紫江企業

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季文冠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上海金融業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歷任上海儀器儀表研究所計劃科副科長、

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所長;

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助理、副局長、

黨組副書記;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區政府黨組成

員;上海市松江區區委常委、副區長;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

李啟安先生,獨立董事,本科學歷。現已退休。歷任加拿大花旗銀行副總裁,

加拿大皇家地產服務有限公司總監,

MKI

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執行董

事,獲多利金融有限公司(香港滙豐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級副總裁,香港萬都

房產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香

港大昌行集團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團子公司)

集團財務總經理及曾派駐為上海總經理,香港滙豐銀行私人銀行部高級副總裁並

派駐上海分行任財富管理部總經理,香港萬都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財務

官。

劉江寧女士,獨立董事,博士學歷,副教授。現任對外經貿大學教師。歷任

山東財經大學教師。

(二) 監事會成員

付吉廣先生,監事長,研究生學歷。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風控

總監。歷任濟寧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部科員,濟寧市留莊港運輸總公司董事、副總

經理,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投行業務部

業務經理、副經理;山東省國際

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經理,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

監,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信託業務四部經理。

孫兆軍先生,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總部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歷任上海證監局辦公室主任科員,

興業銀行

上海分行金

融市場部業務經理,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副

總經理(總部總經理助理級),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業務管理

總部、業務拓展總部總經理,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中心副主任

兼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張曉燕女士,監事,博士。現任蒙特婁銀行亞洲區和蒙特婁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歷任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化學系研究員,加拿大多倫多大學

化學系助理教授,蒙特婁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部模型發展和風險審查高級經理,

蒙特婁銀行操作風險資本管理總監,道明證券交易風險管理部副總裁兼總監,

華僑銀行集團市場風險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級副總裁和風險管理部主管。

曹志剛先生,監事,本科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總經理。

歷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部整改督導部非現場財務稽核

、稽核部

非現場財務稽核崗

、稽

核部稽核一部經理、稽核部總經理助理。

李雪薇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副總經

理。歷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金清算員、登記結算主管、運營總監助理、運

營部運營副總監、運營部運營總監。

肖凱先生,監事,博士。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風控總監。

歷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門經理、友聯戰略管理中心部門經理、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風控監察員、高級風控監察員、稽核副總監。

楊軼琴女士,監事,本科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零售

總監助理。歷任遼寧省

證券公司

北京西路營業部

客戶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戶服務經理、營銷策劃經理、銷售支持經理、高級銷售支持經理。

沈詹慧女士,監事,本科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

經理。歷任上海交通大學南洋中學教師、博朗軟體開發

(

上海

)

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電氣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長、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經理、總監

助理。

(三) 督察長

趙瑛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職於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

/

風險管理部、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

規與風險管理總部、上海

海通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與風控

部;

2015

7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四) 經營管理層人員

陳戈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董事的介紹)。

林志松先生,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漳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秘

書、晉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辦事處負責人、廈門

證券公司

業務經理;

1998

10

月參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歷任監察稽核部稽察員、高級稽察員、部門

副經理、部門經理、督察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

陸文佳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

職員,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副營銷總裁;

2014

5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教委外資貸款

辦公室項目官員,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風

險評估部高級研究員,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華主動股票投資總監、高級基金經理及高級研究員;

2009

6

月加入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量化與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

助理,

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000

6

月加入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產品開發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五) 本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基金經理

孫彬,碩士,自

2012

03

月至

2016

06

月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金融分析師、研究員;

2016

07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權益投資

經理,自

2019

5

月起任

富國價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

9

8

月起任富國新機遇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新活力靈活配置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5

月起任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

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六)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委會成員:總經理陳戈,分管副總經理朱少醒,分管副總經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

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

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

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五、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

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

六、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

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

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

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

對於一些

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

要時加以改變。

7

)報

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職能部門,並使它們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

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

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

部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風險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

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

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

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的

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

標、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

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

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

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職能部門,履行內部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

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監察稽核

報告提交全體董事審閱並報送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設立日期:

1987

4

8

註冊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註冊資本:

252.20

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電話:

0755

-

83199084

傳真:

