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 :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https://idrep.phfund.com.cn/default/upload/word-templates/20181207/69a7992e310346a4b6973489c9d1afd3.doc.001.jpeg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1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7年12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準予鵬華豐益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238號)註冊,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於2018年6月6日正式生效,自該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
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
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
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若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市場情況、投資
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基金資產若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
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
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
流動性風險)等,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採
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由於不公開資料,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
可能會降低市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
信用風險在於該類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同時,各類材料(包括
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
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於衍生品需
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
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
品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
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
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
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失。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
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
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
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
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
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
金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
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
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
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僅涉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與
招募說明書內容有關的一項或多項重大變更,具體事項請參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個交易日內
披露的關於上述重大變更的相關公告。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 言
第二部分 釋 義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第一部分 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約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
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
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
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
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非
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
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
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
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
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
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4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的過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
更新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3、設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6、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7、聯繫人:呂奇志
8、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9、股權結構:
出資人名稱
出資額(萬
元)
出資比例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0
1%
總 計
15,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
會計師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
理、副行長、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黨委書記。自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
管理與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裁、中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
書記。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歷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然東路證券
營業部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江管理
總部總經理、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經紀事業部總裁。自2019年8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國先生,董事,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華為技
術有限公司定價中心經理助理,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總部業務經理、深圳金地證券
服務部財務經理、資金財務總部高級經理、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
理、人力資源總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
責人、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經濟和商學學士,國籍:義大利。曾在安達信(Arthur
Andersen)從事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歷任CA AIPG SGR投資總監、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執行長和投資總監、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資副總
監、農業信貸另類投資集團(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國際執行
委員會委員、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資方案
部投資總監、Epsilon 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執行長,歐利盛資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盧森堡)執行長和總經理。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場及業務發展總監。自2010年11月開始擔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學學士,律師,國籍:義大利。曾在義大利多家律師事務
所擔任律師,先後在法國農業信貸集團(Credit Agricole Group)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務部、產品開發部,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與股權部工作。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會秘書兼任企業事務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際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大學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
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
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自2008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張元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曾任新疆軍區幹事、秘書、編輯,甘肅省委
研究室幹事、副處長、處長、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
部(研究局)主任(局長)等職務;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監事長兼黨委副書記。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國籍:中國。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處長,負責貸款
管理和運營,項目涉及製造業、能源、電信、跨國併購;2007年加入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現任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黃俞先生,監事會主席,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曾在中農信公司、正大財務公司工作,
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13年
11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陳冰女士,監事,管理學學士,國籍:中國。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部會計、
上海營業部財務科副科長、資金財務部財務科副經理、資金財務部資金科經理、資金財務部主
任會計師兼科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融資融券部總經理等職
務。現任
國信證券總裁助理,兼證券金融事業部總裁、資金運營部總經理。自2015年6月開
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監事,工商管理學士,國籍:義大利。先後在米蘭軍醫院出納部、
稅務師事務所、菲亞特汽車發動機和變速器平臺管控管理團隊工作、聖保羅IMI資產管理SGR
企業經管部、聖保羅財富管理企業管控部工作、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管理和投資經理,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負責人。自2016年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郝文高先生,職工監事,大專學歷,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奧尊電腦有限公司證券基金事業
部副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2011年7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登記結算部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劉嶔先生,職工監事,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畢馬威(中國)管理顧問公司諮詢顧
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總裁助理、首席市場官兼機構理財部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自2015年9月開始擔
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左彬先生,職工監事,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務部律師;2016年 4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經理,現
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官。自2019年9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
會計師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
理、副行長、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黨委書記。自2008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
管理與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裁、中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
書記。自2012年12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陽先生,黨委副書記、副總裁,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
任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時價值增長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基金裕澤基金經理、基金裕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經理,自2008年12月起擔
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邢彪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校辦科員,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證券投資部處長、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
部)副主任,並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16屆主板發審委專職委員,自
2015年10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法律部監察
稽核經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督察
長,自2014年12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蘇波先生,副總裁,管理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經濟特區
證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長、
投資部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務二部總監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術部總經理助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總裁助理,自2015
年9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永傑先生,紀委書記,督察長,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幹
部,中國證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幹部、秘書處副處級秘書、發行監管部副處長、人事教育部副處
