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區危房鑑定機構|中政建研|權威檢測鑑定機構 全國辦公樓寫字樓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鑑定單位
房屋安全檢測鑑定主要檢測儀器設備
(1)、ZBL-R630型鋼筋位置/保護層厚度測定儀
(2)、科力達DT-02LL型精密經緯儀
(3)、鑽芯機、回彈儀、碳化深度測量尺
(4)、DLE70 雷射測距儀
(5)、遊標卡尺、鋼尺、皮尺
(6)、數位相機
工程主體結構檢測鑑定與工程質量安全鑑定有什麼差異。
(一)、鑑定的目的
據委託方介紹,委託方部分重型儀器設備放置於該房屋各層,由於儀器設備自身荷載較大且運行時產生較大振動,為為查明該房屋結構現狀是否安全,承載力性能是否滿足《工業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 50144-2008)中承載力的要求及該房屋能否承載儀器設備重量及抵抗儀器設備運行時所產生的振動,受×××有限公司的委託,我公司對該房屋現狀進行結構可靠性鑑定。
二、全國辦公樓寫字樓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鑑定單位鑑定內容
(1)、普查
(a)、對房屋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建築層數、房屋地址、建造年代、房屋朝向、房屋裝修概況及房屋用途進行現場調查;
(b)、對房屋整體的使用狀況、荷載分布進行檢查;
(c)、對該房屋現有上部結構的建築及結構布置、構件尺寸、層高等情況進行現場測量,繪製各層建築、結構平面示意圖。
(2)、變形測量
採用「DJD2-1GC」型電子經緯儀或線錘對房屋部分轉角位置豎向構件垂直度和整體變形進行測量,查明房屋是否出現傾斜現象。
(3)、結構構件缺陷及損傷程度檢查
(a)、對結構構件存在的缺陷及損傷情況進行調查與記錄;
(b)、對混凝土結構或構件的裂縫分布與大小進行調查和記錄。
(4)、主體結構的材料力學性能檢測
(a)、按照現行相關檢測標準的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板構件採用鑽芯法進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
(b)、按照現行相關檢測標準的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板、梁及柱構件進行配筋情況、砼保護層厚度檢測;
(c)、按照現行相關檢測標準的要求抽取一定數量的鋼筋混凝梁及柱構件採用鑽芯回彈綜合法進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
(5)、結構承載力覆核
根據現場檢查、檢測結果,並依據現行相關規範對該房屋現狀結構承載力進行驗算分析。
(6)、評定與處理建議
(a)、根據現場檢查、檢測情況和驗算結果,結合委託方提供儀器設備的技術參數,分析房屋能否承載委託方購置的重型設備及能否抵抗重型設備運行時所產生的振動,當房屋結構現狀不滿足承載儀器設備計算要求及不滿足抵抗儀器運行時產生的振動要求時提出可靠處理建議。
(b)、根據現場檢查、檢測情況和驗算結果,依照《工業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 50144-2008],判定該房屋結構現狀承載力性能是否滿足規範及承載力計算要求,並對不滿足結構承載力要求的部位提出可靠的處理建議
全國辦公樓寫字樓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鑑定單位
建築工程質量鑑定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鑑定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鑑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鑑定。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鑑定;建(構)築物抗震鑑定;沉降觀測,採光日照鑑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鑑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鑑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鑑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鑑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鑑定、噪聲與振動鑑定、電磁輻射鑑定、遮光汙染等鑑定。
二、建築熱工及設備系統檢測鑑定
建築熱工(節能)檢測;建築設備(採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淨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築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溼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網探測。
三、建築物擴建、改造鑑定
1、建築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2、建築加層、室內空間改擴、託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四、建築物結構加固鑑定
1、建築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鑑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鑑定;
2、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3、建築抗震、防災、建築結構災後搶修及修復鑑定;
五、工程造價及建築圖紙設計標準覆核鑑定等。
中政建研(武漢)工程技術研究院專門從事建築工程結構安全性檢測鑑定、建築結構加固設計及施工等工作,公司技術力量雄厚,立足深圳,與各街道行政職能部門、租賃管理部門、公安系統、教育主管部門關係融洽,熟悉辦理房屋租賃類房屋安全檢測、酒店賓館、學校幼兒園、建築加層、外企驗廠、樓面承重房屋安全檢測鑑定房屋質量檢測鑑定、危房鑑定、火災後損傷檢測、裝修改造安全影響評估等各類房屋結構安全性檢測業務辦理流程,確保報告真實有效,科學準確。經過公司苦心經營,現公司業務正逐步輻射全國,在武漢、山東、廣西、桂林、海南等等地區均有展業房屋安全檢測鑑定業務。
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定期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二)使用滿30年的居住建築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後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軟基、採空區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五)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臺、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牆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後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六)懸挑陽臺、外窗、玻璃幕牆、外牆貼面磚石或抹灰、屋簷等,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風災等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因火災、爆炸、碰撞、振動等原因,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五)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六)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的;
(七)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
(八)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築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鑑定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