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高壓電擊殘 管理義務方擔主責賠償64萬餘元

2021-01-08 中國新聞網

學生被高壓電擊殘 管理義務方擔主責賠償64萬餘元
2014-05-28 11:07:22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責任編輯:

  中新網重慶5月28日電(郝紹彬 向蕻 劉賢)11歲的小學生亮亮上學路上因好奇進入變電站內玩耍,結果被高壓電擊傷,上肢被鑑定為五級傷殘。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此案並作出二審判決,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西站橡膠製品廠(簡稱西站橡膠廠)對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受害方各類損失64萬餘元。

  有警示標誌但未及時修補牆洞亦有責

  亮亮系外來務工人員子女,2009年始就讀於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小學。2012年5月31日上午,亮亮在上學途中,進入路旁山坡一變電房,被放置在變電房內的變電器高壓電流擊傷。

  2013年8月30日,司法鑑定認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屬五級傷殘,下肢損傷屬十級傷殘。還需植皮等手術治療,需續醫費、配置肩離斷假肢等。

  法院查明,原九龍坡區華巖鎮西站村變電房內的兩臺變壓器,一臺屬於西站村所有,後移交給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管理。另一臺即放置在變電房內磚砌平臺上的變壓器,屬於被告西站橡膠廠所有,其電源來自電力公司變壓器。

  事故發生前,該變電房的房門設置有「止步高壓危險」的警示標誌,房內被告西站橡膠廠所有的變壓器表面也掛有「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警示標誌,但該變電房房門未鎖閉,變電房牆體上有一牆洞。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公司對變電房隔離防護功能有效性均負有管理義務。兩公司雖在變電房門上及變壓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標誌,但對變電房牆體上的牆洞未及時進行修補,變電房門未進行鎖閉,基於高壓作業的高度危險性,兩公司對其盡到了危險性警示義務,但沒有採取合理的防護措施保護他人免受傷害,故兩公司對受害人進入變電房觸電受傷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受害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原告無視變電房門上及變壓器上的警示標誌,進入變電房觸電受傷,亦應承擔一定責任。九龍坡法院遂判決兩公司承擔80%的責任。

  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五中院日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高壓電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

  據重慶五中院主審法官張應洪介紹,未成年人因其對危險認知能力較弱、自我保護能力差,又有較強的好奇心,成為受害人的比重大,發生事故多因該經營者或管理人沒有對危險區域進行有效防護,讓未成年人有機會接近該高度危險區域。

  侵權責任法規定,對高壓輸電線路及高壓設施致損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經營者、管理人即使無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應洪法官建議,管理人嚴格落實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並盡到明確警示義務,建立有效的物理「隔離牆」,讓未成年人不能、不會進入高度危險區域。加強安全警示宣傳和教育,定期在學校、社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開展安全警示宣傳,通過視頻、圖片或文字講解等方式,確保未成年人不願、不敢進行高度危險區域,避免類似傷人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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