長、處長,自2015年2月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督察長。
韓亞慶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主任科員、全國
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副調研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固定收益
部總監,自2017年3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
總部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聶毅翔先生,國籍中國,理學博士,11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歷任美國風暴通訊諮詢公
司高級項目經理,美國羅根斯通資本對衝基金公司交易員,美國期貨交易監管委員會助理經濟
學家,鵬華基金國際業務部投資經理,中銀國際證券投資主辦人,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國際業務
副總監,天弘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1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擔任研究部副總經
理/基金經理。2017年08月擔任
鵬華滬深港網際網路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6月擔任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9月擔任
鵬華研究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1月擔
任鵬華香港銀行指數(LOF)基金基金經理。聶毅翔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況:
2017年08月擔任
鵬華滬深港網際網路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09月擔任
鵬華研究驅動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1月擔任鵬華香港銀行指數(LOF)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的基金經理:
2018年06月至2021年01月 梁浩先生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鄧召明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高陽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韓亞慶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梁浩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董事總經理(MD)/基金經理,鵬華新興
產業混合、
鵬華研究精選混合、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智選混合、
鵬華價值驅動混合基
金、
鵬華科技創新混合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FOF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鵬華
養老2045混合發起式(FOF)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
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營
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內部控制體系
(1)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戰略和控制
政策、協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公司督察長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業務環節合法合規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
基金管理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並可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3)公司經營管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門總經理定期召開會議對各類風
險予以充分的評估和防範,對業務過程中潛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通報、討論,並及時採取防範
和控制措施;
(4)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定期不定期對業務
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時提
出整改建議;
(5)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6)員工:依照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全員風險控制」的理念,公司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
風險控制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
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過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力爭從
源頭上杜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合法
權益;
(2)管理層牢固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並著力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
識,營造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
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崗位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
(4)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自成立來,公司不斷完善內控組織
架構、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
度進行修訂和更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上進行風險控制;
(6)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
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
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7)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健全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
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8)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控制以及監督程序,並
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識別、評估和預警與公
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明晰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
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即時把握風險狀況並及時、快速作出風險控制決策;
(9)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恒生交易系統以及自行開發的投資指標監控
系統等計算機輔助控制系統,對投資比例限制、「禁止買入股票名單」、交叉交易等方面進行電
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10)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嚴格實施股票庫制度:公司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加強集體決策
機制,各基金的行業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個股授權、基準倉位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同
時,公司建立了嚴格的股票庫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資股票制度,並由研究小組負責維護,所有
股票投資必須完全從股票庫中選擇。公司還建立了契約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基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況進行評估,防範契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2002年3月成功
地發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
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行了22億H股,9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
(股票代碼: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24.2億H股。截至2019年12
月31日,本集團總資產74,172.40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5.54%,權重法下資本
充足率13.02%。
2002年8月,
招商銀行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資
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包業
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86人。2002年11月,經中
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
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月,正 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
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QFII)、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託
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心
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不
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
「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
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FOF、第一隻
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帳、第一隻境
外銀行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資
產、第一單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
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6月
招商銀行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
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
融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
6月
招商銀行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2.0」榮獲
《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
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1月
招商銀行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
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
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5月榮膺
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2018
東方財富風雲榜
「2018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年3月
招商銀行榮獲
《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12月榮獲2019
東方財富風雲榜「2019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14年7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英國東
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國際海
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局資本投
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副總裁,招
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美國
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曆任上海銀
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總監兼
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曆任本行長沙
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
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
行行長;2017年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545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規範
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
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
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
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
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
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並由
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
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託管資
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
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
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
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業
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
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公網和業
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險
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計
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
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備
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
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同
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
登記。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
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
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機
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
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
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
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
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網址:www.phfund.com
(2)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
金融街中心南樓502房
聯繫電話:010-88082426
傳真:010-88082018
聯繫人:張圓圓
(3)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801B室
聯繫電話:021-68876878
傳真:021-68876821
聯繫人:李化怡
(4)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568號
新世界國貿大廈I座3305室
聯繫電話:027-85557881
