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既然作品版權應該屬於其作者,而視覺中國顯然不是黑洞照片的作者,如何能夠主張該作品的版權呢? 答案就是,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內容是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或向他人轉讓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共計十七項權利內容。其中,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均屬於財產權範疇,是可以依法授權他人行使或轉讓給他人的。
本次事件中,視覺中國所發表的聲明,即闡明其版權是通過授權獲取。視覺中國對外版權聲明:
「黑洞」照片屬於Event Horizon Telescope組織(EHT),視覺中國通過合作夥伴獲得編輯類使用授權。該圖片授權並非獨家,其他媒體和圖片機構也獲得了授權。但是該圖片根據版權人要求只能用於新聞編輯傳播使用,未經許可,不能作為商業類使用。商業使用一般包括廣告、促銷等使用場景,視覺中國並未獲得該圖片商業用途的權利。如未經版權人授權,用於商業用途,將可能存在風險。
上述聲明,有幾個要點值得關注:1、視覺中國聲明其已經取得了EHT授予的版權(其網站頁面顯示版權方為歐洲南方天文臺),這是其將黑洞照片發布在網站上並實施版權交易的基礎;2、該圖片不能用於商業用途;3、視覺中國沒有取得該圖片商業用途的授權。從聲明內容來看,似乎有理有據,但事實真相卻與聲明內容大相逕庭:
首先,就黑洞照片版權的授權問題,歐洲南方天文臺(ESO)在給《今日財經新聞》的回覆中澄清,ESO從未,也不能將他們的圖片版權轉讓給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且視覺中國從未就黑洞圖片聯繫過ESO——由此可見,視覺中國實際上從未獲得過照片版權方的單獨授權。
其次,視覺中國一邊在聲明中強調該圖片不能用於商業用途且沒有取得該圖片商業用途的權利,一邊又在潛在客戶詢問過程中,聲明如使用該圖片,需要向其購買使用權,赤裸裸的將黑洞照片用於商業用途,這臉打的啪啪作響。
最後,關於該圖片只能用於新聞編輯使用,不能用於商業用途的描述,也與歐洲天文臺的聲明不符。到底哪裡不符?以下我們再細細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