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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開債 : 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
2020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0
】
1777
文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
及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
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
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合規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作日
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二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
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
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根據自
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
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並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
買基金。
本基金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到投資範圍當
中,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①
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
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
②
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
般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
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
風險。
③
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
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
存在一定的流動性
風險。
④
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
基金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⑤
操作風險:基金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
易、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⑥
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執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
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
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
負擔。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 錄
重要提示
................................
................................
................................
................................
...............
1
第一部分 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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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部分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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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2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
................................
................................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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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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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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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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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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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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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6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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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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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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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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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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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91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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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2
第一部分 緒言
《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
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
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
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
光大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
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
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
第三十次會議
修訂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實施
,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正
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並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
決定》修正的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
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
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民生加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
轉託管
及定期定額投資
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定期開放:指本基金採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
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模式
34
、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
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所對應
的三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如該對日為非工作日,則封閉期至該對日的下
一個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對應的三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
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開放期,第二個封
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所對應的三個
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也不上市交易
35
、開放期: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
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
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
5
個工
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
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前
2
日進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
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
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
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6
、
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
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該月度
對日為該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最
後一日
37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1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2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
、《業務規則》:指《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4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開放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開放期內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7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
開放期內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額轉
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8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9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
0
%
的情形
51
、元:指人民幣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3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4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5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7
、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
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
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59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
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0
、擺動定
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1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
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2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成立時間:2008年11月3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18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叄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股權結構:公司股東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銀行(持股30%)、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持股6.67%)。
電話:010
-
68960030
傳真:010-88566500
聯繫人:張冬梅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下設專
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經營管
理層下設專門委員會:投資決策
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產品委員會,以及
設立常設部門。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固收資產
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等三個資產條線投決
會;常設部門包括:投資部、成長投資部、權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
究部、專戶理財一部、專戶理財二部、資產配置部、量化投資部、產品研發
部、渠道管理部、機構一部、機構二部、電子商務部、客戶服務部、交易部、
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運營管理部、信息技術部、深圳管理總部、綜合管
理部、辦公室、紀檢監察室等部門。
基金管理情況: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76
只開放式基金:民生加銀品牌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
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
穩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內需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景氣行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中證
內地資源主題指數型證券投
資基金、民生加銀信用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紅利回報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平穩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現金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民生加銀積極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民生加銀轉債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歲歲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平穩
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民生加銀
城鎮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民
生加銀研究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戰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和
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量化中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鑫福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鑫安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養老服務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鑫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前沿科技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騰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民生加銀鑫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鑫升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匯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中證港股通高股息精選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鑫元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家盈季度定期寶理財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智造
