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黨紀面前沒有「將功抵過」
前幾天,當得知甘溪鎮明橋村村民肖近新(化名)在村裡的各項事業均做得有聲有色時,我備感欣慰。記憶的時間定格在兩年前。
2014年盛夏的一天,我和主任正埋在案卷堆裡準備下午上縣紀委常委會集體審議的案卷材料,門外突然傳來一陣嘈雜聲:「你們還講不講王法了,有人服刑了還繼續當黨員、當幹部!」我抬頭一看,只見門口站著三名群眾,為首的是名中年男子。
主任上前幾步,一邊與中年男子握手,一邊趕緊吩咐我讓座、倒茶。經過耐心詢問,我們明白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這三名群眾是甘溪鎮明橋村的黨員,來反映村委會主任肖近新2005年被法院判了刑卻只被鎮黨委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事。
我們向委局領導匯報後,第二天一大早便趕往甘溪鎮了解實際情況。
走訪中,該村一名87歲的老黨員第一個給我們介紹了情況:「肖近新,2005年因保險詐騙罪而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雖然被判了刑,但他本質還是不壞的,並且是村裡公認的『能人』,今年村裡換屆選舉他能夠被選上來當村委會主任,證明群眾是十分認可他的。這些年,他為村裡辦了很多實事,修路、辦企業、關愛孤寡老人、救助失學兒童等,很得人心。一個人只要改正了錯誤,那還是好同志吶。」臨走時,老人一再拉著我們的手,懇請我們給肖近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們又找鎮裡的負責同志了解情況。原來肖近新判刑的事鎮裡直到2011年才知曉,鎮黨委當時考慮到時間跨度長,且肖近新不但改正了錯誤,還對村裡的貢獻挺大,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便在2011年6月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處分期滿後又於2012年6月作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村裡有些黨員認為鎮裡的決定不恰當,為此事多次上訪。我們來調查此事前不久,鎮黨委還專門就此事向縣紀委打了報告,請求對肖近新黨員處分問題進行重新審定。
為確保客觀公正,我們緊接著又找了駐村幹部、村黨支部書記、普通黨員等7人進行了談話,並認真核查了原始案卷記錄。最後找肖近新談話時,他既委屈,又為當年因一念之差而釀成的苦果深感懊悔。談到自己這幾年背著個處分在村裡任勞任怨工作還被舉報時,七尺男兒竟情不自禁地落了眼淚。談話結束時,肖近新一再懇請我們恢復他的黨員權利。
是嚴格執紀,還是考慮實際情況網開一面?如何抉擇,考驗著執紀者的責任擔當。2014年8月,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將2011年6月原本給予肖近新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變更為開除黨籍處分,責成甘溪鎮黨委對其村委會主任職務依據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倒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老百姓所說的「王法」,其實就是黨規黨紀。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是黨紀規定。不可否認,本案中曾經犯過錯誤的肖近新改過自新了,並且也為村裡、為社會做了貢獻,我們也很同情他。可是,違反了黨紀就必須予以相應的懲處,黨組織犯的錯誤也必須予以糾正。要知道,黨紀面前沒有將功抵過。作為執紀者,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決不能因為對方貢獻大些,紀律這把尺子就量寬一些,反之,則緊些。
(申再紅 作者單位:湖南省衡東縣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