傳真:027-85557973
聯繫人:祁明兵
(5)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24樓07單元
聯繫電話:020-38927993
傳真:020-38927990
聯繫人:周櫻
2、其他銷售機構
(1)銀行銷售機構
1)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海峽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海峽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聯繫人:黃鈺雯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9999
網址:www.fjhxbank.com
2)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甲2號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聯繫人:陳涇渭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3)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人:蔣嬌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
網址:www.jnbank.com.cn
4)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戶服務電話:95319
網址:www.jsbchina.cn
5)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中路66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中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季穎
聯繫人:朱芳
客戶服務電話:0512-96065
網址:www.zrcbank.com
6)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聯繫人:王菁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7)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繫人:張莉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網址:bank.pingan.com
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聯繫人:唐苑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網址:www.spdb.com.cn
9)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聯繫人:湯徵程
客戶服務電話:95594
網址:www.bosc.cn
10)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1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 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陳洪源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12)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聯繫人:遲卓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bank.ecitic.com
(2)
證券公司銷售機構
1)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600號1幢32樓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聯繫人:王冠昌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2-502
網址:www.ajzq.com
2)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陳劍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17或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聯繫人:蔡霆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網址:www.ewww.com.cn
4)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樓-17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樓、16樓、17樓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金夏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網址:www.cgws.com
5)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聯繫人:奚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網址:www.95579.com
6)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世貿中心12層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網址:www.dtsbc.com.cn
7)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繫人:劉熠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網址:www.tebon.com.cn
8)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毛詩莉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10)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辦公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照星(代)
聯繫人:李榮
客戶服務電話:95328
網址:www.dgzq.com.cn
11)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聯繫人:湯漫川
客戶服務電話:95309
網址:www.dxzq.net
12)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二段36號華遠華中心4、5號樓3701-371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盤古大觀A座40層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聯繫人:丁敏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13)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龔俊濤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
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020)95575
網址:www.gf.com.cn
15)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賈鵬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16)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鍾偉鎮
客戶服務電話:95521/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17)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18)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安徽國際金融中心A座
國元證券法定代表人:蔡詠
聯繫人:米碩
客戶服務電話:95578
網址:www.gyzq.com.cn
19)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賴奕欣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網址:www.htsec.com
20)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書香苑恆泰證券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6188
網址:www.cnht.com.cn
21)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
中國人保壽險大廈11至18層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聯繫人:孫燕波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網址:www.hrsec.com.cn
22)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
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鬍子豪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23)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謝國梅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24)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楊莉娟
客戶服務電話: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網址:www.cfsc.com.cn
25)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繫人:袁偉濤
客戶服務電話:95325/400-860-8866
網址:www.kysec.cn
26)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聯繫人:韓秀萍
客戶服務電話:95376
網址:www.mszq.com
27)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一涵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28)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李玉婷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29)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4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夏旻
客戶服務電話:95391/4008005000
網址:www.tfzq.com
30)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
辦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聯繫人:梁承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網址:www.westsecu.com
31)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95355
網址:www.swsc.com.cn
32)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孫永祥
聯繫人:李欣
客戶服務電話:95351
網址:www.xcsc.com
33)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尹旭航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34)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喬琳雪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網址:www.xyzq.com.cn
35)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繫人:林生迎
客戶服務電話:95565
網址:www.newone.com.cn
36)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37)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40-43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聯繫人:胡創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5618
網址:www.e5618.com
38)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繫人:萬玉琳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網址:www.ciccwm.com
40)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41)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暢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42)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鄭慧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43)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梁微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44)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焦剛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45)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號(陝西郵政信息大廈9-11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珠市口東大街 17 號
法定代表人:DING QIWEN(丁奇文)
聯繫人:吉亞利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005
網址:www.cnpsec.com.cn
(3)期貨公司銷售機構
1)
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
C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網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
1305、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
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銷售機構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聯繫人:王笑宇
客戶服務電話:95055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 T3 A座19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戚曉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5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5層5122室
法定代表人:黃永偉
聯繫人:侯仁鳳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4)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盈科中心東門2層22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盈科中心東門2層
法定代表人:胡偉
聯繫人:陳銘洲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曉曉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蘇寧
聯繫人:韓錦星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7)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劉惠
聯繫人:劉暉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8)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9)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張雲飛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10)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朱了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張佳琳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王詩璵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吳鴻飛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14)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
陸家嘴軟體園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5)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號 8 座 3 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蘭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118-1188
網址:www.66liantai.com
16)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廣
聯繫人:寧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高莉莉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曾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19)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徐亞丹