0755

-

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

、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

1987

4

8

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

並於

2002

3

月成功地發行了

15

A

股,

4

9

日在

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

600036

),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發行

22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

3968

),

10

5

行使

H

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

H

股。截至

2020

6

30

日,本集團總

資產

80,318.26

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

14.90%

,權重法下資本充足

12.49%

2002

8

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

2005

8

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

意,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

稽核監察團隊、

基金外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

個職能團隊,

現有員工

96

人。

2002

11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

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

2003

4

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

)、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

QDII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

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

的託管核心價值,獨創「

6S

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

的財富」為歷史使命,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

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

6

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

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

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

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

到帳、第一隻境外

銀行

QDII

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

基金、第一隻「

1+N

」基金專

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

TOT

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

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

,

四度蟬聯獲《財

資》「中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

2016

6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

管銀行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

2016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7

月榮膺

2016

年中國資產管理「金

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

2017

6

招商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

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

上託管銀行

2.0

」榮獲《銀行家》

2017

中國金融創新

「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8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

託管銀行獎」。

2018

1

招商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7

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

2016

-

2017

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

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

月榮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5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

管銀行獎」;

12

月榮膺

2018

東方財富

風雲榜「

2018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

20

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

2019

3

招商銀行

榮獲《中國基金報》「

2018

年度

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6

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

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

月榮獲

2019

東方財

富風雲榜「

2019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2020

6

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

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 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2020

9

月起擔任本行董事

、董

事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招商局集

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

2013

5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

行董

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

7

2013

5

月曆任

上海銀行

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

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曆任本行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

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

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7

4

月起任

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9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

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999

7

月加入本行

,

歷任本行重慶分行

幹部、總行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高級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助

理、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具有

20

餘年銀行從業經驗。

三、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0年6月30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641隻證券投資基

金。

四、 託管人

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

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

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

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

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招商

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

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

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

和崗位,並由全部人員參與。

2

)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

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

)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

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

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

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

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

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

夠隨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

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

)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

辦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

險防範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

事項和高風險環節。

8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

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

品受

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

)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

格的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

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

)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

戶資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

)信息技術系統風

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

雙責、機房

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

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

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

全。

5

)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

培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

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

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

銷售

機構

(一) 直銷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直銷

網點:直銷中心

直銷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客戶服務統一諮詢電話: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

傳真:

021

-

20513177

聯繫人:孫迪

公司網站:

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銷機構

1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法人代表:李建紅

聯繫人員:

曾裡南

客服電話:

95555

公司網站:

www.cmbchina.com

2

中信建投

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聯繫人員:

權唐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08

公司網站:

www.csc108.com

3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國信證券

大廈

16

-

26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國信證券

大廈

16

-

26

法人代表:黃炎勳

聯繫人員:

周楊

客服電話:

95536

公司網站:

www.guosen.com.cn

4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

-

187

號大都會廣場

43

4301

-

4316

-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

18

19

36

38

41

42

法人代表:孫樹明

聯繫人員:

黃嵐

客服電話:

95575

公司網站:

www.gf.com.cn

5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8

中信證券

大廈

法人代表:張佑君

聯繫人員:

顧凌

客服電話:

95548

4008895548

公司網站:

www.cs.ecit

ic.com

6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2

-

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2

-

6

法人代表:陳共炎

聯繫人員:

鄧顏

客服電話:

4008

-

888

-

888

公司網站:

www.chinastock.com.cn

7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

法人代表:周杰

聯繫人員:

李笑鳴

客服電話:

95553

公司網站:

www.htsec.com

8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

樂路

989

45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45

法人代表:李梅

聯繫人員:

黃瑩

客服電話:

95523

4008895523

公司網站:

www.swhysc.com

9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新華路特

8

長江證券

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新華路特

8

長江證券

大廈

法人代表:李新華

聯繫人員:

李良

客服電話:

95579

4008

-

888

-

999

公司網站:

www.95579.com

10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

28

A

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

28

A02

單元

法人代表:王連志

聯繫人員:

陳劍虹

客服電話:

