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招商添潤3個月定開債發起式A : 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二零二一年第一號)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二零二一年第
一號)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1月8日《關於準予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8】82號文)註冊公開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8年1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為契約型、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
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
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
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或會高於或低於投
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如對本招募說明書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
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
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
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申購、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
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
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
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章節。側袋機
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
書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
可達到或超過50%,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12月31日,有關財務和業績表現數據截
止日為2020年9月30日,財務和業績表現數據未經審計。
本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21年1月14日覆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
目錄
§1 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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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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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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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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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 相關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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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6 基金的募集
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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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7 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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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8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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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 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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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 基金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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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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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2 基金資產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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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3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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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4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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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5 基金份額的登記、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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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6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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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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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側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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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9 風險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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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0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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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1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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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2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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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3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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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應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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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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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6 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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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和《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
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2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法律法
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要求個人投資者不得投資本基金的從其規定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
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發起資金:指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於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
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等人員的資金
21、發起式基金:指按照《運作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募集、且募集資金中發
起資金不少於規定金額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
22、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
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
等人員
23、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
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封閉期:指本基金以3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每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3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包
括該日)的期間。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該日)至3個月
後月度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至3個月後月度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
轉換轉入、轉換轉出等交易申請
36、開放期:指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
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且最長不超過20個
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之後的第一個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
要求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開放期內銷售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
41、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對應日期為非工
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該日曆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
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時間段
43、《業務規則》:指本基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相應規則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7、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內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
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8、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9、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
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50、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1、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同時從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
基金財產中計提,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4、元:指人民幣元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在開放期內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
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
對待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的過程
6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
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20%
6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66、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專門帳戶進行處置
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7、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況
公司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13.1億元
法定代表人:劉輝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電話:(0755)83199596
傳真:(0755)83076974
聯繫人:賴思斯
股權結構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02年12月2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批准設立,是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十三億一
千萬元(RMB1,310,000,000元),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招商銀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55%,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證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
招商證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中國電
力財務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組建,成
立時註冊資本金人民幣一億元,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證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0%,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
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10%。
2005年4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公司註冊資本金由人
民幣一億元增加至人民幣一億六千萬元,股東及股權結構不變。
2007年5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
招商銀行受讓中國電
力財務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及
招商證券分別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權;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受
讓
招商證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權。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4%,
招商證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3%。同時,公司註冊資本金由人民
幣一億六千萬元增加至人民幣二億一千萬元。
2013年8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將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權轉讓給
招商銀行、11.7%股權轉讓
給
招商證券。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持有全部股權的
55%,
招商證券持有全部股權的45%。
2017年12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報備中國證監會,公司股東
招商銀行和招商
證券按原有股權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資人民幣十一億元。增資完成後,公司註冊資本金由
人民幣二億一千萬元增加至人民幣十三億一千萬元,股東及股權結構不變。
公司主要股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7年4月8日。
招商銀行始終堅持「因
