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小長假已結束,加班費該怎麼算?按照規定,如果元旦三天假期一直沒有休息,堅守崗位工作的話,能拿到相當於平時7天的工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31日加班,應獲雙倍工資;而在2019年1月1日這一天加班,應獲三倍工資。
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時,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我國的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
日工資基數就是由職工個人的月薪與制度計薪日相除得來。
以一名月薪5000元的員工為例,如果他在元旦期間一直在崗工作的話,他這幾天的加班費應為:
2019年1月1日為5000÷21.75×300%≈690元,
2018年12月30和31日兩天的加班費為5000÷21.75×200%×2≈920元,
合計1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