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新婚剛兩月的「老來伴」相攜來到法院,關係看上去不錯的他們,居然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根據身份信息,「丈夫"李新輝出生於1939年,今年已經81歲。"妻子"李新純出生於1943年,亦將至耄耋之年。結婚證上顯示,雙方登記結婚的日期為2020年4月。但不過兩個月,二人便來到法院起訴離婚。立案後第二天,原告代理人告訴承辦法官,雙方均願意離婚。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兩位老人一起來到法院,請求組織調解離婚。
令法官驚奇的是,兩人言談親密,和樂融融。且原、被告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年過八十方才登記結婚,不到兩月又「閃離」,經調查發現,二人系親兄妹。
兩人坦言,因李新純所在地即將徵收,為將李新輝戶口遷往其所在地,以便徵收時獲取相關利益,雙方於今年4月登記結婚。
結婚後次日,李新輝便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將其戶口從湖南省湘陰縣遷往原告所在地。
在世俗的眼光和輿論的壓力下,兩人內心也備受煎熬。考慮到李新輝戶口已遷移,遂起訴至望城區法院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親兄妹,屬於《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依法判決原、被告的婚姻無效。
【考點辨析】
1.原告至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婚姻無效,是否違反處分原則?
(1)啥是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有權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予以支配,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2)如何判斷法院的裁判是否違反處分原則
法院裁判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範圍。例如:原告起訴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000,法院裁判要求歸還本金5000,利息200,屬於典型的違反處分原則
(3)本案裁判是否違反處分原則
不違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至法院起訴訴訟請求為離婚,但是屬於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判決婚姻無效,故不違反處分原則。
2.本案中,原被告可否就此判決提起上訴?
不可提出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得上訴。需注意的是,此處為婚姻效力,即婚姻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判決。對於是否離婚的判決,當事人是可以上訴的。
3.雙方均承認在2020年4月已結婚,對此事實,法院是否仍需調查?
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涉及身份關係的事實,不適用自認制度,即使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了結婚的事實,法院仍需要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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