您而變」的經營服務理念,已成長為中國境內最具品牌影響力的商業銀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
招商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3968)。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團旗下的
證券公司,經過多年創業發展,已成
為擁有證券市場業務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
招商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代碼600999);2016年10月7日,
招商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
6099)。
公司以「為投資者創造更多價值」為使命,秉承誠信、理性、專業、協作、成長的核
心價值觀,努力成為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具有差異化競爭優勢、一流品牌的資產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員情況
3.2.1
董事會成員
劉輝女士,經濟學碩士。1995年4月加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
招商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2013年至2015年任
招商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部總經理,2015
年至2017年任
招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兼
招商銀行投資管理部總經理,2017年12
月起任
招商銀行投行與金融市場總部總裁兼
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2019年4月起任
招商銀行行長助理兼
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同時兼任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現任公司董事長。
金旭女士,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國證監會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處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總經理、董事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長,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2020年11月起兼任領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公司副董事長
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杜凱先生,工商管理碩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後在蛇口工業區商業服務公
司和蛇口貨櫃碼頭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證
券營業部交易員、市場拓展部副主任、經理助理、負責人,深圳分公司總經理,渠道管理
部總經理,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負責人。2019年5月起兼任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遠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復旦大學經濟學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國
農業銀行江蘇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曆任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
部副總經理兼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組合管理部總經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曆任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黨委委員、黨委副書
記,投委會主任委員等職。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總經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學榮譽商學士。曾先後就職於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業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和合規服務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
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前海證券有限公司、建信
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順(香港)
集團的獨立董事,同時兼任多個香港政府機構轄下委員會及審裁處的成員和香港會計師公
會紀律評判小組成員。現任公司獨立董事。
張思寧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曆任中國金融學院國際金融系
助教、講師。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曆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處長、處長、副主
任,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正局級副主任,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證監局黨委書記、局長。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曆任中國
證監會創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長。2017年5月起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公司獨
立董事。
鄒勝先生,管理學碩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歷任電
腦工程部經理、系統運行部經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歷任系統
運行部副總監、武漢中心主任、創業板存管結算部副總監、電腦工程部總監、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3
月起任深圳華銳金融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此外,兼任深圳華銳金融技術股份有限公
司下屬公司上海華銳軟體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銳分布式(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銳
分布式技術(長沙)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華銳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火紋區塊鏈
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同時兼任深圳協和信息技術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深
圳豐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平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
行事務合伙人、深圳泰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深圳市
金融科技協會聯席會長。現任公司獨立董事。
3.2.2
監事會成員
周語菡女士,碩士研究生,先後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及加州州立大學索諾瑪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國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14年7月起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現任公司
監事會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財經大學國民經濟計劃學專業本科,武漢大學計算機軟體專業本科。
2001年9月加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歷任
招商銀行計劃資金部經理、高級經理,計劃
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2014
年6月起任
招商銀行零售金融總部副總經理、副總裁。2016年2月起任
招商銀行零售金融
總部副總裁兼
招商銀行零售信貸部總經理。2017年3月起任
招商銀行鄭州分行行長。2018
年1月起任
招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現任公司監事。
羅琳女士,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1996年加入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歷
任項目經理、高級經理、業務董事;2002年起參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公司成立
後先後歷任基金核算部高級經理、產品研發部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產品運營官、市
場推广部總監、首席市場官兼銀行渠道業務總部總監、渠道財富管理部總監,現擔任公司
首席營銷官,協助管理營銷中臺,並擔任公司監事。
魯丹女士,中山大學國際工商管理碩士。2001年加入
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統實施顧問;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於韜睿惠悅諮詢有限公司任諮詢顧問;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於怡安翰威特諮詢有限公司任諮詢總監;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
倍智人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營運長;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公司戰略與人力資源總監兼人力資源部總監、公司監事,兼任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揚先生,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
核算部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現任產品運營官兼產品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監事。
3.2.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王小青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鍾文嶽先生,常務副總經理,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於中國
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任福建(集團)公司國際業務部經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於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營業部總經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廈門海發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
世紀風險投資公司副總經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駸先生,副總經理,南京通信工程學院工學碩士。2000年11月加入寶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歷任TMT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歷任交易部總監、研究部總監,投資總監兼基金經理,量化&保本投資事業部總
經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歐志明先生,副總經理,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及法學雙學士、投資經濟碩士。2002年
加入
廣發證券深圳業務總部任機構客戶經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於
廣發證券總部任
風險控制崗從事風險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規部
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董事會秘書,兼任
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楊渺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2002年起先後就職於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金融工程研究員、行業研究員、助理基金經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高級數量分析師、投資經理、投資管理二部(原專戶資產投資部)
負責人及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潘西裡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1998年加入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部,負責法
務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任職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及處長;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3.2.4
基金經理
周欣宇先生,碩士。曾任職於松河資本管理公司,從事固定收益市場策略研究工作;
2014年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資部中級信用研究員;2015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資經理,現任招商招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管理時間:2017年11月8日至今)、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1月17日至今)、招商招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2月27日至今)、招商招琪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
理時間:2018年2月27日至今)、招商添琪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3月1日至今)、招商招乾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3月28日至今)、招商中債1-5年進出口行債券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12月5日至今)、招商中債3-5年國開行債
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9年6月25日至今)、招商中債-1-3年國開
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20年9月9日至今)、招商中債-0-3年
長三角地方政府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20年9月28日
至今)。
3.2.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如下成員組成:副總經理沙駸、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
部負責人裴曉輝、總經理助理兼投資管理一部總監王景、副總經理楊渺、基金經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監馬龍、投資管理四部總監助理付斌。
3.2.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
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得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
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財產從事以下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本公司承諾履行誠信義務,如實披露法規要求的披露內容。
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3.5 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健全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成本效益原則。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對公司從決
策層到管理層和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監事會: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
的行為行使監督權。
(2)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之一,負
責決定公司各項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檢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決定公司風
險管理戰略和政策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審查公司關聯交易和檢查公司的內部審計和業務稽
查情況等。
(3)督察長: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
制情況,並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隱患,
或發生督察長依法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應當及時
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經理辦公會下設的負責風險管理的專業委
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決策,並針
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危機情況,實施危機處理機制。
(5)監察稽核部門:監察稽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
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總經理報告。
(6)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和員工最首要的責任。各部門的主管在
權限範圍內,對其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風險控制。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
章制度、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自己的崗位職責進行自律。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1)內控制度概述
公司內控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公司基本制度、部門管理辦法和業務管理辦法組成。
其中,公司內控大綱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和《法規遵循政策(風險管理制度)》,它
