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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大氣網訊: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控制水泥工業汙染物的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群健康。我廳委託有關科研單位編制了《海南省水泥工業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如有意見與建議,請將意見發送至聯繫人電子郵箱,反饋意見請籤署真實姓名或單位。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20日。
(聯繫人:尹健維,電話:65316255,郵箱hainandqc@126.com)
海南省水泥工業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生產企業選址要求、技術要求、運行控制、汙染物排放限值、排氣筒高度、排汙口設置、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水泥工業,包括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採、水泥(熟料)生產、水泥粉磨、散裝水泥轉運、水泥製品生產等,以及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生產運行控制、監測監督,以及現有水泥生產設施汙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其他非金屬礦開採、非金屬礦石骨料及粉體加工中汙染物的控制參照執行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4915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 18918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GB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範
GB50757水泥窯協同處置汙泥工程設計規範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19923 城市汙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HJ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434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範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汙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HJ 54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HJ 675 固定汙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鹼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汙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47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泥工業
HJ848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
HJ905 惡臭汙染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範
HJ917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24 固體廢物 熱灼減率的測定 重量法
HJ1045固定汙染源煙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攜式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131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可攜式紫外吸收法
HJ2020 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範
HJ2028電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範
HJ/T 2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汙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256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 水泥製造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衝溶液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GB 4915、GB 3048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為了便於使用,以下重複列出,GB 4915、GB30485中某些術語和定義,涉及表述不相同的,以本標準為準。
3.1
水泥工業 cement industry
本標準指從事水泥原料礦開採、水泥(熟料)生產、水泥粉磨、水泥(熟料)轉運及貯存、水泥製品生產,以及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生產企業或部門。
3.2
新型幹法水泥窯 new dry process cement kiln
在窯尾配加了懸浮預熱器和分解爐的迴轉式水泥窯。
3.3
水泥窯協同處置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將滿足或經過預處理後滿足入窯要求的固體廢物投入水泥窯,在生產水泥熟料的同時實現對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的過程。
3.4
窯磨一體機模式 compound mode
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生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餘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用同一套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模式。
3.5
廢氣餘熱利用系統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窯(窯頭、窯尾)廢氣,利用廢氣餘熱進行物料烘乾、發電等,並對餘熱利用後的廢氣進行淨化處理的系統或設備(烘乾機、烘乾磨、煤磨等)。
3.6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clinker cooler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製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7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狀物料設備;磨機指粉磨物料的設備(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破碎機、磨機、包裝機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
3.8
採用獨立熱源的烘乾設備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不利用水泥窯(窯頭、窯尾)廢氣餘熱,單獨設置熱風爐等熱源,對物料進行烘乾的設備。
3.9
散裝水泥(熟料)中轉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裝水泥、熟料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
3.10
水泥製品生產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本標準水泥製品生產指砌塊磚、混凝土(商砼)攪拌站、砂漿、混凝土預製件(水泥制管、杆、樁、磚、瓦等)的生產,不包括施工現場攪拌水泥的過程。
3.11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大氣壓力為1013.25h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12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 m。
3.13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生產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路、物料輸送系統等大氣汙染物洩漏。
3.14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經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3.15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3.16
煙氣淨化系統fluegascleaningsystem
煙氣淨化處理採用的各種處理設備或設施組成的系統。
3.17
在線監測onlinemonitoring
利用儀器設備對控制指標進行自動連續實時監測。
3.18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s
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液態廢物(排入水體的廢水除外)。
3.19
危險廢物 hazardous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0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廢氣汙染物在規定時間段內的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4 選址要求