2025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家
盈半
年定期寶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鵬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恆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民生加銀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睿通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康寧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民生加銀興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恆裕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中債
1
-
3
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聚益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添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聚鑫
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持續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民生加銀嘉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滬深
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滬深
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民生
加銀聚享
39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卓越配置
6
個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民生加銀豐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龍頭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鑫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瑞夏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品質消費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睿智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中債
1
-
5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
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聚利
6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新動能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高等級信
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家盈
6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民生加銀嘉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瑞盈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醫藥健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瑞鑫一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康寧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民生加銀新興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
康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張煥南先生:董事長,碩士。歷任宜興市實驗小學校長,無錫市委辦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書長,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財貿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
局調研員,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
任,
民生銀行董事會戰投辦主任。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李操綱先生:董事、總經理,博士
。歷任江蘇經濟管理幹部學院經濟系教
師,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東四營業部副總經理、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總經
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金融在線有限公司營運長,陽
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9
年
3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總經理,博士。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計劃
財務部科員,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管理司監管制度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銀行
監管一部國有銀行改革辦公室秘書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人事部(
黨委組織
部)綜合處、機關人事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處長,中國銀監會城市銀
行部綜合處兼城商行監管處處長,中國銀監會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副巡視
員(副局級)。
2017
年
7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學士。歷任
Price Waterhouse
審計師、高級經理,
JP Morgan
資產管理亞洲業務、
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資產管理的首席執
行官。現任加拿大皇家銀行環球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亞洲區和
RB
C
EMEA
全球資產管理執行長,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維絳先生:董事,學士。歷任外匯管理局儲備管理司副司長及首席投資
官、滙豐集團倫敦總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場部董事總經理、加拿大皇家銀行香
港分行資本市場部董事總經理、加拿大皇家銀行北京分行行長。現任加拿大皇
家銀行董事總經理、香港分行中國區
CEO
。
張星燎先生:董事、碩士。歷任
葛洲壩電廠會計、中國
長江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主任、財務部副經理、湖北大冶
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
監、監事會副主席、湖北清能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總
會計師、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資產財務部主任、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
經理、黨委副書記,現任
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任淮秀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講
師,基本建設經濟教研室主任、黨支部書記,投資經濟系副系主任,投資經濟
系副教授,財金學院投資經濟系系主任,人民大學財金學院副院長。現任中國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委員會副主席,
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
事,北京農商銀行獨立董事。
呂益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高級工程師。歷任山西師範大學政教系教
師,聯想集團企劃部經理,北京京華信託
投資公司子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部主任兼國融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法人代
表)、金融投資部副總經理、戰略發展部副主任兼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研究中心主
任,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總裁、副董事長。現任中國海外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民建中央財
政金融委員會副主任,南寧市政府顧問,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導師,漳澤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讀者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獨立董事,重慶
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
限
公司外部監事,北京
長峰醫院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外部監事)。
於學會先生:獨立董事,學士。從事過
10
年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歷任北京
市漢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必浩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現任北京市
眾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魯證期貨有限公司監事,信達期貨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湖南艾美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
瑞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
、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朱曉光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
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財
會部副科長,中國
民生銀行總行財會部會計處處長,中國
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副
行長,中國
民生銀行中小企
業金融部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民生加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副總經理。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譚偉明先生:監事,香港專業文憑,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士、香港特許公認
會計師工會資深會員。曾在普華永道國際會計事務所、黛麗斯國際有限公司、
怡富集團從事財務工作,曾任摩根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兼北亞區主管、德意志
銀行資產與財富管理董事總經理兼全球客戶亞太區(日本除外)主管。現任加
拿大皇家銀行環球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兼亞洲業務總主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
業協會國際會員委員會成員。
劉大明先生:監事,博士。歷任北京師範
大學出版社職員,北京光磊(博
誠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業務主管,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展部研究員
及投資銀行部研究員、部門經理助理。現任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
部門副經理,
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
董文豔女士:監事,學士。曾就職於河南葉縣教育局辦公室從事統計工
作,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從事稽核檢查工作。
2008
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總部負責人兼工會辦公室主
任。
劉靜女士:監事,博士。曾就職於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稽查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總監。
李楊女士:監事,碩士。曾就職於廣發銀行北京分行。
2012
年加入民生加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總監。
3
、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張煥南先生:董事長,簡歷見上。
李操綱先生:總經理,簡歷見上。
宋永明先生:副總經理,簡歷見上。
於善輝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
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與產品部總監、
總經理助理。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邢穎女士:督察長,博士。歷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湘財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部經理及監
察稽核部副總監、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經理、泰達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
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督察長,兼任監察稽核部總監,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王國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金融時報社證券新聞部、總編室編
輯、記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
辦公室
/
辦公室品牌宣傳處副處
長、高級業務主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黨委辦公室
/
辦公室處長、主任助
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中國出口信用
保險公司黨委辦公室
/
辦公室副主任。
2016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碩士。曾就職於
中國銀行總行營
業部,中國
民生銀行總行公司銀行部、小企業金融事業部、董事會戰略發展與
投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
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總經理
助理,現任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兼任綜合管理部總監、辦公室主任。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姚航女士: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16
年證券從業經歷。自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職於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江蘇分行個金部;自
2004
年
5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職於嘉實基金運營部;自
2010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歷任
東方基金債券交易員、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2019
年
3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7
月至今擔任民生
加銀和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興盈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8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鑫安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民生加銀鑫元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睿通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4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鑫通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8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嘉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自
2020
年
9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瑞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5
、投資決策委員會
公司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固收資產條
線投資決
策委員會、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等三個資產條線投決
會。其中: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總經理李操綱
成員:董事長張煥南、副總經理於善輝、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
劉霄漢、投資部總監柳世慶、固定收益部總監陸欣、資產配置部總監蘇辛、交
易部總監周曉芳
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
聯席主席:投資部總監柳世慶、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劉霄漢