們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危機處理制
度等。部門管理辦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進行了規範。業務管理辦法對公司各項業務的操作進行了規範。
(2)風險控制制度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具體包括內部控制大綱、法規遵循政策、
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準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權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相對獨立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和監察稽核部門。監察稽核部門的職責是依據
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在所賦予的權限內按照所規定的程序和適當的方
法對監察稽核對象進行公正客觀的檢查和評價,包括調查評價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檢查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日常風險控制的
監控工作、執行公司內部定期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調查公司內部的違法案件等。
4、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部監控。
(1)控制環境
公司致力於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控制的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
個濃厚的風險控制的文化氛圍和環境,使全體員工及時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層的經
營思想、公司的規章制度並自覺遵循,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
業務環節。
(2)風險評估
公司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發現風險,並將風險進行分類,
找出風險分布點,並對風險進行分析和評估,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風險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實責任人,並不斷完善相關的風險防範措施。
(3)控制活動
公司控制活動主要包括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和會計控制等。
A.組織結構控制
各部門的設置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
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部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
相互牽制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形成了權責分明、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a.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合理分工、職
責明確,並有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和崗位責任制,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使不同
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
b.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後續
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c.以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
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B.操作控制
公司設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標準化業務流程、業務、崗位和空間隔
離制度、授權分責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資料保全制度、
客戶投訴處理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中的風險。
C.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財產完全分開,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計核算與
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範、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公司對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別設立帳戶,分帳管理,以確保每隻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和獨立。
(4)信息溝通
即指及時地實現信息的流動,如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饋。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
的人員進行處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
A.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各業務人員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總經
理報告;
B.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公司員工、各部門負責人向監察稽核部門報告,監察稽核部門
向總經理、督察長分別報告;
C.督察長定期出具監察報告,報送董事會及其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
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5)內部監控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門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
制制度,保證制度有效地實施。公司監事會、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
委員會、監察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持續地進行檢驗,檢驗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並加以
充實和改善,及時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技術等因素的變化趨勢,保證內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託管人
4.1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996年02月07日至長期
電話:010-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中國
民生銀行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又
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
國金融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中國
民生銀行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
銀行,而為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
民生銀行成立二十多年來,業務不斷拓展,
規模不斷擴大,效益逐年遞增,並保持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
2000年12月19日,中國
民生銀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國
民生銀行40億可轉換
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正式掛牌交易。2004年11
月8日,中國
民生銀行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58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
第一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2005年10月26日,民
生銀行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
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範例。2009年11月26日,中國
民生銀行在香港交易所掛牌
上市。
中國
民生銀行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理,規範
行為,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的經營發展方針,在改革發展與管理
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臺、「兩率」考核機制、「三卡」
工程、獨立評審制度、八大基礎管理系統、集中處理商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制度創新,
實現了低風險、快增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
象。
民生銀行榮獲第十三屆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優秀董事會獎;
民生銀行在華夏時報社主辦的第十一屆金蟬獎評選中榮獲「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務銀
行」;
民生銀行榮獲《亞洲貨幣》雜誌頒發的「2016中國地區最佳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新浪財經頒發的「年度最佳電子銀行」及「年度直銷銀行十強」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VISA頒發的「最佳產品設計創新獎」;
民生銀行在經濟觀察報舉辦的「中國卓越金融獎」評選中榮獲「年度卓越資產管理銀
行」;
民生銀行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交易
商」、「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
債券交易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
中國銀行間交易協商會授予的「2016年度優秀綜合做市機構」和「2016
年度優秀信用債做市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英國WPP(全球最大的傳媒集團之一)頒發的「2017年度最具價值中國品
牌100強」;
民生銀行在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年會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貢獻獎」。
4.2 主要人員情況
張慶先生,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從事過金融租賃、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從業經歷,
不僅有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還有紮實的總部管理經歷。歷任中國
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副行
長,中國
民生銀行瀋陽分行籌備組組長、行長、黨委書記。
4.3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7月9日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銀行。為了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
大力發展託管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託管服務的原則,高起點地建立系統、完善制度、組
織人員。資產託管部目前共有員工74人,平均年齡38歲,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64%以上員工具有碩士以上文憑。
中國
民生銀行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秉承「誠信、嚴謹、高效、務實」的經營理念,
依託豐富的資產託管經驗、專業的託管業務服務和先進的託管業務平臺,為境內外客戶提
供安全、準確、及時、高效的專業託管服務。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國
民生銀行已託管
257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部於2018年2月6日發布了「愛託管」品牌,
近百餘家資管機構及合作客戶的代表受邀參加了啟動儀式。資產託管部始終堅持以客戶為
中心,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綜合金融服務。對內大力整合行內資源,對外廣泛搭建客
戶服務平臺,向各類託管客戶提供專業化、增值化的託管綜合金融服務,得到各界的充分
認可,也在市場上樹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為市場上一家有特色的託管銀行。自2010年至
今,中國
民生銀行榮獲《金融理財》雜誌頒發的「最具潛力託管銀行」、「最佳創新託管銀
行」、「金牌創新力託管銀行」獎和「年度金牌託管銀行」獎,榮獲《21世紀經濟報導》
頒發的「最佳金融服務託管銀行」獎,尤其2019年,獲得由金融時報社和國家金融與發展
實驗室共同評出的「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項。
4.4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建立完整、嚴密、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
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障資產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財產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規文化,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嚴格
控制合規風險,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風控組織結構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為基礎,以落實
到位的過程控制為著眼點,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為依託,建立全面、系統、動態、主動、
有利於差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
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總行高級管理層負責部署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行高級管理
層下設的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對高級管理層負責,支持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資產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開展。
總行各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把控資產託管業務運行中的風險,具體職責與分工如下:
總行風險管理部作為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機構,是全行風險管理的統籌部門,對資產
託管部的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資產託管業務項下的相關合同、協
議等文本的審定;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該業務與管理的合規性審查、檢查與督導整改;總
行審計部對全行託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包括定期內部審計、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總行
辦公室與資產託管部共同制定聲譽風險應對預案。按資產託管部需求對由託管業務引發的
聲譽風險事件進行定向輿情監測,對由託管業務引起的聲譽風險進行應急處置,包括與全
國性媒體進行溝通、避免負面報導、組織正面回應等。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風險控制應符合和體現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
(2)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覆蓋託管部的各個業務中心、各個崗位和各級人員,並涵
蓋資產託管業務各環節。
(3)有效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應全力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任何
人都沒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力。
(4)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資產託管業務中風險發生
的源頭,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5)及時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隨著託管
部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
境的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6)獨立性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監督中心是資產
託管部下設的執行機構,不受其他業務中心和個人幹涉。業務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嚴格分
開,以保證風險控制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7)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權責明確,相互牽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的盲點。
(8)防火牆原則。託管銀行自身財務與託管資產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
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隔離。
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
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監督中心指導業務中心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
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並籤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
保證業務不中斷。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控等五
個方面構建了託管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1)堅持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理念。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
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