400

-

800

-

1001

公司網站:

www.essence.com.cn

11

西

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

西南證券

大廈

法人代表:餘維佳

聯繫人員:

張煜

客服電話:

4008

-

096

-

096

公司網站:

www.swsc.com.cn

12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

號新

南城商務中心

A

11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

號新南城商務中心

A

11

法人代表:孫永祥

聯繫人員:

江恩前

客服電話:

95351

公司網站:

www.xcsc.com

13

華泰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華泰證券

廣場、深圳市福田區深南

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18

法人代表:張偉

聯繫人員:

龐曉芸

客服電話:

95597

公司網站:

www.htsc.com.cn

14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

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

20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

20

法人代表:姜曉林

聯繫人員:

吳忠超

客服電話:

95548

400

-

889

-

5548

公司網站:

www.zxzqsd.com.cn

15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

5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

5

法人代表:範力

聯繫人員:

陸曉

客服電話:

95330

公司網站:

www.dwzq.com.cn

1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

508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法人代表:周健男

聯繫人員:

姚巍

客服電話:

95525

公司網站:

www.ebscn.com

17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501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法人代表:胡伏雲

聯繫人員:

陳靖

客服電話:

95396

公司網站:

www.gzs.com.cn

18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

1138

辦公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

1138

法人代表:

楊樹財

聯繫人員:

安巖巖

客服電話:

95360

公司網站:

www.nesc.cn

19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

336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

336

法人代表:李俊傑

聯繫人員:

張瑾

客服電話:

400

-

819

-

8198

公司網站:

www.shzq.com

20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

號院

1

號樓

15

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

號院

1

號樓

15

1501

法人代表:葉順德

聯繫人員:

田芳芳

客服電話

95399

公司網站:

www.xsdzq.cn

21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號國聯金融大廈

7

-

9

辦公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號國聯金融大廈

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聯繫人員:

沈剛

客服電話:

95570

公司網站:

www.glsc.com.cn

22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

8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

8

法人代表:楊宇翔

聯繫人員:

吳瓊

客服電話:

95511

-

8

公司網站:

stock.pingan.com

23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10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10

法人代表:王少華

聯繫人員:

黃靜

客服電話:

400

-

818

-

8118

公司網站:

www.guodu.com

24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

辦公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

法人代表:龐介民

聯繫人員:

王旭華

客服電話:

956088

公司

網站:

www.cnht.com.cn

25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

新市區

-

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2005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

新市區

-

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2005

法人代表:許建平

聯繫人員:

李巍

客服電話:

4008

-

000

-

562

公司網站:

www.hysec.com

26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經七路

86

辦公地址:濟南市經七路

86

23

法人代表:李瑋

聯繫人員:

吳陽

客服電話:

95538

公司網站:

www.qlzq.com.cn

27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

101

辦公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

101

法人代表:陳宏

聯繫人員:

唐湘怡

客服電話:

95357

公司網站:

http://www.18.cn

28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法人代表:張皓

聯繫人員:

韓鈺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公司網站:

www.citicsf.com

29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103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法人代表:葛新

聯繫人員:

孫博超

客服電話:

95055

-

4

公司網站:

www.baiyingfund.com

30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2

號樓

2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26

法人代表:其實

系人員:

潘世友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公司網站:

www.1234567.com.cn

31

上海

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26

號樓

2

41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大廈

903

906

法人代表:楊文斌

聯繫人員:

張茹

客服電話:

4007

-

009

-

665

公司網站:

www.ehowbuy.com

32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文一西路

1218

1

202

辦公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

358

8

號恒生大廈

12

法人代表:陳柏青

聯繫人員:

張裕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公司網站:

www.fund123.cn

33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903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翠柏路

7

號電子商務產業園

2

號樓

2

法人代表:凌順平

聯繫人員:

吳強

客服電話:

4008

-

773

-

772

公司網站:

www.5ifund.com

34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法人代表

:錢燕飛

聯繫人員:

王鋒

客服電話:

95177

公司網站:

www.snjijin.com

35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法人代表:王之光

聯繫人員:

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8

-

219

-

031

公司網站:

www.lufunds.com

36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B

1201

-

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聯繫人員:

