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DB 37/ 2376—2013有關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中排放濃度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或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中相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3.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汙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項目應逐步搬遷;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 中「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前 言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進一步明確了過渡期山東省行業標準與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關係;
——簡化了標準框架結構;
——與國家和省關於實施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要求進行了銜接;
——調整了部分行業、部分區域汙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蘇志慧、李玄、李昕婧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除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之外的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控制指標,且省或國家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除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之外的現有固定源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汙許可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執行省或國家相應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汙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鹼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 37/ 2376-2013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37/T 2704 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DB 37/T 2705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 source
各種鍋爐和爐窯等燃燒設備以及冶金、建材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通過排氣筒向空中排放的廢氣汙染源。
3.2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3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或生產設施。
3.4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中的數值。
3.5爐窯乾燥尾氣dry tail gas for kiln and furnace
確因工藝需要,利用爐窯產生的熱煙氣,摻混一定量的新鮮空氣,對物料進行乾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3.6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餘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核心控制區core control region
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3.8重點控制區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
3.9一般控制區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汙染物排放控制區劃分
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即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2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DB 37/ 2376—2013有關要求;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 中排放濃度限值。
4.2.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 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或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 中相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 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汙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項目應逐步搬遷;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 中「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執行時間和要求同條款4.2.1、4.2.2。
4.2.4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和時間的,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4.2.5 企業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
4.3 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於8m,其他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於15 m(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除外),具體高度按通過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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