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2020-12-01 黃岡市政府門戶網站
職權編碼職權名稱按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子項名稱無行使主體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職權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國家主席令第21號)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二)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在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告,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違規行為    1.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2.評標委員會成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3.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4.擅離職守;
    5.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6.私下接觸投標人;
    7.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8.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9.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10.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處罰種類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4.取消本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5.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一、違法情節輕微
    1.違法情形:評標委員會成員準備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但被監管人員及時制止,沒有造成危害。
    2.處罰標準:警告,取消本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二、違法情節一般
    1.違法情形: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實施上述2-10款違法行為。
    2.處罰標準:警告,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三、違法情節嚴重
    1.違法情形: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且同時存在上述2-10款違法行為的。
    2.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評標專家資格。職權運行流程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受理投訴、舉報、巡查(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上述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並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招標代理機構上述違法行為的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責任事項依據    1-1.《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投訴人;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答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2.《湖北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鄂招投標管委會〔2008〕7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籤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公章的;(四)超過投訴時效的;(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2.《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二十四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湖北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鄂招投標管委會〔2008〕7號)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國家主席令第21號)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職責邊界一、責任分工
    (一)層級之間
    1.市級: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縣級: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二)部門之間: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調監督;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迴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二、相關依據
    1.《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號)
    第三十二條    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應當對進入本級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3.《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百七十八號)
    第四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調監督;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迴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承辦機構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科諮詢方式電話:0713-8365778、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八一路46號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科監督投訴方式電話:0713-8365778、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八一路46號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科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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