成員:董事長張煥南、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成長投資部總監
孫偉、權益研究部總監兼投資部副總監王亮、基金經理高松、交易部總監周曉
芳
固收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
員會:
主席:固定收益部總監陸欣
成員: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
劉霄漢、專戶理財一部負責人宋立軍、固收研究部總監張汀、交易部總監周曉
芳
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
聯席主席:資產配置部總監蘇辛、量化投資部總監何江
成員: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交易部總監周曉芳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
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
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除按法律法規、基金管理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
其他股票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故意損害投資人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
標、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保證本
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防範、化解經營風險和所管理的資產運作風險,
充分保護資產委託人、公司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基金法》、《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
以及《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大綱》。
內部控制體系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
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
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
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辦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
內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管理制
度、各項具體業務規則等部分組成。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不受侵犯,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2)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
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合理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4)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5)確保公司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6)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
位,並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適用的內控程
序,並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
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
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
出發點。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
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
善。
4、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
部監控。
(1)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
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
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
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
節。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譽可靠、責任到位」的基本原則制定
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
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4)公司根據健全性、高效性、獨立性、制約性、前瞻性及防火牆等原則
設計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
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各職能部門是公司內部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各部門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
定,加強對業務風險的控制。部門管理層應定期對部門內風險進行評估,確定
風險管理戰略並實施,監控風險管理績效,以不斷改進風險管理能力。
(5)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
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機制,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
監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長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6)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風險評估、開展新業務之前的
風險評估以及違規、投訴、危機事件發生後的風險評估等。
(7)風險評估是每個控制主體的責任。
1)董事會下屬的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制度的合規性和有
效性進行評估,並對公司與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2)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過程中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
3)各級部門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8)授權控制是內部控制活動的基本要點,它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
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
立健全公司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2)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行使相
應的職責。
3)公司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越級越權辦理業務。
4)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須明確授權內容和時
效,經授權人籤章確認後下達到被授權人,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5)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須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
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須及時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
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10)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業務授權、業務執行、業務記錄
和業務監督嚴格分離,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
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須實行物理隔離。
(11)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12)採用適當、有效的信息系統,識別、採集、加工並相互交流經營活
動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統須保證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必須能實現公司內部信息的溝通和共享,促進公司內部管理
順暢實施。
(13)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立清晰的業務報告系統,凡是屬於超
越權限的任何決策必須履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程序。
(14)內部控制的監督完善由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
稽核部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必要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合規
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總經理等均可聘請外部專家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檢查和評
價。
(15)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
況,公司須組織專門部門對原有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檢討,審查其合法合規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適時改進。
5、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2)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4)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2)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
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
越權決策。
3)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
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4)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進行投資決
策。
5)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
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因分析等內容。
(3)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
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2)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
全設施。
3)投資指令應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
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4)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
平對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交易記錄應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並存檔保
管。
6)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7)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
程和規則。
8)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
部門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規範基金清算交割和會計核算工作,在授權範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
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2)基金會計與公司會計在人員、空間、制度上嚴格分離。
3)對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為會計核算主體,每隻基金分別設立不同的獨
立帳戶,進行單獨核算,保證不同基金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轉、帳
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
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5)與託管銀行間的業務往來嚴格按《託管協議》進行,分清權責,協調合
作,互相監督。
(5)基金營銷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新產品開發前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進行風險識別,提
出風險控制措施。
2)以竭誠服務於基金投資者為宗旨,開展市場營銷、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
等各項業務,嚴禁誤導和欺騙投資者。
3)注重對市場的開發和培育,統一部署基金的營銷戰略計劃,建立客戶服
務體系,為投資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後服務。
4)以誠信為原則進行基金和公司的對外宣傳,自覺維護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公司設立信息披露負責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
和發布。
3)公司對信息披露應當進行持續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
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7)信息技術系統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
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
2)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
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
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
3)對信息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
明確的責任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必須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
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4)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
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5)計算機機房、設備、網絡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設備運行和維
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
責。
6)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
性,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7)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
8)建立計算機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資料庫和作業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
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9)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
及時、準確地傳遞到各職能部門。
10)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
制度。
11)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
且長期保存。
12)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防範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檢測制度。
13)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
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8)公司財務管理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根據國家頒布的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和基金財
務相互獨立的原則制定公司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
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2)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
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3)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
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4)建立帳務組織和帳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有效控制會計記帳
程序。
5)建立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6)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
督。
7)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