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
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2)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
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實
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中心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
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3)建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託管部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
向多中心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4)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十分重
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辦法、內部
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職責及涵括所有後臺運作環節的操作手冊。以上制度隨著
外部環境和業務的發展還會不斷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執行和監督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制度執行比編寫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實檢
查是風險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證。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風險與合
規管理中心,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定期對業務的運行進行檢查。總行審計部也不定期對資
產託管部進行審計。
(6)將先進的技術手段運用於風險控制中。在風險管理中,技術控制風險比制度控制
風險更加可靠,可將人為不確定因素降至最低。託管業務系統需求不僅從業務方面而且從
風險控制方面都要經過多方論證,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較強的自動風險控制功能。
4.5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
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
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
§5 相關服務機構
5.1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5.1.1
直銷機構
直銷機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招商基金官網交易平臺
交易網站:www.cmfchina.com
客服電話: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電話:(0755)83076995
傳真:(0755)83199059
聯繫人:李璟
招商基金機構業務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1號院3號樓1801
電話:(010)56937404
聯繫人:賈曉航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088號上海
招商銀行大廈南塔15樓
電話:(021)38577388
聯繫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23樓
電話:(0755)83190401
聯繫人:張鵬
招商基金直銷交易服務聯繫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9號金潤大廈11層招商基金客戶服務部直銷櫃檯
電話:(0755)83196359 83196358
傳真:(0755)83196360
備用傳真:(0755)83199266
聯繫人:馮敏
5.1.2
代銷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5.2 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劉輝
電話:(0755)83196445
傳真:(0755)83196436
聯繫人:宋宇彬
5.3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張雯倩
聯繫人:劉佳
5.4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付建超
電話:021-6141 8888
傳真:021-6335 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汪芳、侯雯
聯繫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業務規則》、《流動性風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合同》,並經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82號文註冊公開募集。募集期從2018年1月15日起
到2018年1月15日止,共募集10,010,000,000.00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總戶數為2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8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2億元,本《基金合
同》自動終止並按其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的,則本基金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基金存續期內,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
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
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基金存續期內,在開放期的最後一日日終(登記
機構完成最後一日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的確認以後),如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將終止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且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7 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以3個月為一個封閉期,每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3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該日)至3個月後月度對日(包括
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3個月後月度
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轉換轉入、轉
換轉出等交易申請。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
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
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8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8.1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場所
本基金開放期內的申購、贖回及轉換將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進行。
其中,直銷機構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體代銷機構名單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
準。直銷網點名單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及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8.2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轉換業務。
本基金在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開放期辦
理投資者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若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導致原定開放起始日
或開放期不能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則開放起始日或開放期相應順延。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開放期的工作日。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
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新的業務發
展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
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
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並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
束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
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
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開放
期間本基金採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次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開放
期的開始與結束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在開放期內,若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或轉換的價格;但若投資者在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8.3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受理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總規模
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有關限制
1、基金申購的限制
原則上,開放期內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網點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
購費);開放期內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申購,每筆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
開放期內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申購,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50萬元(含申購費),追
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實際操作中,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
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
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開放期內,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2、基金贖回的限制
開放期內,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
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
代銷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開放期內,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贖回,每次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份。
開放期內,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
將參照基金合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基金轉換的限制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和轉換轉出。開放期內,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轉換的,轉出的
基金份額不得低於1份。
開放期內,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轉換的,每次轉出份額不得低於1份。留
存份額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贖回,不能進行轉換。
4、本基金暫未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
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提前公
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將默認
基金份額持有人繼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份額對應資產將轉入下一封閉期。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於投資人的過錯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
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費用
1、申購費用
本基金申購
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需繳納前端申購費,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不需
繳納申購費,本基金採用金額申購方式。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進行
分檔。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可對在本公司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的
特定投資人
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優惠。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人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
率。
特定投資人
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
收益形成的
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
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依
據規定將其納入
特定投資人
範圍。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
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的特定投資人申
購費率見下
:
申
購
金
額(
M)
申
購費率
M<
500萬元
0.12%
500萬元≤
M
0
其他情況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
購
金
額(
M)
申
購費率
M<
500萬元
0.30%
500萬元≤
M
0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
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
/(
1+申購費率),
或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
-
固定
申購費
金額
申購費用
=申購金額-
淨申購金額
,
或
申購費用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開始舍
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2、贖回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均收取贖回費。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具體
贖回
費率如下:
情形
費率
在同一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且持有期限少於
7日的份額
1.50%
在同一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且持有期限大於等於
7日的份額
0.25%
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封閉期的份額
0%
贖回費用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用=贖回份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開始舍
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如法律法規對贖回費的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動,本基金將依新法規進行修改,不需召開
基
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3、轉換費用
(
1)各基金間轉換的總費用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兩部分。
(
2)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出基金端,收取轉出基金的贖回費,
贖回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收取,
並根據上述規定按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
(
3)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入基金端,從申購費率(費用)低向高的基金轉換時,收取轉
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用差額;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入基金金額所對應的申購費率(費
用)檔次進行補差計算。從申購費率(費用)高向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
(
4)基金轉換採取單筆計算法,投資者當日多次轉換的,單筆計算轉換費用。
4、基金管理人
官網交易
平臺
交易
www.cmfchina.com網上交易
,詳細費率標準或費率標準的調整請查閱
官網交易平臺
及
基金管理人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
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
反
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的
情形下
,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
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
