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0-11-23 環保在線

  日前,杭州發布《杭州市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杭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改善杭州市環境空氣品質,防治大氣汙染,引導工業企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源廢氣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實施等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後,國家和浙江省發布的相應行業型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涉上述行業汙染控制要求的,當其嚴於本標準或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時,執行國家和浙江省行業型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新建汙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汙染源自2020年*月*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並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標準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起草人: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杭州市行政轄區內固定汙染源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實施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固定汙染源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管理及其投產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杭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實施後,再行發布的國家或地方行業標準,按其適用範圍規定的汙染源執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9801  空氣品質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 16297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GB/T 14669  空氣品質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品質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501  空氣品質 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鋅還原-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氣品質 苯胺類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氣品質 甲醛的測定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94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1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採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2  環境空氣 汞的測定 巰基棉富集-冷原子螢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4  固定汙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

法 

  HJ 547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

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8  環境空氣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

液相色譜

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5  環境空氣 揮發性滷代烴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汙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鹼滴定法
 

  HJ 683  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4  固定汙染源廢氣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汙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691  環境空氣 半揮發性有機物採樣技術導則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8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9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0  環境空氣 氣態汞的測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4  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帳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試行)
 

  HJ 955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採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956  環境空氣 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學
 

  HJ 973  固定汙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06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滷代烴的測定 氣袋採樣-氣相色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76  環境空氣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079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螢光法
 

  HJ 2000  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T 2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4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5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9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1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石棉塵的測定 鏡檢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汙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6  大氣固定汙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汙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8  大氣固定汙染源 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8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淨化裝置
 

  HJ/T 38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收淨化裝置
 

  HJ/T 38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溼法漆霧過濾淨化裝置
 

  HJ/T 38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淨化裝置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DB3301/2018  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試行)》
 

  《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杭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固定汙染源
 

  各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排氣筒或建築構造(如車間等)向空中排放的汙染源。
 

  3.2 現有汙染源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汙染源。
 

  3.3 新建汙染源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汙染源。
 

  3.4 總烴
 

  指在本方法規定的測定條件下,在可攜式色譜/選擇性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上有響應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
 

  3.5 氯苯類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濃度的數學加和。
 

  3.6 乙酸酯類
 

  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濃度的數字加和。
 

  3.7 丙烯酸酯類
 

  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濃度的數學加和。
 

  3.8 揮發性有機物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9 總揮發性有機物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佔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10 非甲烷總烴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11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2 密閉
 

  汙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3 密閉空間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汙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4 揮發性有機液體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
 

  (1)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0.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
 

  (2)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於0.3kPa的組分總質量佔比大於等於20%的有機液體。
 

  3.15 真實蒸氣壓
 

  有機液體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絕對壓力),或者有機混合物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為泡點蒸氣壓,根據GB/T 8017等相應測定方法換算得到。
 

  註:在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其工作(儲存)溫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計算。
 

  3.16 洩漏檢測值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點的VOCs濃度扣除本底值後的淨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17 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8 標準狀態
 

  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3.19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 mg/m3。
 

  3.20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所排放的汙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 kg/h。
 

  3.21 廠界
 

  企業或生產設施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實際佔地邊界。
 

  3.22 廠界大氣汙染物監控點
 

  按照HJ/T 55 確定的廠界監控點,根據汙染物的排放、擴散規律,當受條件限制,無法按上述要求布設監測採樣點時,也可將監測採樣點設於工廠廠界內側靠近廠界的位置。
 

  3.23 廠界大氣汙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標準狀態下廠界內大氣汙染物監控點的大氣汙染物濃度任何一小時內最大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mg/m3。
 

  3.24 密閉排氣系統
 

  將工藝設備、車間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氣汙染物,捕集並輸送至汙染控制設備或排放管道,使輸送的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的系統。
 

  3.25 汙染物控制設施
 

  用於減少汙染物向空氣中排放的除塵設備、燃燒裝置、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生物處理設施、催化處理設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汙染物控制設施。
 

  3.26 汙染物控制設施總去除效率
 

  指汙染物控制設施處理汙染物的排放量與處理前汙染物的量之比,可通過同時測定處理前後廢氣中汙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汙染物與處理之前的汙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具體見式(1):