黃敏娥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公司網站:

www.yingmi.cn

37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海澱東三街

2

4

401

-

15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

A

17

法人代表:江卉

聯繫人員:

徐伯宇

客服電話:

95118

公司網站:

http://fund.jd.com/

38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

SOHO T2 B

2507

法人代表:鍾斐斐

聯繫人員:

戚曉強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公司網站:

danjuanapp.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四、 審計基金財產的

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繫人:蔣燕華

經辦註冊會計師:蔣燕華、費澤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2020

3

26

日證監許可【

2020

559

號文註冊。

一、 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

18

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本基金第一個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基金合

同生效日,結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第二個

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結束之日為第二個封閉期起始

之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依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

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每個開放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

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

內發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

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

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三、 基金存續期限

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四、 募集情況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認購戶數

1,263

戶,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認購份額

475,789,942.83

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

46,181.10

份,兩項合計共

475,836,123.93

份基金份額。其中,募集期間基金

管理人未運用固有資金認購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管理

人的從業人員認購本基金

3,404,899.91

份,佔基金總份額比例

0.71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

中予以披露;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

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不需要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

大會。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登記機構完成每個開放期最後一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業

務申請確認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20

5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

18

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本基金第一個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基金合

同生效日,結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第二個

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結束之日為第二個封閉期起始

之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依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

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每個開放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

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

內發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

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

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 基金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以

18

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本基金第一個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基金合

同生效日,結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一日。第二個

封閉期的起始之日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結束之日為第二個封閉期起始

之日的

18

個月後月度對日的前

一日,依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

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每個開放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

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

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

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

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二、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

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期內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

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

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有權不開放本基金的申購和

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

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

,每個開

放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在每個開放期前,基金管理

人應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開放期的具體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該開放期

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在開放期最後一個開放日,投資者在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

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

相關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6

、辦理申

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

交的申購申請無效。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

金份額餘額,否則

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

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投資者

T

日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

贖回款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付。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

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

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則申購

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

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請及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六、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規定,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時,除需滿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外,

當銷售機構設定的最低金額高於上述金額限制時,投資者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

的業務規

定。

直銷網點單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含申購費),追

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20,000

元(含申購費);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

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其他銷售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

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

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

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

金額。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

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0.0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

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0.01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申請贖回。但各銷售機構對

交易帳戶最低份額餘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更新或

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當日申購金額限制,具體規

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

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申購費率。

具體如下: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見

下表: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100

萬元

0.15%

100

萬元≤

M

500

萬元

0.12%

M

500

萬元

1000

/

註:上述特定申購費率適用於通

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

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

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養老目標基金;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發布臨

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除上述養老金客戶外,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100

萬元

1.50%

100

萬元≤

M

500

萬元

1.20

%

M

500

萬元

1000

/

基金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

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

、贖回費率

1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者贖回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贖

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

N

贖回費率

N

7

1.50%

7

N

30

0.75%

30

N

365

0.50%

365

日≤

N

730

0.25

%

N

730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30

日但少於

90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90

日但少於

180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

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180

日的投

資者,

將贖回費總額的

25%

歸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

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

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

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八、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

購份額的計算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則對

應的申購費率為

1.50%

,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

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40,000/

1+1.50%

=

39,

408

.

87

申購費用

=40,000

-

39,408.87=591.13

申購份額

=39,408.87/1.040

0

=

3

7

,

893.14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2,000,000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

購本基金

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2,000,000

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

基金基金份額,則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12%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2,000,000/

1+0.12%

=1,997,602.88

申購費用

=2,000,000

-

1,997,602.88=2

,

397.12

申購份額

=1,997,602.88/1.040

0

=

1,

920

,

772.00

即:該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2,000,000

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

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

0

0

元,可得到

1,920,772.00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

1.2500

元,持有時間為

60

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50

%

,則其獲得的

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

1.2500

×

10,000

12,

500.00

贖回費用=

12,500.00

×

0.

50

%

62.50

贖回金額=

12,500.00

62

.