以適當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
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
人
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7、當發生大額申
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7 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申購費用後除以
申請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1:某投資者(非特定投資人)投資100,3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且該申購
申請被全額確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3%,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300元
淨申購金額=100,300/(1+0.3%)=100,000.00元
申購費用=100,300-100,000.00=300.00元
申購份額=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該投資者選擇投資100,300元本金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者(特定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投資100,12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且該申購申請被全額確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12%,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120元
淨申購金額=100,120/(1+0.12%)=100,000.00元
申購費用=100,120-100,000.00=120.00元
申購份額=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該投資者選擇投資100,120元本金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A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申請當日C類基金份
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
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101,2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1.20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1,200/1.2000=84,333.33份
即投資者選擇投資101,2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本基金C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1.2000元,可得到84,333.33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贖回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的金額,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
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1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25%,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
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25%=28.00元
淨贖回金額=11,200.00-28.00=11,172.00元
即該投資者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10
天,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172.00元。
3、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閉市後的該基金資產淨值/T日該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進行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則依規定執行。
8.8 申購、贖回的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
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8.9 暫停或拒絕申購、贖回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在開放期內發
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
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8)個人投資者公開申請申購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停申購
的期間相應延長。
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發
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間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
應延長。
3、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在開放期內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3)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開放期與
封閉期基金運作方式轉換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
8.10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的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
人在當日按比例辦理支付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總份額的20%的情形下,其餘贖回申請可以
當日確認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
申請以贖回申請確認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延期辦理:開放期內,如果發生巨額贖回且單一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
總份額20%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下,
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20%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
對於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20%以內(含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參照前
述第(1)、(2)項規定處理。對於上述持有人被延期辦理的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因此導致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可以相應延長並提前公告,
但開放期最長不可超過20個工作日,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
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8.12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金額必須不低於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8.13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9 基金的投資
9.1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超越
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9.2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
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
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本
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
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9.3 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本基金在封閉期與開放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
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本基金封閉期的投資組合久期與封閉期剩餘期限進行適當匹配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
將視債券、銀行存款、債券回購等大類資產的市場環境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管理策略,確定
部分債券採取持有到期策略,部分債券將採取積極的投資策略,以獲取較高的債券組合投
資收益。
本基金的具體投資策略包括: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幣政策和
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積極把握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利率
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結合定量分析方法,確定資產
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國債、中央銀行票據等)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
比例。同時,根據市場利率的水平和本基金封閉期剩餘期限,確定採取持有到期投資策略
的債券配置比例。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跟蹤
和分析,進而對債券組合的久期和持倉結構制定相應的調整方案,以降低利率變動對組合
帶來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團隊將定期對利率期限結構進行預判,在考慮封閉
期剩餘期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久期目標,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適當降低組
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適當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
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3)期限結構策略
本基金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當收益
率曲線走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合久期,確保組合收益超過基
準收益。具體來看,又分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
槓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4)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
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
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
益。
(5)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品種收益率的主要影響因素為利率品種基準收益與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產
品相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產品獲取較高收益的來源。信用利差主要受兩方面的影響,
一方面為債券所對應信用等級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為發行人本身的信用狀
況。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對信用債
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
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
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採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
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
(6)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在風險可
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
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場流動性分
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8)行業配置策略
債券市場所涉及行業眾多,同樣宏觀周期背景下不同行業的景氣度的發生,本基金分
別採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分散化投資:發行人涉及眾多行業,本組合將保持在各行業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結構,
避免過度集中配置在產業鏈高度相關的上中下遊行業。
行業投資:本組合將依據對下一階段各行業景氣度特徵的研判,確定在下一階段在各
行業的配置比例,賣出景氣度降低行業的債券,提前布局景氣度提升行業的債券。
(9)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徵、公司基本面風險特徵基礎
上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採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10)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審慎原則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中小企業私募債為主,
以獲得本金和票息收入為投資目的,同時,密切關注債券的信用風險變化,力爭在控制風
險的前提下,獲得較高收益。
(11)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有效控制債券投資的系統性風險,本基金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適度運用國債期貨,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在國債期貨投資時,本基金將首先分析國
債期貨各合約價格與最便宜可交割券的關係,選擇定價合理的國債期貨合約,其次,考慮
國債期貨各合約的流動性情況,最終確定與現貨組合的合適匹配,以達到風險管理的目
標。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
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防範流動性風險,
滿足開放期流動性的需求。
9.4 投資決策程序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
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責任明確、
密切合作,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投資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投資策略、資產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項;
(2)投資部門通過投資例會等方式討論擬投資的個券,研究員提供研究分析與支持;
(3)基金經理根據所管基金的特點,確定基金投資組合;
(4)基金經理髮送投資指令;
(5)交易部審核與執行投資指令;
(6)數量分析人員對投資組合的分析與評估;
(7)基金經理對組合的檢討與調整。
在投資決策過程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各決策環節的事前及事後風險、操作風險等
投資風險進行監控,並在整個投資流程完成後,對投資風險及績效做出評估,提供給投資
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以供決策參考。
9.5 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
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內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比例合計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2)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自投資之日起至本次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時間長度;
(13)本基金在封閉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在開放期總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淨資產的1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本基金投資範圍中關於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
即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
作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9.6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
的跨市場債券指數,指數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
券組成。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為本基金是通過債券等固定收益資產來獲取
的收益,力爭獲取相對穩健的絕對回報,追求委託財產的保值增值。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
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
告。
9.7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9.9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章節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9.10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
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0年9月30日,來源於《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0,281,761,500.00
98.45
其中:債券
10,281,761,500.00
98.4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
金合計
5,747,933.58
0.06
8
其他資產
156,378,070.60
1.50
9
合計
10,443,887,504.18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167,586,000.00