客戶服務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20)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法定代表人:馬勇
聯繫人:文雯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網址:8.jrj.com.cn
21)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鄧愛萍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yixinfund.com
23)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路18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洪泓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或
變更上述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877
傳真:(0755)82021165
負責人:範偉強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嘉得信律師事務所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中民時代廣場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閔齊雙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中民時代廣場A 座201
聯繫電話:(0755)33391280
傳真:0755-33033086
聯繫人:閔齊雙
經辦律師:閔齊雙、唐偉城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潘曉怡
經辦會計師:單峰、潘曉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國
證監會2017年12月4日證監許可[2017]2238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8年6月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
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但基金管
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8 年8 月6 日起(含當日)進入開放期,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定投和
轉換業務申請。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
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
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
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
贖回、本基金合同載明的暫停贖回或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
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申購金額限制。
2、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
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
心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萬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萬元(通過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統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申
購最低金額與申購級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3、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帳戶最低餘
額為5份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份額餘額不足5份
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帳戶內全部基金份額,否則,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
充養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
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組合。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
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非
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申購費率,其
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元)
一般申購費率
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1.5%
0.6%
100萬≤ M <500萬
1.0%
0.3%
M≥ 5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
項費用。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1.5%,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368=47,512.62份
即:投資人投資5 萬元申購本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元,則其
可得到47,512.62份基金份額。
4、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30日但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3
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6個
月的投資人,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上述未納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於支付登記
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三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685=10,685.00元
贖回費用=10,685.00×0.5%=53.43元
淨贖回金額=10,685-53.43=10,631.57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 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三個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
值是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631.57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分、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項暫停申購情形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
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
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
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
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
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其他贖
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10%以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前述
「(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
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10%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
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
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含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
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
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
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
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
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
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
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
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
並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
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
業務規則,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精選創新驅動主題的企業進行投資,分享其發展和成長的機
會,力求超額收益與長期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
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
等)、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
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
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
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
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跟蹤考量通常的宏觀經濟變量(包括GDP增長率、CPI走勢、M2的絕對水平
和增長率、利率水平與走勢等)以及各項國家政策(包括財政、貨幣、稅收、匯率政策等)來
判斷經濟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來將發展的方向,在此基礎上分析研判A股市場以及港股市
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的預期收益與風險,並據此進行大類資產的配置與組合構建,合理確
定本基金在股票(包括A股和港股)、債券、現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
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動態地調整各資產投資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優質公司,構建股票投資
組合。核心思路在於: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業的增長前景、行業結構、商業模式、競爭要素
等分析把握其投資機會;2)自下而上地評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層、治理結構等以及其
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契合未來行業增長的大趨勢,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
判,深度挖掘優質的個股。
(1)創新驅動主題的定義
本基金將沿著中國經濟結構升級的方向,遵循「堅持創新驅動,打造富有活力的增長模
式」的指導思想,主要投資於:受益於創新增長方式的企業(比如:
信息產業、高端製造業
等);以及受益於創新政策手段的企業(比如:
國企改革、供給側改革等)。
具體來說,本基金所指的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股票指的是在產品和服務、技術、商業模式、
企業制度等方面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所發行的股票,隸屬的行業包括但不限於節能環保、互聯
網技術、傳媒、通信、醫藥、醫療服務、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新材料、汽車及家電等行
業。
未來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創新驅動主題的劃分標準,基金管理人有權對上述界
定方法進行變更。本基金由於上述原因變更界定方法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但應及
時告知基金託管人並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方法的調整等原因導致本基金持有的創新驅動主題的股票的比例低於
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將在十個交易日之內進行調整。
(2)自上而下的行業遴選
本基金將自上而下地進行行業遴選,重點關注行業增長前景、行業利潤前景和行業成功要
素。對行業增長前景,主要分析行業的外部發展環境、行業的生命周期以及行業波動與經濟周
期的關係等;對行業利潤前景,主要分析行業結構,特別是業內競爭的方式、業內競爭的激烈
程度、以及業內廠商的談判能力等。基於對行業結構的分析形成對業內競爭的關鍵成功要素的
判斷,為預測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建立起紮實的基礎。
(3)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
本基金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進行綜合的研判,精選優質個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過以下兩方面標準對股票的基本面進行研究分析並篩選出優質的公司:
一方面是競爭力分析,通過對公司競爭策略和核心競爭力的分析,選擇具有可持續競爭優
勢的公司或未來具有廣闊成長空間的公司。就公司競爭策略,基於行業分析的結果判斷策略的
有效性、策略的實施支持和策略的執行成果;就核心競爭力,分析公司的現有核心競爭力,並
判斷公司能否利用現有的資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續競爭優勢。
另一方面是管理層分析,通過著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層以及管理制度,選擇具有良好治理結
構、管理水平較高的優質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優質的投資標的。通過對估值方法的選擇和估值
倍數的比較,選擇股價相對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於行業的特點確定對股價最有影
響力的關鍵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數而言,通過業內
比較、歷史比較和增長性分析,確定具有上升基礎的股價水平。
(4)港股通標的投資策略
除創新驅動主題的公司之外,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標的:
1)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2)具有行業稀缺性的港股上市公司;
3)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股折溢價、分紅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5)存託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
斷,進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個券選擇策
略、信用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組合的久期,靈活地調整組合的券種搭配,同
時精選個券,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及價值挖掘策略、價差策
略、雙向權證策略等尋求權證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
5、
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
司債券。由於其非公開性及條款可協商性,普遍具有較高收益。本基金將深入研究發行人資信
及公司運營情況,合理合規合格地進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本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密切監控
債券信用等級或發行人信用等級變化情況,盡力規避風險,並獲取超額收益。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標,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
合約,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通過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資組合
的投資效果,實現股票組合的超額收益。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並根
據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在保證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獲得穩定收益。