財經紀律。
8)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
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
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洩密。
9)強化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
(9)監察稽核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
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2)督察長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
應當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3)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
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4)全面推行監察稽核工作的責任管理制度,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各崗位的具
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
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5)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
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光大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甲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函
[1992]7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66.79095
億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2002
】
75
號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李守靖
電話:(
010
)
63636363
傳真:(
01
0
)
63639132
網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資與託管業務部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先生,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中
國
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中國
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
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中國
工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長,中國
工商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
委員、副行長、執行董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招商局
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曾兼任工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工
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長、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長、招商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
職務。現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旅遊協會副會
長、中國城市金融學會副會長、中國農村金融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金融學博士
研究生,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行長劉金先生,現任
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委
員、執行董事。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倫敦代表處代表,山東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
理、黨委委員、副行長,工銀歐洲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兼中國
工商銀行法蘭克福分行總經理,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江蘇分行黨委書
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畢業於山東大學英語語言文學專
業,獲文學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國
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部門總經理,行長助理,副行長;
中國
光大銀行南寧分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現任中國
光大銀行資產託管
部總經理。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共199隻,託管基金資產規模4173.63億元。同時,開展了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
劃、專戶理財、企業年金基金、QDII、銀行理財、保險債權投資計劃等資產的託
管及信託公司資金信託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股權基金等產品的保管業務。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託
管人有關基金託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
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財產安全;保證基金託管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操作環節,覆蓋
所有的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預防性原則。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從風險發生的源頭加強內部
控制,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3)及時性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發
現問題,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獨立性原則。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獨立於基金託管業務執行機
構,業務操作人員和內控人員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
會委員由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工作重點是對總行各部門、各類業務的風險和
內控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建立橫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各部門負責分管系
統內的內部控制的組織實施,建立縱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資產託管部建立了
嚴密的內控督察體系,設立了投資監督與內控管理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
務的內控管理。
4、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嚴格遵照《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完善了《中國光大銀
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規定》、《中國
光大銀行資產託管部保密規
定》等十餘項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中國光
大銀行資產託管部以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在重要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投資監督)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監視系統和錄音監
聽系統,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
合、事前監督和事後控制相結合、技術與人工監督相結合等方式方法,對基金投
資品種、投資組合比例每日進行監督;同時,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費用支付
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規定的行為,及
時以郵件、電話或書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
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及聯繫人
1、直銷機構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客服電話:400-8888-388
聯繫人:林泳江
電話:0755
-
23999809
傳真:0755
-
2399
9810
網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銷銷售機構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400-1818-188
聯繫人:丁珊珊
電話:010-65980380-8010
傳真:020-87597505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電話:0755-23999888
傳真:0755-23999833
聯繫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經辦律師:安冬、陳穎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經辦註冊會計師:竇友明、王磊
電話: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傳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聯繫人:蔡正軒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2020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
2020
】
1777
號文註冊。
二、基金類型及存續期限
基金類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存續期限:不定期
運作方式: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開放期結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所對應的三個月月度對日
的前一日止,如該對日為非工作日,則封閉期至該對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對應的三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
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開放期,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所對應的三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
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2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
於開放期前2日進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
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
公告為準。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封閉期和開放期的設置及規
則進行調整,並提前公告。
三、基金份額的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
金份額類別設置、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對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並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發售募集期為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於該期間向
社會公開發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募集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發售募集
期,此類變更適用於所有銷售機構。
具體規定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其他銷售機構相關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場所
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網上直銷及其他銷售機構的
銷售網點,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等相關公告)公開發售。銷售機構辦理本
基金業務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
錄。
八、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
本基金認購價格以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
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
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養老金帳戶,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
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
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
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依據規定將其納入養老金帳
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
資者。
投資本基金的養老金帳戶,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後,
即可享受認購費率1折優惠。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認購費率為固定金額的,則按基
金招募說明書中費率規定執行,不再享有費率優惠。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如下:
單筆認購金額
M
認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06%
100
萬元
≤M
<
200
萬元
0.03%
2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01%
M≥500
萬元
每筆
500
元
非養老金客戶認購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單筆認購金額
M
認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60%
100
萬元
≤M
<
200
萬元
0.30%
2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10%
M≥500
萬
元
每筆
500
元
投資人同日或異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
別計費。當需要採取比例配售方式對有效認購金額進行部分確認時,投資人認購
費率按照認購申請確認金額所對應的費率計算,認購申請確認金額不受認購最低
限額的限制。
本基金參加各銷售機構發起的基金認購費率優惠活動,具體費率優惠方案以
銷售機構的安排為準,請關註銷售機構公告或詢問銷售機構。
4、認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非養老金客戶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認購金額在募集
期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該投資者認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0.60%)/(1+0.60%)=596.42(元)
淨認購金額=100,000-596.42=99,403.58(元)
認購份額=(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某非養老金客戶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假定認購金額在募集期
產生的利息為10元,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註:上述舉例中的「認購金額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10元」,僅供舉例說明,
不代表實際的最終利息計算結果,最終利息的具體金額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的
具體數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5、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認購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
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
本基金的認購時間為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31日,發售募集期間每天的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
定。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髮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
銷售機構自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2、 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原則
(1)基金份額的認購採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
撤銷;
(4)若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被部分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無效申請部
分對應的認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4、認購的限額