50

12,4

37

.5

0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60

日,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4

37

.5

0

3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

放期內,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

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九、 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登記

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自

T+2

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辦理

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

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

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

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將退還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

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開放

期相應順延。

發生上述第

4

7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的,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十一、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開放期相應順延。

十二、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

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申請以贖回申請當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

)部分延期贖回: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

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贖回申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當日接受贖回比例

不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的前提下,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即贖回申請不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並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該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確認,未予確認

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

先權並以下一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

處理。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

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僅為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延期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和辦理措

施,並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

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並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

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或者是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七、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八、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

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九、 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靈活運用多種投資策略,充分挖掘市場潛在的投資機會,力求實現

基金資產的持續穩定增值。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

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銀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等)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

。本

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封閉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

60%

100%

(開放期開始前

1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

1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

但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

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本基金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

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三、 投資策略

1

、大類資產

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大類資產配置,根據對宏觀經濟、市場

面、政策面等因素進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研究,確定組合中股票、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慮的因素為:

1

)宏觀經濟指標,包括

GDP

增長率、工業增加值、

PPI

CPI

、市場利率

變化、貨幣供應量、固定資產投資、進出口貿易數據等,以判斷當前所處的經濟

周期階段;

2

)市場方面指標,包括股票及債券市場的漲跌及預期收益率、市場整體

估值水平及與國外市場的比較、市場資金供求關係及其變化;

3

)政策

因素,包括貨幣

政策、財政政策、資本市場相關政策等;

4

)行業因素,包括相關行業所處的周期階段、行業政策扶持情況等。

通過對以上各種因素的分析,結合全球宏觀經濟形勢,研判內地及香港經濟

的發展趨勢,並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確定或調整投資組合中大類

資產的比例。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據上市公司獲利能力、成長能力以及估值水平來進行個股選

擇,並結合市場環境靈活運用多種投資策略,建立成長投資策略、價值投資策略、

主題投資策略、事件驅動策略、大宗交易策略等多策略體系,根據市場環境的變

化進行針對性的運用。

1

)成長投

資策略

本基金將關注成長型上市公司,重點關注中小市值股票中具有潛在高成長性

和穩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業研究和審慎的公司研究基礎上,本基

金將適度提高成長精選股票的風險水平,對優質成長型公司可給予適當估值溢

價。

2

)價值投資策略

價值投資策略是通過尋找價值被低估的股票進行投資,本基金將根據不同行

業特徵和市場特徵,綜合運用市盈率(

P/E

)、市淨率(

P/B

)、市銷率(

P/S

)、(

P/E

/G

EV/EBITDA

以及現金流折現模型(

DCF

)等估值指標,精選價值被低估的上

市公司進行投資。

3

)主題投資策

在我國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由於社會、文化、科技、國內外宏觀經濟、國

家政策、資本市場發展情況不同,具有不同的投資主題。本基金通過深入研究經

濟發展和資本市場趨勢變化,對影響經濟發展或企業盈利的關鍵性驅動因素及成

長動因進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中長期主題投資機會,並精選出符合投資主題的

行業以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上市公司。

4

)事件驅動策略

本基金將持續關注事件驅動投資機會,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

1

)定向增發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關註定向增發的投資機會。本基金將綜合評估公司盈利的穩定

性及成長性以及獲取定向增發取得的折扣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構建組合。

針對消費行業,本基金將衡量公司

PE

估值所處的歷史分位、公司估值和增

速的匹配性及公司盈利的穩定性,選擇合適的價格參與定向增發投資;

針對大金融及地產基建行業,將重點關注公司

PB

估值所處歷史分位及公司

PB

-

ROE

估值所處的歷史位置,綜合考量公司基本面及行業基本面的情況選擇性

參與定向增發投資;

針對周期行業,將選取產品價差、產品價格、

PB

估值在歷史較低位置的股

票,基於對未來基本面的判斷擇機參與定向增發投資;

