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2019年7月21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報導:江蘇省寶應縣安宜水務站工作人員李某因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擅自將其經管的單位公款挪用給其母親炒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同時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網友「船長0059」問:「李某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這是黨紀處分嗎?」這裡,我們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有什麼不同?
在黨的生活中,預備黨員與正式黨員的區別在於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則沒有。除此之外,在行使黨員其它權利方面和在履行黨員義務方面,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都是一樣的。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情形有2種,一是預備黨員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二是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其母親炒股,不僅沒有履行「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義務,還嚴重違紀,按照規定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不是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可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不在其中,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不是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黨支部黨員大會有「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的職權。《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七條規定,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綜上,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馮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