(1)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每次認購本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為100元(含
認購費),基金直銷機構每次認購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超過
最低認購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機構規定為
準,但不得低於
100
元的最低金額限制
;
(2)募集期內,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
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
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
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
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
構的確認為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認購的數額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調整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認購的方式與確認
1、認購方式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
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對於T日(此處,特指發售募集期內的工作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將在T+1日(同上)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
對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成功確認
應以基金登記機構在本基金募集結束後的登記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在基金合
同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或以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詢最終確認情況。
十一、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十三、募集期間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屆滿或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
理基金備案
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
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並在
6
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上海證
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中載明。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除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自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本基金進入首個開放期,開始
辦理申購和贖回等業務。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
進入下一個開放期。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
最遲應於開放期前
2
日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
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
人在開放期最後
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
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
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
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
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
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
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成立;登記機
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
的贖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
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
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
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
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
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售網點櫃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或無效
,則申
購款項
本金
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
申購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
4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
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申請申購基金的最低金額限制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通過銷售機構每筆申購金額不得低於
100
元
(
含申購
費
)
,基金直銷機構每筆申購金額不得低於
100
元
(
含申購費
)
,超過最低申購金額的
部分不設金額級差;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比例配售和紅利再投資不受此最低申購金
額規定限制;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機構規定為準
,但不得低於
100
元的
最低金額限
制
。
2
、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但每
筆最低贖回份額為
100
份。
3
、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者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為
100
份,本基金不對單個
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
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
或超過
50%
的除外
)
;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
100
份的最低限額規定。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
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具體
請
見基金管理人
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
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購、贖回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
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
施差別的申購費率。養老金帳戶,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
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
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
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依據規定將其納入養老金帳戶範圍,並按
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帳戶,在基金管理
人的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
續後,即可享受申購費率
1
折優惠。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申購費率為固定金額的,
則按基金招募說明書中費率規定執行,不再享有費率優惠。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單
筆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08%
100
萬元
≤M
<
200
萬元
0.05%
2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03%
M≥500
萬元
每筆500元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單
筆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80%
100
萬元
≤M
<
200
萬
元
0.50%
200
萬元
≤M
<
500
萬
元
0.30%
M≥500
萬元
每筆
500
元
投資人同日或異日多次申購本基金,須按每次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
費。當需要採取比例配售方式對有效申購金額進行部分確認時,投資人申購費率按
照申購申請確認金額所對應的費率計算,申購申請確認金額不受申購最低限額的限
制。
本基金參加各銷售機構發起的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具體費率優惠方案以銷
售機構的安排為準,請關註銷售機構公告或詢問銷售機構。
2
、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
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具體見下表:
本基金
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基金時間
T
贖回費率
贖回費歸入基金財
產的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
0.00%
-
投資人通過日常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登記機構確認登記之日起計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
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必要手續後,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
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
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1、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的封
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假設某非養老金客戶投資者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率
為0.80%,T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該投資人申購可得到的基
金
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淨申購金額=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購份額=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非養老金客戶投資者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
2.0000元,則可以得到
49,603.18份
基金份額
。
(2)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假設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
份額,持有時間為5天,適用的贖
回費率為1.50%,假設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10,000×2.0000=20,000.00(元)
贖回費用=20,000.00×1.50%=300.00(元)
贖回金額=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時間為5天,假定贖回當日本基金
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9,700.00元。
(2)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
影響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
發生
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
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申購的措施。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當發生上述第
7
、
8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
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
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
發生繼續接受贖
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
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
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
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開放期內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
況決定全額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
接受並確認所有的贖回申請,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
低於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二十,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3
)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
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具體措施對其進行贖回申請
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20%
的贖回申請實施
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20%
以內(含
20%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
人根據前段
「
(
1
)全
額
贖回
」
或
「
(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
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
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
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
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
提交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
人辦理贖回業務。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
通知等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日
內
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應
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介
上
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並公布最近
1
個
工作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
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
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
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
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
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
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凍結
和
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
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
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履行相關程序後,如
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
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
「
側袋機制
」
部分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
通過積極主動的
投資管
理,
力爭使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金融債
券、央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及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政府機構債、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
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
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
期內,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
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中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周期、宏觀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線分析,進行債券投資時機的選擇和久期、類屬配置,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