針對電子信息傳媒等行業,將重點關注公司的成長性及公司成長的確定性,

PEG

估值合理的企業在合適的折扣率下參與定向增發投資。

除上述行業以外,對於其他行業的定向增發投資機會,本基金將根據具體行

業的相關特徵選擇合理的指標進行判斷。

此外,對於預案期內跌破發行底價或在增發鎖定期內跌破發行價的項目,結

合市場當前時點的風格特質並結合對公司基本面的判斷,優選個股投資。

2

)股權激勵

/

員工持股價格倒掛:積極關注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價格與當期

股價倒掛的情況,結合市場當前時點的風格特質並結合對公司基本面的判斷,優

選個股投資。

3

)再融資:積極關註上市公司再融資各個環節

和時間點公司股價的表現,

選擇基本面向好的企業進行投資。

5

)大宗交易策略

公司上市滿一年及三年,小非及控股股東解禁時,根據減持規則規定,部分

股份需大宗交易賣出,本基金將在這樣的時點精選基本面向好的企業,在獲取一

定折扣的前提下大宗交易買入。同時也將積極關注受減持規則影響而需大宗交易

賣出的股票的投資機會以及無鎖定期的大宗交易買入機會。

6

)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

本基金優先將基本面健康、業績向上彈性較大、具有估值優勢的港股納入本基金

的股票投資組合。

3

可轉債

投資策

可轉債

的價值可分為純債價值及期權價值,純債價值可實習向下風險的鎖

定,本基金將結合

可轉債

的純債價值,轉股價值,綜合考量標的股票的基本面情

況及轉債下修條款,轉股溢價率等情況進行轉債投資。

4

、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結

構配置、市場轉換、相對價值判斷和信用風險評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體

資產風險的基礎上,根據對宏觀經濟發展狀況、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因素的分析

確定組合整體框架;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以及各種債券品種價格的變化進行

預測,相機而動、積極調整。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將採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結合信用管理和流動性

管理,重點考察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現金流變化、信用風險情況、市場流動性

等,採用量化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進行評估,精選違約或逾期風險可控、

收益率較高的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為投資者謀求較高的

投資組合回報率。

6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

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定價,與股

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對衝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

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7

、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基礎上,參與融資業務。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經營原則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

境、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

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

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期限和比例。

8

、開放期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

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開放期內,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本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而不斷變化。因此本基金在開放期將保持資產適當的流動性,以應付當

時市場條件下的贖回要求,並降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做好流動性管理。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閉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0%

100%

(開

放期開始前

1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

1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但在開放期內本基

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

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本基金在封閉期

內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在開放期內,

本基金總資

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3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3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4

)在開放期內,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在封閉期內,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5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6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過封閉期到期

日,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7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

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8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

3

)、(

11

)、(

16

)、(

17

)、(

18

)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不需要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

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

五、 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

×50%+

恒生指數收益率(使用估值匯率折算)

×15%+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

×35%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則採用能夠較好的反映股票市場整體變動

狀況的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和恒生指數收益率。中證

800

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

司編制。中證

800

指數對內地股票市場具有較強的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內地

股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

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

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本基金債券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則採用能夠較好的反映債券市場整體變動

狀況的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

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

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

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

,且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基金託管人同意、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

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將承擔港股通機制下

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

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投資組合報告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

(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563,129,842.05

90.36

其中:

股票

563,129,842.05

90.36

2

固定收益投資

其中:

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3

貴金屬投資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

結算

備付金合計

37,635,235.57

6.04

7

其他資產

22,424,997.94

3.60

8

合計

623,190,075.56

100.00

註:本基金通過滬港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公允價值為

36,626,750.00

元,

佔資產淨值比例為

5.89%

;通過深港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公允價值為

8,831,300.00

元,佔資產淨值比例為

1.42%

(二) 報告期末

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B

採礦業

C

製造業

321,811,757.23

51.78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E

建築業

13,029.12

0.00

F

批發和零售業

7,691,764.03

1.24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8,169,465.86

1.31

H

住宿和餐飲業

14,269,500.00

2.30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7,933,272.71

1.28

J

金融業

94,617,949.40

15.22

K

房地產業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28,384,000.00

4.57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7,907,000.00

2.88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57,307.34

0.01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P

教育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6,785,236.00

2.70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31,510.36

0.01

S

綜合

合計

517,671,792.05

83.29

(三) 報告期末按行業

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醫療保健

9,249,000.00

1.49

房地產

4,224,800.00

0.68

非日常生活消費品

12,748,200.00

2.05

日常消費品

4,606,500.00

0.74

通信服務

6,742,050.00

1.08

工業

7,887,500.00

1.27

合計

45,458,050.00

7.31

註:

1

、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

(GICS)

2

、以上行業分類的統計中已包含

滬港通深港通投資的股票。

(四)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002142

寧波銀行

1,360,405.00

42,825,549.40

6.89

2

601318

中國平安

400,000.00

30,504,000.00

4.91

3

601888

中國中免

100,000.00

22,294,000.00

3.59

4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00.00

14,93

4,000.00

2.40

5

603501

韋爾股份

90,000.00

14,900,550.00

2.40

6

603599

廣信股份

800,000.00

14,440,000.00

2.32

7

600754

錦江酒店

350,000.00

14,269,500.00

2.30

8

600600

青島啤酒

184,951.00

13,891,669.61

2.24

9

600519

貴州茅臺

8,300.00

13,848,550.00

2.23

10

603960

克來機電

365,

463.00

13,766,991.21

2.21

(五)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六)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

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七)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

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八)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九)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

資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十)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

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對衝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

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十一)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投資國債期貨。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

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二)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申明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本基金持有的「

寧波銀行

」的發行主體

寧波銀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由於存在設立時點性規模考核指標,股權質

押管理不合規的違法違規事實,寧波銀保監局於2019年12月5日對公司做出罰

款40萬元,並責令公司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的行政處罰(甬銀保監

罰決字〔2019〕67號)。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跟蹤相關進展,遵循價值投資的理念進行投資決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餘9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在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52,353.91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2,257,569.64

3

應收股利

10,579.56

4

應收利息

4,494.83

5

應收申購款

6

其他應收款

7

待攤費用

8

其他

9

合計

22,424,997.94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況說明

1

603960

克來機電

13,766,991.21

2.22

非公開發行限售

2

603501

韋爾股份

12,240,000.00

1.97

大宗交

易限售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持有

韋爾股份

(股票代碼

603501

)公允價值為

14,900,550.00

元,其中大宗交易限售股票部分公允價值為

12,240,000.00

元,

剩餘部分為正常流通股票。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捨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淨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

,

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 本基金歷史各時間段

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

-

2020.05.25-2020.09.30

30.62%

1.51%

8.01%

0.83%

22.61%

0.6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份額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

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註:

1

、截止日期為

2020

9

30

日。

2

、本基金於

2020

5

25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

報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倉期

6

個月,從

2020

5

25

日起至

2020

11

24

日,本期

末建倉期還未結束。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

相獨

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

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

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

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

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

關規定

進行估值。

11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

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

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

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

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本基金進行基金分

紅;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本基金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金

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

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 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

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

期貨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的證券、期貨帳戶開戶費用,銀行帳戶維護費用;

9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1.5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

計算方法如下:

H

E× 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

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二、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

、申購費用

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2

、贖回費用

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三、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

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

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

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

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

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

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

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

、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

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

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1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如存在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現終止事由發布

提示性公告;

2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二)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三)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

管理情況等,並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

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四)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

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 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一、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

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並通過對

證券市場走勢變化等方面

的影響,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變化。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

完全規避。

5

、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能會

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6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

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

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7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

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

會影響其對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

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

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a.

部分延期贖回;

b.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d.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二、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二、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上述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中「十

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3

)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

)暫停基金估值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5

)擺動定價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規定。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規性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

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定期開放的風險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和

贖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因不能贖回或

賣出基金份額而出現的流動性約束。

2

、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

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

,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3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具有

低流動性、高收益的特徵,並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與基金

資產密切相關,因此會受到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的影

響;當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將需要面對臨時

調整持倉的風險;此外當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發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等出現違規違約時,本基金將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4

、本基金可以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投資風險包括:

1

)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

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

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

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港股通下參與香

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香港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

烈的股價波

動;

②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③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規

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本基金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

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

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標的股

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

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

但不得買入,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

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

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

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⑤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

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

期稍早結束;投票沒

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⑥匯率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