1.66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689,523,000.00
16.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446,780,000.00
14.36
4
企業債券
3,091,875,500.00
30.69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5,332,777,000.00
52.93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0,281,761,500.00
102.06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200203
20國開
03
6,800,000
672,860,000.00
6.68
2
200210
20國開
10
3,400,000
322,830,000.00
3.20
3
160210
16國開
10
2,900,000
284,258,000.00
2.82
4
101801379
18杭州地鐵
MTN003
1,700,000
172,533,000.00
1.71
5
155054
18國藥
01
1,700,000
171,139,000.00
1.70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為有效控制債券投資的系統性風險,本基金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適度運用國債期貨,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在國債期貨投資時,本基金將首先分析國
債期貨各合約價格與最便宜可交割券的關係,選擇定價合理的國債期貨合約,其次,考慮
國債期貨各合約的流動性情況,最終確定與現貨組合的合適匹配,以達到風險管理的目
標。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除16國開10(證券代碼160210)、
18國藥01(證券
代碼155054)、18杭州地鐵MTN003(證券代碼101801379)、20國開03(證券代碼200203)、
20國開10(證券代碼200210)外其他證券的發行主體未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不存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6國開10(證券代碼160210)
根據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因違規經營,多次受到監管機構的處
罰。
2、
18國藥01(證券代碼155054)
根據2019年10月10日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職責被上海市長
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
3、18杭州地鐵MTN003(證券代碼101801379)
根據2020年5月26日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因非法佔用土地被杭州市規劃和
自然資源局江幹分局行政處罰。
4、20國開03(證券代碼200203)
根據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因違規經營,多次受到監管機構的處
罰。
5、20國開10(證券代碼200210)
根據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因違規經營,多次受到監管機構的處
罰。
對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的說明:本基金投資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7,588.01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56,330,482.59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56,378,070.60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投資
者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招商添潤3個月定開債發起式A: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17-2018.12.31
5.42%
0.04%
8.80%
0.07%
-3.38%
-0.03%
2019.01.01-2019.12.31
3.82%
0.03%
4.96%
0.05%
-1.14%
-0.02%
2020.01.01-2020.09.30
1.51%
0.06%
1.72%
0.11%
-0.21%
-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0.09.30
11.09%
0.04%
16.15%
0.08%
-5.06%
-0.04%
註: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8年1月17日。
本基金C類份額從成立至報告期末未有資金進入,僅披露本基金A類份額的情況。
§11 基金的財產
11.1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11.2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11.3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
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11.4 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12 基金資產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12.3 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按估值日收盤
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
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採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本類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淨值信息結果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12.5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12.6 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淨值信息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處理;
2、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12.9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13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3.1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13.3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本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點
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
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
循《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13.7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14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14.1 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14.2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
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14.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4.4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14.5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15 基金份額的登記、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15.1 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
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
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帳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依照有關規定於開
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於二十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5.2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15.3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辦理轉託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託管申請。
15.4 基金的凍結、解凍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的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
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15.5 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調整
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開通其他服務功能,並提前公告。
§16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16.1 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16.2 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17.2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
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
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7.4 公開披露採用的語言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17.5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
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
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認購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每個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本基金的份額、期限及
期間的變動情況。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
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
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換)、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調整或增加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18)進入開放期;
(19)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
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
12、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
和信用風險,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
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3、投資國債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
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
公開銷售。
17.6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只需選擇
一家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
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17.8 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18 側袋機制
18.1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
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18.2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
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
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對於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
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後的主袋
帳戶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3、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
現後方可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側
袋帳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
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
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次
處置變現後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6、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帳戶資產處
置變現。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帳戶對應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五個工作日內,聘請於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
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
包含側袋帳戶的初始資產、份額、淨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並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帳戶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18.3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19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
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
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
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
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建議基金投資者在選擇本基金之前,通過正規的途徑,如:招商基金客戶
服務熱線(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網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過其他代銷機構,
對本基金進行充分、詳細的了解。在對自己的資金狀況、投資期限、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
能力做出客觀合理的評估後,再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投資者應確保在投資本基金後,即
使出現短期的虧損也不會給自己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
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是定期定額投
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
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
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
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19.1 債券市場風險
債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
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債券價格波動而產生風
險。
2、利率風險
利率波動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從而影響基金的淨值表現。利率波動可能
導致債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動時,債券基金的淨值波動一般會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3、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能會損失掉大
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4、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
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5、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
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6、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
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7、債券回購風險
較高的債券正回購比例可能增加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
19.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
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
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
流動性風險適中。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
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
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
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9.3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
