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跑腿」業務逐漸興起,部分犯罪分子藉由他人「跑腿」實施犯罪。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今天從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市一名「90後」小夥譚某為賺取50元「跑腿費」幫助林某運送毒品,最終以共同犯罪論處,獲刑九個月。
「我平時跑腿送貨一單收8元錢,幫林某運送冰毒,他通過微信轉帳了50元運費給我。」據譚某供述,2017年,林某通過電話聯繫譚某要求送貨,交給譚某一個「煙盒」後便支付了50元運費。什麼貨能讓林某支付比市場價高出六倍的運費?譚某自己心裡也犯起了嘀咕。
出於好奇,譚某打開了林某交給他的「煙盒」,發現裡面是一包指甲蓋大小的白色粉末,譚某頓時瞭然,但面對高額「跑腿費」的誘惑,譚某還是按照約定幫助林某將毒品送到了一名男子手上。在林某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譚某由於心理壓力選擇了自首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林某、譚某犯販賣毒品罪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譚某辯稱其僅是懷疑運送的是毒品,應構成運輸毒品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
武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在公安機關已多次穩定供述林某讓其運送的是毒品冰毒,對於所送的毒品特徵的描述亦能與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基本吻合,能相互印證。再結合譚某收取了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跑腿費,足以認定譚某知道或應當知道林某讓其運送的是毒品。林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毒品,譚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提供幫助,並從中牟利,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武江法院依法分別判處林某、譚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九個月。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販賣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販賣毒品行為。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主觀上不明知進行辯解,但主觀可以通過客觀行為來反映,通過對案件事實和行為人客觀方面的表現進行全面分析,可以判斷出主觀上是否明知。
本案中,被告人辯稱不明知是毒品但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根據其供述的物品包裝、形態,及其年齡、閱歷、生活常理、市場行情等情況綜合分析,能夠認定行為人為「明知」。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作出上述判決,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卜瑜 通訊員 黃健婷、鄭曼玲、劉文娟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葉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