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誠信而引發調解書被撤銷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對此,不少法院探索構建不誠信訴訟行為有效應對機制,對上述行為作出回應。
先看一則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吳某將齊某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齊某返還吳某借款30萬元。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齊某30日內給付吳某欠款30萬元及利息。後法院審理查明,齊某在吳某所開的飯店工作,兩人是僱傭關係。事實上,因齊某與他人有債務糾紛,齊某的一輛汽車被他人開走抵債。為討回該汽車,齊某與吳某商量通過虛假訴訟形成債務關係,之後再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將該汽車要回。最終,法院依法裁定撤銷該調解書,並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兩人的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調解是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會效果好的特點。然而,有些案件當事人存在不誠信訴訟、進行虛假調解的行為,既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也影響公眾對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之所以做出這些虛假訴訟行為,皆因利之所在。有的當事人往往隱瞞事實,提交虛假委託手續,以虛假調解方式達成不法目的。這類案件較為集中,多致使法院審理周期加長,反覆鑑定等問題,浪費有限司法資源。法院在調研中發現,此類案件影響調解協議效力的原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調解以達成不法目的;二是持虛假證據參與調解,導致調解書的事實不清;三是隱瞞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員等事實導致調解遺漏當事人;四是故意隱瞞涉案標的物信息,導致調解協議處分了案外人財產;五是持虛假委託手續,惡意參與調解等。
誠信原則是訴訟程序的底線,也是法治建設的生命線。定分止爭需要營造誠信訴訟環境,促使調解更好地發揮解決糾紛的作用。當事人在訴訟證據上動歪心思,幹擾法官有效判斷,不僅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利,也終究要「自食苦果」。
按照規定,對於明知訴訟調解情況,但故意以授權委託書不是本人所籤,是他人代籤為由申請再審,惡意濫用法律程序的,如經查實,將受到相應法律制裁。在涉及親屬關係、繼承等案件中,當事人要注意如實提供全部家庭成員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張認為部分家庭成員與案件無關便隱瞞相應信息。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調解,當事人、代理人應當配合法院工作,如實陳述,應知曉虛假陳述的不利後果。法院對於惡意串通、隱瞞真相、虛假陳述、妨礙審判活動,利用法院調解活動達到非法目的的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一經發現,將依次予以司法制裁,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或拘留,對公司可處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人民調解亦是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可以將矛盾化解於訴訟產生之前,是當前推進訴源治理的重要工作內容。民調組織要注意主體合規,調解形式合法,調解不可超過法定範圍。如當事人調整訴求或協議放棄某項權利和請求,應在調解協議中明示,避免後續產生新的爭議。
依法維權也要誠信訴訟。說到底,只有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共同秉持誠信參與、文明訴訟的態度,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共同致力於糾紛化解,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大公約數。(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於中谷)
(責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