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美、蘇、英、法四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籤署關於控訴和懲罰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議,並通過著名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據此,盟國政府在德國東南部的歷史名城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22名被控犯有密謀罪、破壞和平罪、戰爭罪、種族屠殺罪以及反人類罪的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判。圖為位於紐倫堡市菲爾特大街110號的國際法庭原址。
蘇、美、英、法四國各派出一名主任法官、一名候補法官及一名首席檢察官。右一為美國主任法官弗朗西斯·比德爾。
1945年11月20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審判過程歷時10個月之久。圖為審判席上(從左向右)的戈林、赫斯、裡賓特洛甫、凱特爾,後排:鄧尼茨、雷德爾、席拉赫、紹克爾。
紐倫堡審判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對納粹德國政治、軍事、司法和經濟領導人員的起訴。他們策劃、執行或以其它方式參與了大屠殺和其他戰爭罪行。第一組審判包括主要戰犯共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國內閣在內的6個組織也被調查和判決,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個無罪。圖為受害者作為證人出席審判。
1946年9月30日,法官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公布了對被告人以及各組織的判決。其中德國空軍司令戈林(在執行前自殺)、外長裡賓特洛甫等十餘位被告被判絞刑。 納粹黨、蓋世太保、黨衛軍被判為犯罪組織,德國內閣、衝鋒隊、參謀本部和最高統帥部為無罪組織。圖為審判中的同聲翻譯人員。
紐倫堡審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構成都代表著法律上的一種進步,聯合國隨後將其運用於發展有關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侵略戰爭問題的具體國際法理和推動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