未來,如果港股通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出現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投資的其他模式,基
金管理人可相應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
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公告。
四、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本基金總體資產分配和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
會議,如需做出及時重大決策或基金經理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2)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淨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的
投資建議;基金經理的獨立判斷;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集中交易室經理收到投資指令
後分發予交易員,交易員收到基金投資指令後準確執行。
(4)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向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提出
調整建議。
(5)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流程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核、監督和檢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
要調整上述投資決策程序,並予以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滬港深互聯互通
綜合指數收益率×80%+中證綜合債指數收益率×20%
中證滬港深互聯互通
綜合指數樣本股由
滬股通、深股通和港股通範圍內的股票組成,以全
面反映滬深港三地上市企業股票的整體表現。中證綜合債指數的選樣債券的信用類別覆蓋全
面,期限構成寬泛,適於做基金債券資產的業績比較基準。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
限制,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後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低於股票型
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中高風險、中高預期收益的品種。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港股市場的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境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佔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比例不低於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不超過該
證券(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及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
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
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八、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04月21日覆核了本
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03月31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292,055,684.73
93.59
其中:股票
292,055,684.73
93.59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000.00
0.00
其中:債券
1,000.00
0.00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7,966,216.91
5.76
8
其他資產
2,032,775.56
0.65
9
合計
312,055,677.2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167,071,487.87
54.16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15,220,773.15
4.93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2,840,192.32
4.1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業
54,152,904.31
17.55
J
金融業
6,062,673.79
1.97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7,552.98
0.01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9,356,937.00
3.03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264,722,521.42
85.81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業
-
-
非日常生活消費品
590,975.13
0.19
日常消費品
-
-
醫療保健
1,087,791.83
0.35
金融
-
-
信息技術
14,419,099.70
4.67
通訊服務
11,213,432.68
3.64
公用事業
-
-
房地產
21,863.97
0.01
合計
27,333,163.31
8.86
注: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300558
貝達藥業406,287
28,521,347.40
9.25
2
002705
新寶股份1,165,469
21,654,414.02
7.02
3
300792
壹網壹創80,000
18,160,000.00
5.89
4
603707
健友股份326,630
16,488,282.40
5.34
5
600729
重慶百貨547,609
15,201,625.84
4.93
6
002851
麥格米特585,018
13,168,755.18
4.27
7
00700
騰訊控股
37,500
13,027,077.75
4.22
8
600556
ST慧球
1,028,800
12,633,664.00
4.10
9
300248
新開普1,099,908
10,834,093.80
3.51
10
300815
玉禾田82,100
9,356,937.00
3.03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1,000.00
0.00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000.00
0.00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23044
紅相轉債10
1,000.00
0.00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注: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注: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注: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無。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
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
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本期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證券。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證券備選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30,095.9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400,032.22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4,459.05
5
應收申購款
298,188.39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032,775.56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注:無。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注:無。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數字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未經審計):
淨值增長率1
淨值增長率標
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4
1-3
2-4
2018年06月
06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8年12月
31日
-18.96%
1.11%
-14.16%
1.03%
-4.80%
0.08%
2019年01月
0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36.99%
1.37%
19.41%
0.79%
17.58%
0.58%
2020年01月
01日至2020
年03月31日
8.47%
2.35%
-7.15%
1.53%
15.62%
0.8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0
年03月31日
20.42%
1.47%
-4.82%
0.99%
25.24%
0.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
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
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
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
互抵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的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
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
外),建議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包括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
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
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
估值。
4、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術難以確定和計
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開放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
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
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
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
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
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
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
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
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
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
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機構、期貨公司以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
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
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公證費和認
證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證券/期貨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
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
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
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
險。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
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
況。若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
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
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
指標等,並充分揭示金融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
目標。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
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
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一、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引起
債券價格的波動,從而給投資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基本面產生
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
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
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
風險互為消長。在利率走低時,再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再投資的風險加大。當利率上升時,
債券價格會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公司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等。
1、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
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
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投資多樣化
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
在
公司債券中,公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約支付本金和利息,則債券投資就會承受較
大的虧損。廣義的信用風險不僅指企業的違約風險,還包括市場信用利差擴大及企業信用評級
下降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
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基金可能面臨基金資產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
大額贖回的風險。前者是指金融資產不能及時變現或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交易而引起損失
的可能性。為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資產需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從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會有
些損失,影響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後者是指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
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單位淨
值。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易場
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
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
性風險相對可控。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
金時對基金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
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將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
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
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機制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實施
前述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無法全部贖回、或贖回成本
相對較高的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
