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出臺新規:明確聚氨酯氟利昂違法使用認定

2021-01-09 中化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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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巖   來源:中化新網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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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聚氨酯行業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違法行為認定,更利於加強對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意見》明確,關於組合聚醚中檢測出CFC-11的有關認定方面,實踐中,利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行為,屬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約束的使用行為。經檢測,生產出的組合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質量分數)及以上的,可以認為組合聚醚生產單位已經構成利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行為。

  關於聚氨酯泡沫製品中檢測出CFC-11的有關認定方面,《意見》提出,實踐中,直接利用CFC-11生產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組合聚醚生產聚氨酯泡沫的行為,屬於《條例》第三十二條約束的使用行為。

  聚氨酯行業是我國ODS淘汰的重點領域。聚氨酯泡沫和組合聚醚生產企業是監管的重點。由於行業集中度較低,企業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小企業缺乏ODS淘汰積極性。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孟慶君表示,此次生態環境部出臺《意見》,對聚氨酯行業CFC-11的違法使用的監管規定更明確,《條例》可執行性更強,更利於加強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孟慶君表示介紹說,我國環保監管部門非常重視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今年10月,生態環境部批准《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硬質聚氨酯泡沫和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可攜式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完善了CFC-11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方式。

  業內專家表示,加強ODS淘汰執法的同時,在聚氨酯硬泡發泡劑類ODS替代上,還需要新技術的開發,儘快推廣價格低、性能好、使用方便的新方案。目前,我國通過推廣環戊烷和全水發泡技術等,替代傳統的氫氯氟碳化物發泡劑;並自主創新出無氯氟聚氨酯化學發泡劑、超臨界二氧化碳輔助水發泡等綠色發泡的新技術設備。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此前強調,中國政府始終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涉ODS非法行為。針對CFC-11全球排放意外持續增長問題,中國政府組織國內外專家開展深入研討,連續兩年在全國範圍開展ODS專項執法行動。在2019年的專項行動中,進一步加強了CFC-11主要原料的源頭管控,對全國所有省、市、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泡沫製品等企業開展執法檢查,以實際行動堅決維護《蒙特婁議定書》。

  根據《蒙特婁議定書》相關條款,我國從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啟動聚氨酯行業第二階段氫氯氟烴(HCFCs)淘汰計劃。聚氨酯泡沫行業HCFCs將在2025年底完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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