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要求,市編委對市規劃局「三定」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後的《濟南市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7日
濟南市規劃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濟南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14〕37號),設立濟南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批(審核)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審核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建設工程批後管理,強化監督措施,保障城鄉規劃依法有序實施;加強各縣區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和測繪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城鄉規劃和測繪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城鄉規劃和測繪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縣城鄉規劃和測繪的行業指導。
(三)負責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負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審查工作。
(五)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承擔依法實施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責任。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審查報批;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專項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查工作。
(八)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規劃批後管理。
(九)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查認定工作。
(十)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和測繪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實施測繪成果匯交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責任;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的資質審核報批;監督管理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組織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財務、新聞發布、應急管理、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市志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本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牽頭組織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核認定工作,協調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負責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相關工作;負責普法教育;牽頭負責遙感監測變化圖斑核查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綜合管理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及其他制式文書的校核、發放;負責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協調工作;負責計劃管理和業務統計;負責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辦理等工作;牽頭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五)規劃編制處。
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審核報批;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專項規劃,具體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負責各縣城鄉規劃的行業指導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六)名城保護處(掛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處牌子)。
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報批工作,研究擬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政策;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報批工作;根據授權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城市規劃區內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對歷史建築修繕維護工程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活動的監管;負責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論證和評審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用地規劃處。
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負責用地規劃條件的確定和調整;負責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涉及的規劃管理工作。
(八)市政規劃處。
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選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參與編制交通、市政工程專業專項規劃;承擔組織交通、市政工程專業專項規劃審核的具體工作;承擔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及各類管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用地控制線、地表水體保護控制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管理工作。
(九)信息和測繪管理處。
負責城鄉規劃、測繪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審核對外提供的基礎地理數據成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測繪技術規範;負責信息化建設;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及網絡平臺的建設管理;承擔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規劃局核定行政編制63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規劃師1名(副局級),處長(主任)9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
黨的組織、紀律檢查、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建築工程批後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局負責對建設工程放線情況進行核驗,負責組織開展竣工規劃核實;市城鄉建設委負責對建築工程規劃驗線後至封頂階段主體工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為城管執法部門查處未按審批建設的行為提供相關資料。
(二)關於對規劃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局負責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過規劃核實證明之日起七日內,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有關情況告知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將管理中需要市城管執法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案件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對依法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項目,在其立案查處後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不得辦理任何規劃手續;負責為市城管執法局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技術支持。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查處案情重大和其他需要直接查處的違法案件。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違法佔地的建設行為。濟南黃河河務局負責對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三)關於節約用水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城鄉綠化方面的節水制度和辦法,落實節水工作要求。市城鄉建設委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城市建設方面(含園林建設管理及燃氣、供熱行業)的節水制度和辦法,落實節水工作要求。市發改委負責研究節水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制定;提出全市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制定。市規劃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自身職責,制定城市規劃方面的節水制度和辦法,落實節水工作要求。市城鄉水務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城管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城市管理環衛保潔方面的節水制度和辦法,落實節水工作要求。市農業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要求。市商務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四)關於電磁環境保護區劃定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局負責統籌城市規劃布局和發展,配合無線電管理部門共同確定需要保護的微波通道位置、範圍和要求,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中保護無線電臺(站)、微波通道和無線電監測設施必要工作環境的城市空間。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微波通道保護和產生電磁輻射的工程設施選址。
(五)關於行政複議工作。市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負責受理行政複議事項。市規劃局負責依法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暫保留工勤編制4名,今後隨自然減員逐一收回。
(二)建立職責與清單調整協同機制。主要職責需要調整的,相關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同步作相應調整。在提出職責調整意見時,應同時提出相關事項清單調整意見。
(三)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市城管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絡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市城管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於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市城管執法局查處。
(四)完善市和縣規劃事權劃分。市規劃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續轉變職能,合理劃分市和縣規劃事權,明確和強化責任,完善體制機制,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空白,實現無縫隙和全覆蓋監管服務。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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