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於近日公布。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汙染,保護環境,完善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組織制訂了《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已完成徵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將徵求意見稿徵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於2020年4月2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徵集」欄目下載。
聯繫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盧延娜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路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50911178
傳真:(010)84919396
電子郵箱:luyn@craes.org.cn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洪宇寧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468
傳真:(010)65645465
附件: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3.《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1日
前 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食品加工製造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食品加工製造業排放大氣汙染物、惡臭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棄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山東大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青島理工大學、中國食品工業協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 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食品加工製造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製造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以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的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製造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適用於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對於入河排汙口,若其僅接納適用本標準的企業廢水且完全未混入適用其他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廢水,其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也適用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18-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釀造醬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5750.12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微生物指標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HJ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食品加工製造業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and food manufaturing industry
本標準中指 GB/T 4754-2017 中代碼 C1331 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碼 C136 的水產品加工、代碼C144 的乳製品製造、代碼 C145 的罐頭食品製造(不含番茄罐頭和番茄醬罐頭製造)、代碼 C146 的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中的醬油、食醋和釀造醬製造,以及番茄製品製造。代碼 C1332 的非食用植物油加工水汙染物排放控制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其中,本標準中的番茄製品包括番茄醬、番茄汁、番茄沙司(即番茄調味醬)、番茄粉等以番茄或番茄醬為主原料加工製得的產品,以及番茄罐頭、番茄醬罐頭和番茄沙司罐頭。釀造醬是指 GB2718-2014 中規定的以穀物和(或)豆類為主要原料經微生物發酵而製成的半固態的調味品,如面醬、黃醬、蠶豆醬等。
3.2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食品加工製造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食品加工製造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排汙單位向其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汙水的量,汙水類別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排汙水,包括生產工藝汙水、廠區生活汙水、冷卻汙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等,不包括直流冷卻海水。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於核定水汙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6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食品加工製造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佔地邊界。
3.7 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提供汙
水處理服務的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共用的汙水處理設施等。
3.8 食品加工製造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and food manufaturing industry
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食品加工製造業排汙單位提供汙水處理服務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3.10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4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汙染物濃度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企業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 新建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1.3 當企業汙水間接排放時,如企業與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約定企業排水的某項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約定值作為企業排放該項水汙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並以此判定是否達標;合同中未約定濃度限值的水汙染物,按 4.1.1 和 4.1.2 的規定執行相應的間接排放標準。
4.2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4.2.1 現有企業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表 2 規定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4.3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4.4 當食品加工製造業企業廢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及相關技術規範。
5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
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控。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5.2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公布監測結果。
5.3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排汙許可證載明的要求,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4 對企業水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HJ 91.1等規定執行。
5.5 執行4.1.3規定的企業,應在合同中針對監測頻次等方面約定嚴於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定的自行監測要求,自行監測數據應及時共享至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其中自動監測數據應實時共享至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5.6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7 對企業排放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5.8 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6 實施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食品加工製造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用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原標題: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食品加工製造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