組合管理,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投資收益。
(一)封閉期策略
1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
場風險等因素及其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過比較併合理預期
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率變化,確定並動態地調整不同類屬債券類資
產間的配置。
2
、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
幣政策變化做出判斷,密切跟蹤
CPI
、
PPI
、匯率、
M2
等利率敏感指標,運用數
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進行分析與預測,並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合目
標久期,通過合理的久期控制實現對利率風險的有效管理。
3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宏觀經濟運行、發行主體的發展前景和償債能力、國家信用支撐
等多重因素的綜合考量對信用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
信用債券池;然後基於既定的目標久期、信用利差精選個券進行投資。
本基金所投
資的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不得低於
AA
。其中本基金投資於
AA
的信
用債不超過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20%
;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金所
投信用債資產的
70%
;投資於
AAA
的信用債不低於
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30%
(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標的除外)。
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風險,本基金將定期對所投債券的信用資質和發行人的
償付能力進行評估。對於存在信用風險隱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及時制定風
險處置預案。
4
、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
在風險可
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
作。為控制風險,本基金的槓桿比例在每個封閉期內原則上保持不變,但是在回
購利率過高、流動性不足、或者市場狀況不宜採用放大策略等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調整槓桿比例或者不進行槓桿放大。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
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並輔
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做
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二)開放期投資策
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
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債券資產的
投資
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
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
、開放期及開
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
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開放期內,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所投資的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不得低於
AA
。其中本基金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20%
;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
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70%
;投資於
AAA
的信用債不低於
本基金所投信用債
資產的
30%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
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
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
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
14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在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除(
2
)、(
10
)、(
12
)、(
13
)外),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
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
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債券
綜合指數收益率。
中國債券
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中國全市
場債
券指數,是目前市場上專業、權威和穩定的,且能夠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整體狀
況的債券指數。由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與中國債券
綜合指數所覆蓋的市場範圍基
本一致,因此該指數能夠真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同時也能較恰當衡量
本基金的投資業績。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
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
「
側袋機制
」
部分
的規
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
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
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
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
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
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
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
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
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
規定
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
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
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
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
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
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
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
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
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
錯且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
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可以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
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
E×
0. 3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
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
側袋機制
」
部分
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
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
值稅等稅
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可能通過本基金財產帳戶
直接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並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稅款申
報繳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
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以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
「
側袋機
制
」
部分
的規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
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
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
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
規定報刊
」
)及《信息披露
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
規定網站
」
)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網
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
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託管人應當
同時
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
網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規定
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
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
期報告文件中
「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
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
登載在
規定報刊
和
規定網站
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
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
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
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
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並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1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
重大事
項時;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
「
側
袋機制
」
部分
的規定。
(十
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
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
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
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大額
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請
側袋機
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
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
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
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外,本招募說明書
「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
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
工作
日主袋帳
戶總份額的
2
0%
認定。
三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
「
基金的投資
」
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
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
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
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計核
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
、
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
等
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
基
數計提。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
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
、
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
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
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
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
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
、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
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實施側袋機制
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戶
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
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
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
、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
的相關規定
,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受政治、經濟、投資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基金收
益水平發生波動。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
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著宏觀經
濟運行的周期
性變化,基金所投資於證券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
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也會影響企業的融資成
本和利潤,進而影響基金持倉證券的收益水平。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二、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
誤或公司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
、決策風險:指在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
績效監督
檢查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可能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
2
、操作風險:指在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於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誤等人為因素可能導致的損失。
3
、技術風險:是指由於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信用風險
本基金在投資過程中,主要面臨以下兩類信用風險:
第一類是所投資的債券自身的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主要是指債券發行
人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
的責任而使基金資產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所造成損失的風險;信用評級
調整風險,主要是
指由於經濟周期、行業周期、公司經營管理等因素發生不利變
化,致使債券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惡化,償債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債券信用評級降
低、價格下跌,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第二類信用風險是債券交易對手的風險,主要是指在債券的交易過程中,由於
交易對手方不能足額按時交割,導致本基金可能無法按時收到或足額收到應得的證
券或價款而造成價款或證券的損失的風險,或者是指在回購交易的過程中,融資方
無法按時支付回購本金和利息所帶來的風險。
四、本基金特有風險
1
、
本基金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到投資範圍當中,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①
信用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
