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駕駛被公安機關
處罰過一次
誰知不吸取教訓
依然無視交通法規
不到兩年的時間
還敢再次醉酒後駕車
最終鋃鐺入獄
近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鷹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信江大隊查處的二次醉酒駕駛違法當事人潘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信江交警大隊民警齊震宇、李愷在鷹東大道開展酒駕查處行動。當晚,市民潘某駕駛贛L89XXX小車沿鷹東大道行駛至梅園翠林附近時,被民警齊震宇、李愷攔下進行酒精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12mg/100ml。隨即民警將潘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查,經司法鑑定中心血液檢測,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17mg/100ml,潘某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當民警查詢潘某的個人信息竟發現,潘某於2018年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查處,這次不到兩年的時間又因危險駕駛罪被信江交警大隊查處。「二次酒駕我們交警部門查處的很多,但像潘某這樣的二次醉駕,在我市還是頭一例。」辦案民警齊震宇驚訝的說到,這是我市交警部門查處的首個二次醉駕案例。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潘某二次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節。因此,月湖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潘某執行逮捕,潘某也成為我市查位因二次醉酒駕駛被逮捕的違法當事人。
法律科普:
醉駕從重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