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19.4 本基金特定風險
1、本基金每3個月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者需在開放期提出申購贖回申請,在非
開放期間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2、開放期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淨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可能面臨一
定的流動性風險,存在著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品種,因此,本基金除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
利率風險外還要承擔如企業債、
公司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4、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
或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
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
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5、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
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公司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
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
的基金淨值波動、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內的各項風險。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
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
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
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
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國債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指
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7、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
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
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機構投資者贖回可能會導致現有的中小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
8、《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2億元,本《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並按其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
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的,則本基金按照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基金存續期內,在開
放期的最後一日日終(登記機構完成最後一日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的確認以後),如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將終止並
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
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資人將面臨《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19.5 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
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
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
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
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
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
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19.6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
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
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
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
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
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19.7 其他風險
1、操作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
統故障等風險。
2、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
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3、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基金資
產的損失。
4、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
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20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20.1 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
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0.2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0.3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20.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20.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20.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
20.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21.1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期貨帳戶及其他投資所需
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
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在開放期內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於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1.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常機構,
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召開事由
除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之間的轉換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
之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以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增加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8)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
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
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
復,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
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
日。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
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
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於本條第(1)款第2)項、第(2)
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
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5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
議。
7、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
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
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
有約束力。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
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
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11、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表決條件等
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該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
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
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本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
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
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
循《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21.4 基金費用與稅收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
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
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5、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21.5 基金的投資
1、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超越
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2、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
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
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本
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
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3、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作
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比例合計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2)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自投資之日起至本次封閉期結
束之日的時間長度;
13)本基金在封閉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在開放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
金淨資產的1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本基金投資範圍中關於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即
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
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21.6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按估值日收盤價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
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採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每個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1.7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
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1.8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21.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籤字或籤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22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22.1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劉輝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1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3199596
傳真:(0755)83076974
聯繫人:賴思斯
2、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996年02月07日至長期
電話:010-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
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22.2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
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
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本
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
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
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封閉期內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比例合計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2)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自投資之日起至本次封閉期
結束之日的時間長度;
(13)本基金在封閉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在開放期總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淨資產的1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本基金投資範圍中關於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
即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
作日的期間內,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
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
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
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
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在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有責任對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進行風
險控制。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
明,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
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5、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
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在籤署銀行存款協議前,應將草擬的銀行存款協議送基金託管人審核。
6、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
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
失。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託管
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
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2.3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其他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故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
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
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2.4 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
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
的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予以必要的協助配合,但對此不承擔
相應責任。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認購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