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

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

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影響。

⑦港股通每日額度限制。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在聯交所開市前時

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

,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

易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

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3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

股。

5

、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融資業務除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

市場風險、違約風險、業務資格合法性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外,因融資業

務的槓桿效應,本基金的淨值可能表現出更大的波動性,投資

者有機會獲得較大

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

6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

)流動性風險,指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

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

2

)信用風險,指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

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3

)市場風險,指證券出借後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

險;

4

)其他風險,如宏觀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

件、交易對手方違約、業務規則調整、信息技術

不能正常運行等風險。

7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

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不需

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生效後,若登記機構完成每個開放期最後

一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確認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因而,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

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九)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

,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 聲明

1

、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銷售

機構公開發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

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

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

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

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後)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

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

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

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

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

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內容;

7

)當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變更時,本基

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對資產配置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

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

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相關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相關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書面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

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

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

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員會),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郵政編碼:

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時間:

1999

4

13

批准

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1999

11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5.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

1987

4

8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組織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

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

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等)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

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封閉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

60%

100%

(開放期開始前

1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

1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

但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本基金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

閉期內,本基金不受前述

5%

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

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閉期內,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60%

100%

(開

放期開始前

1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

1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但在開放期內本基

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在開放期內,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3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4

)在開放期內,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在封閉期內,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5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5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6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出借到期日

不得超過封閉期到期

日,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7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8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

3

)、(

11

)、(

16

)、(

17

)、(

18

)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

合同的約定。

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謹慎經營的原

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

業務流程,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基金託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與

覆核。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不需要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

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

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5.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

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

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

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但

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

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

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

範有關風險。基金託

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

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

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

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

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

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

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

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

認及兌付辦法等。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

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

戶、預留印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

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

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

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籤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

行總行或授

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

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

管人電話確認

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

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

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

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

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

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

交易前

3

個交易日內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

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證

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

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

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

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

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

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

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託管人無法

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

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

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

協助基金託管人的

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

務後,予以免責。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

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

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

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託管帳戶名稱應為「

富國融享

1

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

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

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

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

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

等,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

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

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

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

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

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

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

託管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

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

值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

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覆核;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

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

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保存期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

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

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

會),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

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

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服務

投資者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

2

個工作日後,

可通過銷售網點查詢和列印交易

確認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向帳單期內發生交易或帳單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具體業務

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相關說明。

二、 網上交易

、查詢

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申購、贖

等交易以及帳戶

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眾號

(

搜索「富國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

)

或客戶端「富國富

錢包」

APP

享受網上交易、查詢服務。具體

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

相關說明。

三、 信息定製

及資訊

服務

投資者

可通過撥打

客服熱線

在線客服、

發送郵件

簡訊

或登陸基金管理人

網站等多種渠道,

定製

對帳單、基金交易確認信息、周刊等各類資訊服務。當投

資者接收定製服務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等信息不詳、填寫有誤或發

生變更時,可通過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無法及時接收相關定製服務。

四、 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客戶端獲得投資諮詢、業務諮

詢、信息查詢、信息定製、服務投訴及建議等多項在線服務

五、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

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情況、

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於

8

小時的座席服務,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

專項服務

,節假日除外

六、 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公司網站投訴欄目、

客戶服務中

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微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簡訊、傳真等多

渠道對基金

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

提出投訴或意見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951056

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

免長途話費),工作時

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客戶服務

傳真:

021

-

20513277

公司網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電子信箱:

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八、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理

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聯繫基金管理人。

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國融享

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5月26日

2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6月22日

3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證券

時報

2020年8月11日

4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公募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

內承銷證券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2020年8月12日

5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

2020年8月14日

6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

2020年8月20日

7

富國融享

18個月定期開放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更新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2020年8月28日

8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

銷證券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2020年9月10日

9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中國證券報,上海

2020年9月11日

序號

公告事項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

銷證券的公告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10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

2020年9月17日

11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

銷證券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2020年9月22日

12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證券

時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13

13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期內承

銷證券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2020年10月23

14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

2020年10月24

15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

2020年10月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除第(五)項外,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

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富國融享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

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2

0

4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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