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4日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省、市級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核准。
2.取消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初步設計審核。
3.取消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審批。
4.取消採礦權出租審批,改為報地礦主管部門備案。
5.取消中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前置性審查。
6.取消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查。
7.取消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基本農田的除外)審批。
8.取消在國家地質公園及省級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9.取消地級以上市礦業權年度投放計劃審查。
10.取消地級以上市土地整治規劃審核,改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核。
11.取消省國土資源科普基地認定。
12.取消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命名初審。
13.取消省級礦泉水年檢。
14.取消礦泉水註冊登記。
15.取消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定。
16.取消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及保護登記。
17.取消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改為測繪單位年度報告公示。
18.取消採礦權評估結果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19.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改為備案管理。
20.取消採礦權抵押備案。
21.取消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
22.取消測繪項目備案。
23.取消礦產資源勘查合作合同備案審查,其中國家出資勘查項目的合作合同改為事後備案。
24.取消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備案。
25.取消外省地勘單位資質備案。
26.取消地質調查備案。
27.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
28.取消徵地管理費徵收。
29.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轉的職責。
1.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不動產登記有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劃轉的其他職責。
(三)轉移的職責。
1.停止實施執業註冊測繪師註冊審查,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2.停止實施乙級地質勘查資質審批,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3.停止實施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審批,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4.停止實施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四)下放的職責。
1.將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2.將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3.將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核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4.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後的驗收確認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5.將非國家授權和礦區範圍不跨地級以上市的非金屬礦產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與註銷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6.將礦區範圍不跨地級以上市的地熱、礦泉水採礦許可證頒發、延續、變更與註銷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地礦主管部門。
7.將不跨地級以上市的探礦權轉讓審批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8.將非擴大勘查範圍和不跨地級以上市的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和註銷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9.將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審批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10.將地質遺蹟認定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11.將丙、丁級測繪作業證核發下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12.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承接國土資源部下放的職責。
1.土地開墾區內對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開發生產審查。
2.根據國務院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六)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布局;加強基礎測繪規劃,完善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體系。
2.加強國土資源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市場準入、行為活動、結果評價、風險評估、信息資源等標準和規範。
3.加強國土資源生態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工作;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統籌利用和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4.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礦業權交易、測繪質量、測繪地理信息監管制度;創新國土資源監管方式,加強國土資源市場動態巡查監管,建立「雙隨機」抽查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化監管平臺建設,健全公眾投訴監督機制。
5.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土地和礦產資源審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開透明、主要由市場決定國土資源要素價格的體制機制;推進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規範流程,壓縮環節,明確時限,減少自由裁量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負責編制、實施全省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地級以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佔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監督「三舊」改造用地再開發。指導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及具有批准權限的各類用地審批工作。
(六)負責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提供土地調查數據,承擔土地調查、統計、監測和不動產權籍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不動產登記和地籍管理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汙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省測繪規劃、地理國情監測方案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負責提供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現代測繪基準體系管理和公共服務,指導地理信息產業規範發展。
(十)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計劃生育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事項督辦和史志編纂等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工作。
(二)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審查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四)財務處(審計室)。
組織擬訂本廳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承擔本廳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土地和礦產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測繪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及網上辦事大廳、電子政務系統的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宣傳、業務培訓和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項目監管工作。
(六)土地規劃與調控處。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和預審;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及綜合配套改革等研究;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和調控的政策建議。
(七)耕地保護處。
組織對全省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的考核檢查;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和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指導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和耕地佔優補優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佔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擔損毀土地復墾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配套政策,指導監管「三舊」改造用地再開發;承擔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指導督促批後徵地實施和批而未供、閒置土地盤活利用;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工作;承擔建設用地審查、審批工作;協助做好徵地補償標準裁決工作。
(九)礦產資源管理處。
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組織國家級、省級礦產督察員開展礦山督察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礦山儲量管理、重要礦區和保護性特定礦種開採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地質勘查處。
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和地質勘查資質,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負責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
(十一)地質環境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監測和監督工作,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汙染;組織、監督和管理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實施工作。
(十二)基礎測繪處。
組織擬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規則,編制地理國情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礎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測繪成果;監督管理現代測繪基準體系和測量標誌;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實施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承擔航空攝影和財政資金測繪項目審核工作。
(十三)測繪管理處。
擬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指導地理信息產業規範發展,調處測繪糾紛;組織協調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承擔測繪資質資格和地圖審核管理工作;負責註冊測繪師、測繪作業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外國組織、個人來粵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四)不動產登記局(地籍管理處、省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擬訂不動產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指導監督地方不動產登記和地籍管理工作;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土地調查、統計及不動產權籍調查和監督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十五)執法監察局。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以及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重大案件的查處,辦理信訪案件;監督檢查全省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四、人員編制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1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總規劃師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省地質局、省核工業地質局等地質勘查單位進行行業管理。
(二)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不動產登記有關職責分工。
1.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含牧草地)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會同省林業廳指導地方林權登記等工作;會同省海洋漁業廳負責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等。
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3.省農業廳負責組織、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牧草地)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規範流轉,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為做好與中央部署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銜接,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設定過渡期。過渡期內,省農業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過渡期後,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4.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管理省級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編制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徵用、佔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省級國有林業資產登記發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林權登記等工作。
5.省海洋漁業廳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審核由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申請等。負責指導監督水域、灘涂漁業養殖權屬管理,指導市縣實施水域、灘涂漁業養殖權屬和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規範流轉,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助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地方實施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工作;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