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
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
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其他贖回
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10%以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前述
「(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
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10%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
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
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或「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
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
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A 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
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到
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
(2)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
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
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倉的波動
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賣
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
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
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
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
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
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
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圍
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
資機會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
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
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 日(T 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 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 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
二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
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
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
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
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
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
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於內地A 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只
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 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
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 及*ST 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
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A 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
來損失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
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1)基金資產投資港股標的比例的風險
本基金名稱僅表明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
據市場情況、投資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12)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稅
費外,在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不準而
導致帳戶透支的風險;
2)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類
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3)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
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 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險;
4)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股通
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
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
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
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
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5)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將
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2、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
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由於不公開資料,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
級,可能會降低市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私募債
券的信用風險在於該類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同時,各類材料
(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
難度。
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
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於衍生
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
杆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
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
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
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失。
4、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
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
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
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
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產生的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
風險;
3、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
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
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
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
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
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
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
金暫不設置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置和相關規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
變更收費方式;
(4)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
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8)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載明的形
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
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
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
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
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
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
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
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
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
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
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
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
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
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公證費和認
證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證券/期貨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向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精選創新驅動主題的企業進行投資,分享其發展和成長的機
會,力求超額收益與長期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
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
等)、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
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
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
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
調整。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境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佔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比例不低於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不超過該
證券(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及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
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
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淨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
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華南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
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
營業場所查閱。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31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
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
等)、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
境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
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
佔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後,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應
調整。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託憑證)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0%-95%(投資於境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及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總和佔基金資產的50%-95%,且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
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投資於創新驅動主題相關證券(含存託憑證)佔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比例不低於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託憑證),不超過該
證券(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及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
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
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
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
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
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
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
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
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
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帳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託管帳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管帳戶名稱應為
「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
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
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
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
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託管人
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保證金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