4.1 水泥生產建設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行業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性質要求。
4.2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選址,應根據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合理的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範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敏感目標。
4.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非工業用地建設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水泥生產項目。
5 技術要求
5.1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
5.1.1 水泥窯(窯頭、窯尾)、破碎機、煤磨、水泥磨、水泥包裝機、水泥散裝機等與其配套的廢氣淨化設施應設置聯鎖運行裝置。
5.1.2 應採用雨、汙分流排水系統,生產廢水、生活汙水、生產車間地面衝洗廢水以及運輸車輛衝洗廢水,不得與雨水合流外排。
5.2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熟料)生產企業
在執行5.1要求的基礎上,還應做到:
5.2.1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窯尾,須根據生產設備的能力、工業廢物的特性配置高效袋式除塵設備。
5.2.2破碎易揚塵的固體廢物,其廢氣的除塵設備應選用袋式除塵器,並根據廢氣性質選擇濾袋和袋籠材質。
5.2.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按照GB18597要求設置洩露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淨化裝置。
5.2.4 各類廢物滲濾液,各類廢物處置、堆存區域內的排水,車輛衝洗排水,初期雨水按其性質分類收集處理,滿足回用水要求綜合利用或達標後外排。
5.2.5固體廢物貯存及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汙染物的控制與防治,應符合GB14554規定。
6 運行控制
6.1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
6.1.1廢氣收集系統及淨化設備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實現汙染物達標排放。因廢氣收集系統或淨化設備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設備,待檢修合格後同步投入運行。
6.1.2 水泥迴轉窯點火升溫過程中,當分解爐溫度達到 850℃時,SNCR脫硝設施應投運。
6.1.3 應加強汙染防治設施的巡檢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布袋除塵器應定期更換濾袋,靜電除塵器定期檢修極板、振打清灰裝置等。
6.1.4 原料、燃料中硫含量較高的企業,應加強生產控制,增設末端治理設施等,做到二氧化硫達標排放。
6.1.5 氮氧化物控制應在採用低氮燃燒器、分級燃燒技術的基礎上,採用廢氣末端治理技術,結合企業實際合理選擇脫硝劑,並根據工藝需求確定脫硝劑的施噴量,從源頭上減少氨逃逸。
6.1.6應當實時記錄煙氣淨化用脫酸劑、脫硝劑及其噴施量,並記入管理臺帳。
6.2 協同處置廢物的水泥(熟料)生產企業
在執行6.1要求的基礎上,應做到:
6.2.1 固體廢物的卸料、輸送
6.2.1.1固體廢物的卸料過程應在封閉的構築物或建築物內進行,應配置通風、淨化系統,並保持與車輛卸料動作聯動。
6.2.1.2固體廢物的卸料、轉運作業區應設置作業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
6.2.1.3固體廢物的輸送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危險廢物成分,採用符合GB18597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輸送。
(2)產生異味的工業固廢其輸送過程應設置防止異味擴散的裝置,並應採取防洩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6.2.1.4液態或半固態工業固廢可通過管道泵送,並符合下列規定:
(1)固體廢物的處置方案須安全環保,水泥窯生產的產品應滿足GB 304858.1、8.2、8.3的規定。
(2)廢物裝卸、輸送、處置過程應當密閉,並做好防風、防雨、防曬、防滲、防衝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氣體散發等。
6.2.2 固體廢物的投加
6.2.2.1在運行過程中,應根據固體廢物特性按照HJ 662中的要求合理選擇固體廢物投加點和投加方式。
6.2.2.2 固體廢物的投加過程和處置過程應採取廢氣汙染控制措施。
6.2.2.3 在水泥窯達到正常生產工況並穩定運行至少 4小時後,方可開始投加固體廢物;因水泥窯維修、事故檢修等原因停窯前至少 4小時內禁止投加固體廢物。
6.2.2.4 當水泥窯出現故障或事故造成運行工況不正常,如窯內溫度明顯下降、煙氣中汙染物濃度明顯升高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投加固體廢物,待查明原因並恢復正常運行後方可恢復投加。
6.2.2.5 在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時,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筒總有機碳(TOC)因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增加的濃度不應超過 10mg/m3,TOC 的測定步驟和方法執行 HJ 662 和 HJ 38 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6.2.3 在進行旁路放風時,應記錄旁路放風的方式、時間、排氣量等,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旁路放出的廢氣達標排放。
6.2.4協同處置水泥窯尾更換大布袋時,應記錄並建立廢布袋的產生量、處置量、處置方式等的管理臺帳。
7 汙染物排放限值
7.1 大氣汙染物有組織源排放限值
7.1.1 現有企業2021年12月31日前,執行GB4915,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自本標準頒布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表1 大氣汙染物有組織源最高允許排放限值(mg/m3)
7.1.2 2021年12月31日前,現有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執行GB 30485,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泥生產企業排放的大氣汙染物中的常規汙染物執行表1,水泥生產企業窯尾排放的大氣汙染物中的特徵汙染物執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1.1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7.2.1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7.2.1.1原料礦開採
表2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窯尾廢氣特徵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1)原料礦開採使用的鑽孔設備應配備除塵設施,礦石挖掘、裝卸應採取預噴淋(水)等抑塵措施。
(2)礦山爆破應採用微差爆破等技術措施降低顆粒物排放。
(3)廢石堆放應設計、建設規範的廢石場。廢石的轉運、排棄、堆置過程應採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7.2.1.2物料裝卸、儲存與輸送
(1)粉煤灰、礦粉、水泥等物料應儲存於封閉儲倉(庫)中,並在頂部卸壓口配備除塵設施。
(2)生產原料、燃煤等塊狀或粘溼物料應儲存於封閉料場(倉、庫)中;破碎後的原料運輸或輸送進廠卸料時應配備抑塵設施。
(3)物料均化應在封閉料場(倉、庫、棚)中進行。
(4)物料輸送應當採取封閉措施,轉運點等產塵環節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5)廠區道路應硬化,並採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路面清潔。
(6)生產廠區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保證物料運輸車輛整潔,減少物料運輸過程中的遺撒和揚塵。
7.2.1.3破碎、粉磨、烘乾和煅燒
(1)物料破碎時,應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出料口採用密閉裝置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2)磨機、烘乾機進料口應密閉,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安裝鎖風裝置,抑制顆粒物外逸。
(3)窯系統應保持負壓,漏風、漏料等故障應及時處理。
(4)脫酸劑、脫硝劑的儲存、卸載、輸送、製備等過程應密閉,並採取氨氣洩漏檢測措施。
7.2.1.4包裝與運輸
(1)包裝機應配備除塵設施。袋裝水泥的清包機、輸送轉運點、裝車點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水泥包裝應選用不撒漏的覆膜包裝袋。
(2)水泥散裝機、發運碼頭的裝船機應配備可聯動的除塵設施。
7.2.1.5入廠固體廢物的管理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入廠後的裝卸、儲存、輸送和預處理過程應封閉。封閉區域內產生的臭氣應抽取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經過其他處理措施達標後排放。
