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為提高農村生活汙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已經省政府批准,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將於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
標準針對山東省農村在地形、規模、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的現狀,充分考慮各種技術所能達到的汙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據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規模以及出水去向,將標準分為二級。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大於50 m³/d(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溼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
規模小於50 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溼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執行國家或山東省相應的水質標準。
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另外,標準選取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控制指標。其中,總氮、總磷指標適用於出水直接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總氮、總磷水體的情形;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適用於設施規模大於100 m³/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III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情形;動植物油指標適用於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遊項目生活汙水的處理設施。
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應保持穩定運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標準限值。新建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組織實施。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山東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所、金鑼水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張青、李昕婧、蘇志慧、李玄、劉夫生。
本標準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9年9月17日批准。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規模小於500 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汙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於500 m³/d(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執行GB 18918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31962 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採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汙水 rural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汙水,主要包括衝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含專門用於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的人工溼地水質淨化工程、穩定塘等)。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 根據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規模和出水去向,將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
4.1.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
4.1.3 規模大於 50 m³/d(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溼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
4.1.4 規模小於 50 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溼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二級標準。
4.2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2.2 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應穩定運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 農村生活汙水就近納入城鎮汙水管網的,執行 GB/T 31962 的要求。
4.2.4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執行國家或山東省相應的水質標準。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工藝末端應設置規範化排汙口,並設置永久性排汙口標誌。
5.2 採樣點的設置、採樣方法,以及對汙水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照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各項目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 2 執行。本標準發布後,國家新發布的其他相關監測分析方法也可作為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
6 達標判定
6.1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汙水處理處置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管理措施的依據。
6.2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在任何情況下,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處置設施管理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2 本標準實施後,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山東省排放標準及汙染物的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7.3 執行本標準仍不能保證區域水環境質量達標或仍發生水體黑臭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提出嚴於本標準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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