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發布《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汙染,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質量,加強浙江省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企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惡臭汙染物的排放,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項目外,其餘指標項目仍按照《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要求執行。各地可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後,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和排放標準嚴於本標準時,這些汙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化學纖維(不含無機纖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學纖維工業建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69 空氣品質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5 空氣品質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品質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80 空氣品質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氣品質 甲醛的測定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Z/T 300.86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第86部分:乙二醇
GBZ/T 300.103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第103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異丁基甲酮
HJ/T 35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3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8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
液相色譜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01 環境空氣和廢氣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905 惡臭汙染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76 環境空氣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077 固定汙染源廢氣油煙和油霧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汙染源廢氣甲硫醇等8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氣袋採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00 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化學纖維 chemical 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經化學加工製得的纖維,涵蓋GB/T 4754-2017中化學纖維製造業(C28),包括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製造(C281)、合成纖維製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製造(C283)。
按照生產原料一般可分為人造纖維(再生纖維和無機纖維)和合成纖維。
3.2再生纖維 regenerated fibers
以天然產物(纖維素、蛋白質等)為原料,經紡絲過程製成的化學纖維。包括再生纖維素纖維、再生蛋白質纖維。
3.3無機纖維 inorganic fibers
以礦物質等為原料製成的纖維。
3.4合成纖維 synthetic fibers
以石油、天然氣及煤等產品為原料,用有機合成的方式製成單體,聚合後經紡絲加工製成的纖維。
3.5生物基化學纖維 bio-based fibers
以生物質為原料或含有生物質來源單體的聚合物所製成的纖維。
3.6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 recycled fibers
採用回收的廢舊聚合物材料和廢舊紡織材料加工製成的纖維。
3.7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8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過程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佔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9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10工藝廢氣 process vents
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包括原液製備、酸片生產、絲束生產、聚合、紡絲(精練)、酸站、溶劑回收、後處理等。
3.11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產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2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13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4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佔地邊界。
3.15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含苯的單環芳烴,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濃度的算術之和。
3.16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7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年□□月□□日起工藝廢氣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工藝廢氣執行表1和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3 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工藝過程等,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篩選並上報需要控制的TVOC汙染物項目。
4.1.4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 mm處VOCs檢測濃度≥100 μmol/mol,採用加蓋等方式收集並處理汙水處理站廢氣,應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涉及排放工藝廢氣中特徵汙染物的,還應執行表1規定的相應汙染物排放限值。
4.1.5 NMHC和油煙的最低處理效率應滿足表3規定的最低處理效率,並應同時執行表1或表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1.6 處理效率,指汙染物控制設施去除汙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汙染物的量之比,可通過同時測定處理前後廢氣中汙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汙染物與處理之前的汙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具體見(1)。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後一級出口為「處理後」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汙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後」進行計算。當汙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汙染物總量為「處理後」。
4.1.7 非燃燒(焚燒、熱氧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1.8 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應按公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並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利用鍋爐、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4.1.9 進入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料助燃需要補充空氣的情況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RTO燃燒溫度不得低於760 ℃;
——停留時間不低於0.75 s。
4.1.10 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表3的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要對排放煙氣中的氮氧化物進行控制,且應符合表4規定的限值要求。利用鍋爐、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4.1.11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4.1.12 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 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1.13 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 1093、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導則的要求。
4.1.14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併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並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後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2中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應執行表5規定。
5 企業邊界
5.1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管控,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5.2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 h大氣汙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6規定的限值。
6 大氣汙染物監控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6.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後監測;並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汙染物項目。
6.2 監測採用與分析方法
6.2.1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惡臭汙染物監測應符合HJ 905的相關規定。
6.2.2 企業邊界大氣汙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6.2.3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牆),則在操作工位下方向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b)廠區內NMHC任何1 h平均濃度的監測採用HJ 604、HJ 1012 規定方法,以連續1 h採用獲取平均值,或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4 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可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6.2.4 大氣汙染物的分析測定採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6.2.5 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採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對於大氣汙染物的有組織排放,採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4 對於大氣汙染物的廠區、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採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於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原標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徵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