7.2.1.6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
7.2.2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7.2.2.1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3中的規定。
7.2.2.2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廠界惡臭汙染物限值應按照GB14554執行。
表3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1.1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應滿足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7.3.1 水泥企業應配套建設或依託工藝可行、運行可靠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7.3.2 生產循環冷卻水、地面衝洗廢水、車輛清洗廢水和其它工藝廢水等經收集處理後滿足GB/T 19923表1標準的優先回用;外排汙水管網應滿足GB 18918表1中一級A及表2中限值要求;排入地表水體應依據區域受納水體功能區劃、水體環境質量要求達標排放。
2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並應高出本體建(構)築物3m以上。
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筒高度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
3 排汙口設置
3.1 排汙口類型
根據水泥企業廢氣排放口汙染物排放特點和排放負荷,水泥窯窯尾煙囪、冷卻機煙囪(窯頭煙囪)為主要排放口,其他廢氣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
根據水泥生產企業廢水排放特點,廢水排放口分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間接排放口)、設施或車間排放口為內排口。
3.2 排汙口設置要求
企業應按照《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 環監〔 1996〕470號),以及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4 監測要求
4.1 企業自行監測
10.1.1 企業應落實HJ848的要求,自行監測汙染源的排放情況。
10.1.2大氣汙染物有組織源的監測採樣應按GB/T 16157、HJ 75或HJ/T 397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應按HJ/T 55規定執行。
10.1.3按照HJ 75 、HJ 76的規定,定期對廢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技術指標進行校準,保證儀表的準確性,並完善校準、維護記錄。
10.1.4水泥企業廢氣有組織排放源、無組織排放限值的監測按表4、表5執行。
表4 大氣汙染物有組織排放源監測因子及頻次
水泥企業廢氣無組織排放源監測因子及頻次按表5執行。
表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監測因子及頻次
10.1.5 廢水監測
廢汙水外排的企業,監測點位、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按表6執行。
表6 廢汙水排放監測因子及最低頻次
1.1 環境質量現狀監測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應滿足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10.2.1 在試運行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應在廠址全年主導風向下風向最近敏感點及環境影響預測汙染物最大落地濃度點附近各設1個監測點,監測大氣中重金屬和二噁英類;應在廠址區域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農田、以及下風向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汙染物濃度最大落地點附近各設1個監測點,監測土壤中重金屬和二噁英類。
10.2.2 在正式投運後,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每年至少應對上述環境質量現狀監測點進行一次大氣及土壤中的重金屬和二噁英類監測。
10.2.3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設定的地下水監控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枯水期地下水水質監測。
1.2 監督性監測
10.3.1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企業的自行監測情況,不符合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的企業應及時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0.3.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採用隨機方式對水泥生產企業汙染源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監測期間生產負荷不應低於額定值的75%。對水泥窯煙氣中重金屬類汙染物、二噁英類濃度應每半年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
10.3.3 大氣汙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7大氣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
1 達標判定
11.1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範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11.2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和執法的依據。
11.3對於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水泥窯旁路放風排氣、採用獨立熱源的烘乾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1)
式中:C基——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C實——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基準氧含量,%;
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基準氧含量為10%,採用獨立熱源的烘乾設備基準氧含量為8%;
O實——實測的氧含量,%。
2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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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 30485-2013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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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J 434-2008 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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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J2025-2012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範
[11] HJ/T 256-2006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 水泥製造
[12] DB41/ 1953-2020 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3] DB13/2167-2020 河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14] DB37/ 2373-2018 山東省地方標準《建材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5] DB13/T 2352-2016 河北省地方標準《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汙染控制技術規範》
[16] DB50/656-2016 重慶市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7] DB52/893-2014 貴州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8] DB11/ 1054-2013 北京市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9]《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環發〔2013〕81號)
[20]《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20]《水泥行業規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 年 第 5 號)
[21]《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號)
[22]關於加強二噁英汙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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