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標準】生態環境部印發《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汙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我部決定製定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在前期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並形成二次徵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就二次徵求意見稿徵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於2018年12月26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繫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江梅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大羊坊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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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3501384380,(010)84913998
傳真:(010)84919396
電子郵箱:jiangmei@craes.org.cn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洪宇寧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869
傳真:(010)66556262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排放的惡臭汙染物、工業爐窯和鍋爐及燃氣輪機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貯存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中的汙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為發布。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自本標準規定的標準實施之日起,其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關於天然氣淨化廠脫硫尾氣排放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9053 穩定輕烴
GB 50349 氣田集輸設計規範
GB 50350 油氣集輸設計規範
GB/T 6920 水質pH 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總鉻的測定
GB/T 7467 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質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雷德法
GB/T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1910 水質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質烷基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5503 水質釩的測定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489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碘量法
HJ/T 70 高氯廢水化學需氧量的測定氯氣校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32 高氯廢水化學需氧量的測定碘化鉀鹼性高錳酸鉀法
HJ/T 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採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01 水質總有機碳的測定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2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65 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總氮的測定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總磷的測定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質釩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質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原子螢光法
HJ 700 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57 水質鉻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32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4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流動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HJ 898 水質總α放射性的測定厚源法
HJ 899 水質總β放射性的測定厚源法
《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放射性部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制)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onshore petroleum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包括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鑽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採油(氣)、油氣集輸與油氣處理等作業;不包括油砂、油頁巖、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
3.2 天然氣淨化廠natural gas purification plant
對天然氣中硫化物等雜質進行脫除,使天然氣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同時對脫硫產生的酸氣進行硫磺回收處理的企業或設施。
3.3 酸氣acid gas
含硫天然氣通過脫硫裝置分離出的含硫化氫氣體。
3.4 原油穩定crude oil stabilization
對原油中揮發性強的輕組分加以脫出回收,以降低原油的蒸氣壓,利於常溫常壓下儲存,減少蒸發損耗的工藝過程。
3.5 油罐烴蒸氣回收recovering hydrocarbon vapors from oil storage tanks
對油罐烴蒸氣加以抽出回收,實現原油密閉儲存,減少蒸發損耗。
3.6 穩定原油stabilized crude oil
經穩定處理後,飽和蒸氣壓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原油。
3.7 淨化原油purified crude oil
經脫除游離和(或)乳化狀態的水、脫鹽、脫酸後,符合產品標準和工藝要求的原油。
3.8 天然氣凝液natural gas liquid
從天然氣中回收的未經穩定處理的液態烴類混合物的總稱,也稱為混合輕烴,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氣和穩定輕烴成分。
3.9 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經壓縮或冷卻後為液態的C3、C4 及其混合物。
3.10 穩定輕烴natural gasoline
從天然氣凝液或原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和更重的烴類為主要成分的液態石油天然氣產品。按照GB9053,分為1 號和2 號兩種牌號。
3.11 真實蒸氣壓true vapor pressure
有機液體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壓力),或者有機混合物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可根據GB/T 8017 測定的雷德蒸氣壓換算得到。
註:常溫儲存的有機液體儲存溫度按常年月平均氣溫大值計算。
3.12 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3.13 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4 公共汙
水處理系統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過納汙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及以上排汙單位提供
廢水處理服務並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汙水處理廠等。
3.15 直接排放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3.16 間接排放in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向公共汙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3.17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8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
設項目。
3.19 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佔地邊界。
4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現有企業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年□月□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 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汙染問題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水汙染物排放,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4 油氣接轉站、油氣集中處理站、儲油庫應採取雨汙分流措施,其界區排放雨水的汙染物濃度不得高於本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5 企業廢水地下回注,應採取措施防止對周邊地下水的汙染,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應對周邊地下水質量的影響開展定期監測,監測頻率按GB/T 14848 的規定執行。
5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天然氣淨化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 現有天然氣淨化廠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3 規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5.1.2 自201□年□月□日起,新建天然氣淨化廠執行表3 規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5.1.3 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尾氣排氣筒的實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並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公式(1)進行計算。
5.1.4 硫磺回收裝置的能力配置應保證在原料天然氣大硫含量及天然氣淨化裝置大負荷情況下,能完全處理產生的酸氣;在任何時候,酸氣進入火炬都應能點燃並充分燃燒。
5.1.5 硫磺回收裝置尾氣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於15m。
5.2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自201□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執行以下規定。
5.2.1 油氣集輸與處理汙染控制要求
a) 按照GB 50350和GB 50349規定對油氣集輸採用密閉工藝流程。
b) 按照GB 50350規定對採油井套管氣予以回收。
c) 按照GB 50350規定在原油處理過程中採取原油穩定或油罐烴蒸氣回收措施。原油穩定裝置產出的輕烴應密閉儲運或處理,產出的不凝氣應輸入回收系統回收利用。
5.2.2 油品儲存汙染控制要求
a)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1號穩定輕烴儲罐應採用壓力儲罐。
b) 2號穩定輕烴常壓儲存時應採用內浮頂罐。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採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密封方式。
c) 新建儲存真實蒸氣壓≥5.2kPa的穩定原油和淨化原油儲罐應採用浮頂罐,現有儲存真實蒸氣壓≥5.2kPa的設計容積≥10000m3的穩定原油和淨化原油儲罐應採用浮頂罐。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採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應採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密封方式。
d) 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應密閉。
e)企業應至少每1個月1次對外浮頂罐的浮盤和密封設施的完好性進行檢查,檢查記錄至少保存3年;如發現有破損、有縫隙、浮盤上下運行不正常等現象,在可行條件下應儘快修復,不應晚於近一個停工期。企業應在每個停工期對內浮頂罐浮盤和密封設施的完好性進行檢查,檢查記錄至少保存3年;如發現有破損、有縫隙、浮盤上下運行不正常等現象,應在停工期內完成修復。
5.2.3 油品裝載汙染控制要求
a) 原油裝車應採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方式,頂部浸沒式裝載的出油口距離罐底高度應小於200mm。
b)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1號穩定輕烴裝車應採用密閉方式,裝車鶴管的氣相管道應與儲罐的氣相管道相連接。
5.3 企業邊界及周邊環境汙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業自201□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油氣接轉站、油氣集中處理站、儲油庫邊界非甲烷總烴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不得超過4.0mg/m3。
5.3.2 在現有企業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範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範圍由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汙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6 汙染物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自行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依法公布監測結果。
6.1.2 企業應當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性採樣口、採樣監測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6.1.3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6.1.4 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測。
6.2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
6.2.1 水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和HJ/T 373的規定執行。
6.2.2 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6.3 大氣汙染物監測要求
6.3.1 天然氣淨化廠排放二氧化硫的監測採樣按GB/T 16157、HJ 397、HJ 373或HJ 75、HJ 76的規定執行。企業邊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按HJ /T 55的規定執行。
6.3.2 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6.3.3 本標準發布實施後,國家發布新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範圍和條件滿足要求,也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3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並保存環境保護管理臺帳記錄,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原標題: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