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保證金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
知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證
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
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
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
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
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
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
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
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公
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
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
規承擔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
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
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況下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
變化,不斷完善並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
一、營銷創新及網上交易服務
為豐富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易服務。
在營銷渠道創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發展基金電子商務,並已開通基金網上交易系
統,投資者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詢等已開通的各項基金網上交易業務。同時,投資者可關注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帳號
(微信號:penghuajijin),快速實現淨值查詢功能,綁定個人帳戶之後,還可實現帳戶查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將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技術系統和銷售渠道,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
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phfund.com)、簡訊平臺、呼叫中心(400-6788-
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將
通過信件、手機簡訊、E-MAIL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信件定製的內容為季度紙質
對帳單,手機簡訊可定製的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
郵件定製的信息包括:鵬友會周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
際情況,適時調整發送的定製信息內容。
三、在線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簡訊接收平臺、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微信號:penghuajijin)等
網絡通訊工具進行業務諮詢,基金管理人7*24小時提供智能
機器人諮詢服務,在工作時間內
有專人在線提供諮詢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7×24小時基金帳戶
餘額、交易情況、基金產品信息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務(重大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設置的投訴專線、呼叫中心人工熱
線、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網絡在線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設專人負責管理投訴
電話(0755-82353668)、信箱、網絡服務。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銷
售機構受理後反饋給本基金管理人跟進處理。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內容
報紙
日期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6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6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6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6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參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
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6月2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參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
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6月2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參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
《證券日報》
2019年6月24日
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參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
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6月2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6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6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6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6月26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6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6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6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6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6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7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7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7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7月9日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摘要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13日
2019年第二季度報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7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7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7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7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3日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
資者及時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新身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6日
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23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9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匯成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匯成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匯成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匯成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時報》、《中國證
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18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23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2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證券投資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證券投資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證券投資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的補充提示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青
島意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青
島意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青
島意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20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月2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基金2020年
春節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購贖回等交易業務的
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2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基金2020年
春節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購贖回等交易業務的
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2月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基金2020年
春節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購贖回等交易業務的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3日
提示性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使用不低於5000萬元
固有資金購買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2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使用不低於5000萬元
固有資金購買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2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使用不低於5000萬元
固有資金購買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使用不低於5000萬元
固有資金購買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2月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聯泰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2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聯泰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2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聯泰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2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聯泰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2月2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日
報》、《證券時報》
2020年3月1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3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3月28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3月31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業績
比較基準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2日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摘要(2020年第1號)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7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長量基金銷
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長量基金銷
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
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4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上海長量基金銷
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
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13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後估值方法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日
報》、《證券時報》
2020年4月1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4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4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4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4月22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22日
關於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
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2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結束旗下基金在中信
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4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結束旗下基金在中信
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4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華
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華
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華
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5月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華
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5月6日
上述披露事項的披露期間自2019年06月06日至2020年05月15日。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按相關法律法規,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的辦公場所,投資人
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後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
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註冊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備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