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安徽發布《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排放標準要求如下:
1 現有企業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執行GB 4915-2013 標準,自2021 年1 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達到表1中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水泥企業可不執行秋冬季重點行業錯峰生產)。
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3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 規定。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大氣汙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減少汙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安徽省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安徽省轄區內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水泥工業企業排放的水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具有強制性執行效力。
本標準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安徽省水泥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
本標準由安徽省人民政府XXXX 年XX 月XX 日批准。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製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製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安徽省和國家相應的汙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汙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汙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ß射線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水泥工業cement industry
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採、水泥製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製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3.2 水泥窯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燒設備。
3.3 窯尾餘熱利用系統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窯窯尾廢氣,利用廢氣餘熱進行物料乾燥、發電等,並對餘熱利用後的廢氣進行淨化處理的系統。
3.4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製備設備; 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5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crusher,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
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
3.6 散裝水泥中轉站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裝水泥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
3.7 水泥製品生產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
3.8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9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0 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汙染物洩漏。
3.11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監控點的汙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2 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3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4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建、擴建水泥工業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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