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
產損失。
②
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般
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
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風險。
③
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
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
險。
④
提前償
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
金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⑤
操作風險:基金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
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⑥
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執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定期開放機制的風險
(
1
)本基金
每
3
個月
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人需在開放期提出申購贖回
申請,在非開放期間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
2
)本基金
每
3
個月
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並且每個開放期的起始日和終止
日所對應的日曆日期可能並不相同,因此,投資人需關注本基金的相關公告,避免
因錯過開放期而無法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五、職業道德風險
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可能導致的
損失。
六、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同時在
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
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一)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
、
贖回
」
,詳細了
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二)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金融債
券、央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及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政府機構債、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基
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
作日
、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
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
期內,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標的流動性屬性是重要的投資依據,
通過對各類金融工具進行流動性分類
管理,分散安排各類資產到期時間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動性安全。
(三)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
施:
(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四)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資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將在特定情形下運用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對
申購、
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
1
)延期辦理
巨額贖回申請;
(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3
)收取短期贖回費;
(
4
)暫停估值;
(
5
)適時啟動擺動定價機制
;
(
6
)實施側袋機制。
針對實施上述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關業務程序,
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
基金投資者可能因為上述機制的啟動而導致延遲
收到贖回款項或提高申贖成本。
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市場資金動向,提前調整投資和頭寸安排,盡可
能的避免出現不得不實施上述備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公平對待投資
者,將對投資者可能出現的潛在影響降至最低。
(五)實施側袋機制對投
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
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
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
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
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
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
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
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
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
少進行
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
情況。
七、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
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八、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是指在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
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九、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
後方可執行
,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
》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登記服務。基金登記
機構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
基金帳戶與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託管與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
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
服務。
二、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通過先進的網絡通訊技術,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務、及時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財服
務。
三、主動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簡訊、主動致電等方式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
各項主動通知服務;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將通過規定媒介發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電子形式為主的確認單、對帳單等基金信息服務。
四、查詢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隨時了解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及投資資訊,基金管理人
開通24小時自動語音服務、網上查詢等方式。通過以上方式可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信息查詢。
五、在線客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訪問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sjyfund.com.cn,登陸在線客
服,實現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網上面對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資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詳細的專業基金投資資料,便於辦理各種交
易手續,同時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資料索取服
務,索取途徑多樣,資料內容豐富詳盡。
所有對外公布文件及各種相關歷史文件均可向客戶服務人員索取,客戶服務人
員可通過傳真、Email提供;同時,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提供各種資料、業務表單及公
告下載。
七、資訊服務定製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務品質,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了解
基金投資資訊,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資訊服務定製項目。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
客服熱線、基金管理人網站、簡訊定製各種資訊,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Email、短
信等多渠道發送資訊定製服務。
八、投資業務諮詢
基金管理人擁有一支訓練有素、專業知識全面的投資顧問隊伍,基金管理人的
專業客戶服務代表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回答客戶提出的問題,提供關於基金投資
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九、投訴與建議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理建議是基金管理人發展的動力與方向。
如果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種服務感到不滿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過電話、來信、
傳真、Email、手機簡訊等各種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與客戶服務人
員聯繫,基金管理人將採用限期處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客戶的投訴與建
議。
十、客戶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舉辦各種互動活動,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見面會、
理財講座等,以加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繫。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務能力的變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務項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388
網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三、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式聯
系本公司。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或通過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網站查詢,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復
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住
所,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註冊的文件;
(二)《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銀匯智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本摘要如與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為準)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
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
,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
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
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
不同基金之
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
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
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
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增設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
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
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
)
;
(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中國
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
(
3
)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或分類規則;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6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7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
、贖回、轉換、基
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
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
開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
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
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
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規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
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
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
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
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
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
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
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
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
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
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
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
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
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
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
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
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
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
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
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
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
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時
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
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
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
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
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
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
E×0.3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
基金費
用的種類
」
中第
3
-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
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
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
