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
2015-08-21 15:57:48
東京審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美、英、法、蘇、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歷史
東京審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
1946年1月19日,遠東協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籤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
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於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松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徵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被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處7年徒刑 。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自1950年起美國不顧世界輿論的反對,將判刑的首要戰犯陸續釋放出獄。
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家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審判論定
1:日軍入侵並佔領南京是事先預謀的。
2:在日軍佔領後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20多萬人。這個數字還沒有將被日軍燒棄了的屍體,投入到長江,或以其他方法處分的人們計算在內。
3:日軍在佔領南京期間對南京進行了強姦、搶劫、毀房屋等戰爭行為。
參與法官
美國:約翰·派屈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中國:梅汝璈律師;立法院立法委員 (吳學義法律顧問)
英國:派屈克·德富林勳爵(Hon Lord Patrick) 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蘇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加拿大: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國: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澳大利亞:威廉·韋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
荷蘭:貝爾特·羅林(Professor Bert R?ling)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印度: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曾提出異議
紐西蘭:艾裡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員
審判經過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大本營陸海軍部,在美軍戰列艦「密蘇裡號」的甲板上簽署了無條件投降書。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準備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蘇、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個國家組成的遠東軍事法庭對日本28名甲級戰犯進行審判。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耗資750萬美元。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受審戰犯
東京審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板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
遠東軍事法庭從1946年5月3日第一次開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審判完畢,審判期間開庭818次,審判記錄共48412頁,有419人出庭作證,有779人書面作證,受理證據4300餘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
國際法庭於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判:判處東條英機、板垣徵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行。
戰犯結局
絞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甲級戰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板垣徵四郎、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廣田弘毅、武藤章等7人處以絞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槍決:從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國也在一些地方設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從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戰犯案件2435件,已判決的318件,不起訴的661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對南京大屠殺的主犯之一日軍第6師師長谷壽夫判處死刑、綁赴中華門執行槍決)。
自殺:一類是戰敗時自殺的,像陸軍大臣阿南惟幾、東部軍管區司令官田中靜一等。另一類自殺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為甲級戰犯嫌疑人以後自殺,這種就純粹是「畏罪」的逃避行為。
病死:東京審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
結局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16人處以無期徒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鳥加山旁)田繁太郎、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鈴木貞一);對2人處以有期徒刑(東鄉茂德20年,重光葵7年)。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結局三:「無罪」、被赦免
由於蔣介石、何應欽等人出於利用日軍力量進行反共內戰的考慮,對侵華日軍戰爭罪犯的審判竭力施加影響,中國軍事法庭對很多戰犯從輕從寬處理,甚至免於追究罪責。
製造「濟南慘案」的主犯並在中國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軍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無罪」而釋放回國。
由於美國的對外政策轉向反蘇、反共、反對中國革命,急欲把日本變成反共的東方前哨陣地。因此,美國佔領當局竟不顧中國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對,對日本戰犯竭力庇護和大批釋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滿刑期的戰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同日,毛澤東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對在撫順和太原關押的335名(其中撫順在押者295名)職務低、罪行輕、認罪表現較好的次要戰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
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295名; 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訴釋放歸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296名; 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306名。
1959年,我國政府又根據服刑戰犯的悔罪表現,先後寬釋了所有在押戰犯。
結局四:「東山再起」
由於美國在戰略政策上出現轉變,盟軍的總司令麥克阿瑟發出的所謂「戰犯假釋」的指令,岸信介等甲級戰犯因此被釋放和減刑,之後又撤銷了各種「褫奪公職」的法令,這些戰犯和曾經被清洗的人再次擔任了公職。
岸信介(Nobusuke Kishi) 1896年11月13日生,日本山口縣人。前首相佐藤榮作胞兄。1936年後歷任偽滿政府實業部總務司司長、產業部次長和總務廳次長等職,被稱為操縱偽滿的五大頭目之一。1939年調回日本,歷任阿部信行內閣、米內光政內閣、近衛文磨內閣等的商工省政務次官。1942年4月在「大政翼贊會」支持下首次當選為眾議員,同年10月任東條內閣商工大臣。1943年任東條內閣國務大臣兼軍需省次官。日本投降後,被定為甲級戰犯關進監獄,1948年獲釋。1952年解除「整肅」,同年組織「 日本再建同盟」。
1953年當選為眾議員,同年加入自由黨。1954年又與鳩山一郎等組成日本民主黨,任幹事長。1955年自由民主黨成立後,仍任幹事長。1956年任石橋內閣外務大臣。1957年2月任首相。任首相期間,與美國籤訂新的日美安全條約。
在岸信介擔任內閣首相的時候,他的內閣成員「由大臣到長官,曾經被清洗的人數達到了一半左右」。在回憶錄中,岸信介得意地說:「自民黨是我搞起來的,日本的命運只能由自民黨來掌握。」 由他的話中就可以看出,日本右翼勢力在日本是多麼猖狂。
中國法官代表
梅汝璈基本信息
梅汝璈(1904~1973)中國法學家。字亞軒 。江西南昌人 。
20年代在清華學校(清華大學前身)學習。在清華學習期間,梅先生在《清華周刊》發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華學生之新覺悟》、第295期的《闢妄說》和第308期的《學生政治之危機及吾人今後應取之態度》等,表達出其年輕時代的憂國憂民之心。
個人經歷
1924 年自清華學校畢業後赴美國留學。
1926年在史丹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並被選入懷·白塔·卡帕榮譽學會。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此期間,梅汝璈曾與同學施滉、冀朝鼎等組織了中山主義研究會,以響應國內發生的北伐革命行動。
1929年春,他遊歷了英、法、德、蘇等國後回國。先後任教於山西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講授英美法、政治學、民法概論、刑法概論、國際私法等課程,還擔任過當時內政部參事兼行政訴願委員會委員、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外交委員會代理委員長、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編譯部主任及《時事類編》半月刊主編,同時在復旦大學、中央政治學校等院校兼職講授英美法課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審判對20世紀30~40年代發生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大規模侵略戰爭負有主要責任的日本戰爭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護日本戰犯的勢力進行了堅決而卓有成效的鬥爭。 在歷時兩年半開庭818次的漫長過程中,梅先生始終堅持法律原則,有禮有節,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和「堅持死刑處罰」等關鍵時刻維護了祖國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贏得了世界的讚賞與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務,贏得了周恩來總理的高度評價:「他為人民辦了一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當感謝他。」時任教育次長兼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顧毓琇先生曾贈劍與梅先生,並稱他為壯士。
1948年底,國民黨政府又任命他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司法部長,他拒絕到任,並於一年後輾轉到達北京,擔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兼條約委員會委員。
1954年當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是第三、四屆政協委員。此後,歷任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60年代開始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
1973年逝世,享年69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