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批准《農村生活汙
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並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附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3月31日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9 年度浙江省
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 號)的規定,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的要求,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和技術研究成果,並結合浙江經驗,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嚴禁排入的汙水、可以排入的汙水、取樣與檢測。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執行過程中,由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並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 109 號,郵政編碼:310007),以供修訂時參考。
1 總則
1.0.1 為加強排水戶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和達標排放,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排水戶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其中納入城鎮汙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等涉及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 排水戶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農村生活汙水 rural sewage
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汙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汙水。
2.0.2 排水戶 wastewater disger
是指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0.3 集中處理設施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設計規模大於 5 m³d 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3 基本規定
3.0.1 編制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專項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規劃區域內排水戶汙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科學規劃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3.0.2 現有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時和集中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時,應充分考慮集中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排水戶汙水。
3.0.3 排水戶汙水分為嚴禁排入的汙水和可以排入的汙水。
3.0.4 嚴禁排入的汙水按本標準第 4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判斷。
3.0.5 可以排入的汙水按本標準第 5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判斷和控制。 3.0.6 可以排入的汙水的水質、水量在集中處理設施能力範圍之內的允許接入;可以排入的汙水的水質、水量在集中處理設施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允許接入。
3.0.7 排水戶應規範汙水排入過程,不得對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衝擊。
3.0.8 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汙水,不得造成環境汙染。
4 嚴禁排入的汙水
4.0.1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工業汙水以及規模化養殖場汙水。
4.0.2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含有 GB8978 中第一類汙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中有毒有害水汙染物、重金屬的汙水。
4.0.3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汙水。
4.0.4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
4.0.5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易凝聚、沉積、造成汙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汙水。
4.0.6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醫療廢水。
4.0.7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病死動物。
5 可以排入的汙水
5.1 水量控制
5.1.1 日累計汙水量不得超過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
5.1.2 汙水應均勻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避免溢流及衝擊影響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5.2 水質控制
5.2.1 排水戶汙水水質常規性指標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 8 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醃製類汙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汙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表 1要求。
5.2.2 排水戶汙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應不小於 0.3。
5.2.3 排水戶汙水排入後,經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調節均勻後的汙水水質不得超過設計水質。
5.3 排入控制
5.3.1 現有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戶汙水必須滿足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允許排入。
5.3.2 新(改、擴)建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設計規模和設計水質應充分考慮擬排入的排水戶汙水水質水量,按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設計。
6 取樣與檢測
6.1 取樣
6.1.1 排水戶汙水應在生產經營汙水排放口取樣。 6.1.2 進水應在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取樣。 6.1.3 採樣頻率和採樣方式根據排水戶汙水類別和排水量而定。
6.1.4 水樣的採集、保存等應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國家或地方有關監測技術規範。
6.2 水量測定
6.2.1 採用水量計量裝置測定排水戶日累計汙水排放量。
6.3 水質檢測
6.3.1 水質指標檢測方法採用表 6.3.1 所列的方法標準。其他檢測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可採用。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6944
2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
3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
4 《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1962
5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347
6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DB 33/973
7 《東南地區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指南》
8 《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