的增值稅等稅
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可能通過本基金財產帳戶
直接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並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稅款申
報繳納。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
理,力爭使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金融債
券、央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及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政府機構債、
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
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
期內,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三)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
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
0
個工作日
、開放期及開
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
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開放期內
,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所投資的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不得低於
AA
。其中本基金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20%
;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
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70%
;投資於
AAA
的信用債不低於
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30%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
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
14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在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除(
2
)、(
10
)、(
12
)、(
13
)外),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
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
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
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
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
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
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
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
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
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
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
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
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
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
種,選取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
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
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對外公布。
(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
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
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
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
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
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
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
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
以下
條款進行賠償:
①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
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
度各自承
擔相應的責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
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付。
④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
5
)前述內
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託管人負責進行復
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可
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
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
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過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
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本摘要如與基金託管協議正文不符,以基金託管協議正文為準)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號民生金融大廈
13
樓
13A
郵政編碼:
51802
6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08]118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叄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甲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郵政編碼:
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函
[1992]7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66.79
09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75
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金融債
券、央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及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政府機構債、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
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
期內,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
1
)
本基金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但為開放期流動性
需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
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所投資的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不得低於
AA
。其中本基金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20%
;投資於
AA+
的信用債不超過本基
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70%
;投資於
AAA
的信用債不低於
本基金所投信用債資產的
30%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
14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在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除(
2
)、(
10
)、(
12
)、(
13
)外),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調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
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按照規定的數據格式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
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事後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對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
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
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並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
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交
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約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過程中,必須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資品種、投資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審慎原則評估存款銀行信用風險並據此選擇存款
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
任。開立定期存款帳戶時,定期存款帳戶的戶名應與託管帳戶戶名一致,本著便於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儘量選
擇託管帳戶所在地的
分支機構。對於跨行定期存款投資,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約
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
「
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並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
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託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帳號等),不
得劃入其他任何帳戶
」
。並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單交接流程予以明確。對於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與託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除非存
款協議中規定存款證實書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協議作為存款支取的依據
,存單交接
原則上採用存款行上門服務的方式。特殊情況下,採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單的方
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託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管理人需對跨行存款的利率政
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議承擔責任,並指定專人在核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
份信息後,負責印鑑卡與存款證實書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以確保與託管人所交接
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託管人對投資後處於託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跨行定期存款帳戶的預留印鑑為託管人託管業務專用章與託管業
務授權人名章。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
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
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
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
基金託
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
採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
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
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
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
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分帳管理,獨立核
算,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
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
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
「
基金募
集專戶
」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
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
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專戶的名稱:民生加銀匯智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帳戶開戶行: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門外支行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
銀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託管專戶進行。
2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本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託管
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
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籤訂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託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協議
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籤訂日之後,本基
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
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
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
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人委託保管的機構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
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
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
30
個工作
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
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
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
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
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託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冊後與基金管理人分別進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採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
責任。
基金託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時,
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
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
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
.發生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託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託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基金
合同和託管協議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託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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