  當汙染物控制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後一級出口為「處理後」進行計算;當汙染物控制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汙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汙染控制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後」進行計算;當汙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汙染物總量為「處理後」。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
 

  新建汙染源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汙染源自2021年12月3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2  排氣筒要求
 

  4.2.1 排放氯氣、氰化氫、光氣、氯化氰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其他大氣汙染物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於15m。
 

  4.2.2 兩個排放相同汙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併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均排放同一汙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得等效值。三根以上排氣筒計算等效高度時,應選取不同等效順序計算的等效高度值中的最小值作為等效排氣筒高度。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考GB16297附錄A。
 

  4.3  治理設施運行控制要求
 

  4.3.1 治理設施應先於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應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故障和檢修等)保持正常運行;應遲於生產設施停車後且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汙染物全部進行淨化處理後停機。
 

  4.3.2 治理設施應設置關鍵固定參數設計值和正常運行時操作參數指標範圍數值。
 

  4.3.3 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及時更換失效的淨化材料,儘快修復密封點的洩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並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4.3.4 治理設施維護保養不應在運行期間進行。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 規定
 

  5.2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
 

  5.3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
 

  5.4 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洩漏控制要求
 

  汙染源應按照《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試行)》落實設備與管線密封點洩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5.5 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
 

  5.6  其他汙染控制要求
 

  5.6.1 生產設施應採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人為故意稀釋排放。
 

  5.6.2 產生大氣汙染物的生產工序應設置有效密閉排氣系統,變無組織排放為有組織排放。確實無法實現密閉的,應採取其他汙染控制措施。
 

  5.6.3 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5.6.4 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T 386、HJ/T 387、HJ/T 388、HJ/T 389、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導則的要求。
 

  5.6.5 當適用不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汙染物合併排氣筒排放時,排放標準適用於最嚴格的類別。
 

  5.6.6 企業應按照HJ 944或排汙許可證的要求建立汙染物排放控制臺帳,並至少保存3年。
 

  6 汙染物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汙染源責任主體應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必要時,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6.1.2 汙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6.1.3 新建項目應在汙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採樣孔和採樣平臺;改(擴)建項目如汙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採樣孔。若排氣筒採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併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採樣孔。
 

  6.1.4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工況應與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企業人員與監測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企業應該提供工況數據的證明材料。
 

  6.2  排氣筒監測
 

  6.2.1排氣筒中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75、HJ 76和HJ 732的規定。
 

  6.2.2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濃度限值指任何1h樣品濃度平均值不能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h採樣獲得的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採樣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於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於1h,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採樣獲得平均值,或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並計平均值。
 

  6.2.3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2)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6.3  廠界監測
 

  6.3.1 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監測按HJ/T 55、HJ 194 、HJ 691的規定執行,根據汙染物的排放、擴散規律,當受條件限制,無法按上述要求布設監測採樣點時,也可將監測採樣點設於廠界內側靠近廠界的位置。
 

  6.3.2 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車間門窗、裝置區及未經處理車間排放口(含車間頂部排風口)下風向下1m,高度不低於1.5m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於3個,並選取其濃度最大值作為廠區內大氣汙染物監控點濃度。
 

  6.4  在線監測
 

  6.4.1 固定汙染源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HJ 75中有關要求的規定執行。
 

  6.4.2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照HJ 76中有關要求的規定執行。
 

  6.4.3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通過驗收並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和考核。
 

  6.4.4 固定汙染源應根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並滿足國家或地方固定源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規範。在線監測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環境保護和計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執行。如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臺最新在線監測政策要求,則按最新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6.5  大氣汙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
 

  大氣汙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按表2中所列的標準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市和區(縣、市)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企業必須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及其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汙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7.3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該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開展企業執法檢查時,採用DB3301/-2018附錄B監測方法的儀器測得的總烴或非甲烷總烴濃度數值,作為判斷是否超標的執法依據,其儀器應經過檢定或校準合格。
 

  7.5自動監控系統經檢定或校準合格,並按規範運行後獲得的有效數據,按照《杭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規定進行超標判別,作為非現場執法的依據。
 

  原標題:《杭州市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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