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
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
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
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
帳戶名稱、帳戶預留印鑑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的開戶委託文件為準,基金託管
人負責帳戶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該帳戶為不可提現帳戶。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
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
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其他規定。
4、基金證券帳戶與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基金開立
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
自營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
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定期存款帳戶的開設與管理
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定期存款帳戶
戶名應與託管專戶保持一致,該帳戶預留印鑑經與基金託管人商議後預留。基金管理人應該
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
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協議內容應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額、
存款帳戶、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帳戶、存款證實書如何交接
以及存款證實書不得轉讓質押等條款。協議須約定基金託管人經辦行名稱、地址和帳戶,
並將本基金託管專戶指定為唯一回款帳戶,協議中涉及基金託管人相關職責的約定須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協商一致後籤署。
7、期貨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和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開立和管理期貨帳戶。
8、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
用並管理。
9、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
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
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10、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
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門15年以上。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22.5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淨值信息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
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按估值日收盤價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收盤價或
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採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
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
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
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
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響。
5、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
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
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
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
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後,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7個工作日內進
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30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
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
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
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7、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8、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22.6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
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
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22.7 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
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22.8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後,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4、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3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對以下服務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23.1 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持有指定銀行的帳戶,通過招商基金官網交易平臺,可以實現在線開戶交易。
招商基金網址:www.cmfchina.com
23.2 資料的寄送服務
1、本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份額持有人的定製情況,提供紙質、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對帳
單。客戶可通過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或者網站進行帳單服務定製或更改。服務費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擔,客戶無需額外承擔費用。
2、由於交易對帳單記錄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如果客戶選擇郵寄方式,請務必預留正確
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及時進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郵寄服務原則上採用
郵政平信郵寄方式,並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
洩露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3、電子郵件對帳單經網際網路傳送,可能因郵件伺服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顯示原發送
內容,也無法完全保證其安全性與及時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對電子郵件或簡訊息
電子化帳單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網際網路或通訊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洩
露等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根據客戶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帳戶信息資料。
23.3 信息發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網站、客戶服務熱線提交信息定製申請,
基金管理人通過手機短訊或E-MAIL方式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信息。可定製的信息包
括:基金淨值、投研觀點、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還將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
適時調整定製信息的內容。
除了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各類信息外,基金公司也會定期或不定期向預留手機
號碼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基金分紅、節日問候、產品推廣等信息。如基金
份額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該類信息,可以通過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取消該項服務。
23.4 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帳號/開戶證件號碼及登錄密碼登錄招商基金網站,可享有帳
戶查詢、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理財刊物查閱等多項在線服務。
招商基金網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電子郵箱:cmf@cmfchina.com
23.5 招商基金客服熱線電話服務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提供全天候24小時的自動語音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進
行基金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份額淨值等信息的查詢。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提供每周六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天不少於7小時的人工諮
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該熱線享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信息服務定製、資料修
改、投訴建議等專項服務。
招商基金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 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23.6 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機構網點櫃檯的意見簿、基金公司網站、客戶服
務熱線、書信及電子郵件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公司和銷售網點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基金公
司將在承諾的時限內進行處理。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順延的工作日當日進行處
理。
§24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1-
18
2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報
告
2020-
01-
18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基金
2020年春節假期申購贖回等交
易業務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
01-
29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
告
2020-
02-
05
5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
2月
25日修訂)
2020-
02-
25
6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2020年
2月
25日修訂)
2020-
02-
25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修訂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
關條款的公告
2020-
02-
25
8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摘要(二零二零年第一號)
2020-
02-
28
9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零二零年第一號)
2020-
02-
28
10
關於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第八個開放期
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03-
11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3-
31
12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
2020-
03-
31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4-
21
14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報
告
2020-
04-
21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董事變更的公告
2020-
05-
07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資者及時上傳身份證件
影印件並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響日常交易的公告
2020-
05-
09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0-
05-
12
18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度第一次分
紅公告
2020-
05-
14
19
關於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第九個開放期
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06-
20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7-
20
21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
告
2020-
07-
20
22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A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2020-
08-
25
23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C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2020-
08-
25
24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0-
08-
28
(二零二零年第二號)
25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A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08-
28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8-
28
27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
2020-
08-
28
28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C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08-
28
29
關於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第十個開放期
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10-
09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10-
27
31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
告
2020-
10-
27
32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2020年
12月
4日修訂)
2020-
12-
04
33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
12月
4日修訂)
2020-
12-
04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修訂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
12-
04
35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A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12-
09
36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零二零年第三號)
2020-
12-
09
37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C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
12-
09
38
招商添潤
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度第二次分
紅公告
2020-
12-
15
3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辦
理旗下基金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
12-
24
§25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25.1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上。
25.2 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印
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26 備查文件
投資者如果需了解更詳細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銷售機構申請查閱
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
件;
(二)《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添潤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5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