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天津發布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品質,促進平板玻璃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大氣汙染物有組織排放源和廠界無組織排放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規定了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規定、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溫娟、尹立峰、趙翌晨、孫蕊、李敏姣、張雷波、閆平、常文韜、宋兵魁、谷峰、王興、馮真真、王蔭蔭、鄒迪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控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氣品質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2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汙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汙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8 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 第470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26453界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為了便於使用,以下重複列出了GB 2645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狀的矽酸鹽玻璃。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
3.2 平板玻璃工業 flat glass industry
採用浮法、壓延等工藝製造平板玻璃的工業。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2]
3.3 玻璃熔窯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架和耐火材料砌築而成。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3]
3.4 純氧燃燒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於或等於90%的燃燒方式。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5]
3.5 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排氣筒乾燥排氣中大氣汙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6]
3.6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7]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存放、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洩漏等。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8]
3.8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 mg/m3 。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9]
3.9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0]
3.10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1]
4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 現有企業自2021 年 12月 31 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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