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市委、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杭州市委辦公廳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31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掛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依法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二)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市容景觀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各區縣(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建設。指導監督基層治理體系綜合行政執法平臺建設和網格化管理。
(四)負責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市容景觀的行業管理、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規範以及有關養護作業、技術服務、安全管理等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等工作。指導和監督主城區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和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負責主城區公共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軌道交通運營期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協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執法協作工作。按職責分工管理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承擔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間和領域外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調。
(七)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制定和實施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標準。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督察工作。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按權限查處重大案件、跨區域案件。協調和監督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內的重大案件處置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八)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體系。負責管理範圍內的防汛防臺、抗雪防凍及應急搶險工作。
(九)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資金項目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城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1.加強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的全市域統籌管理,全面推進對區縣(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進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強化屬地管理,加快建立統一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2.進一步增強城市管理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推動智慧化與城市管理行業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隊伍正規化、執法規範化、管理精細化、信息智慧化和服務優質化水平。
3.認真貫徹落實「放管服」,深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繼續牽頭深化城市管理領域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優化審批流程提高效率。
4.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綜合行政執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有關防汛防臺、抗雪防凍方面的職責分工。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防汛、防臺、抗旱、抗雪防凍等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及處置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範圍內的防汛防臺、抗雪防凍及應急搶險工作。
2.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承接與劃轉。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市城市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承接經省政府批准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權,按照「成熟一批、劃轉一批」的原則,逐步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具體劃轉的職權事項以市政府公告為準。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制度建設、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等工作。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擔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承擔局指揮中心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系統行業黨建工作。指導系統隊伍建設。承擔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地方標準等工作。承擔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等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對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中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指導推進城市管理領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承擔局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局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擔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五)計財裝備處。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資金項目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資金的計劃調節工作。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裝備和服裝的計劃配置、採購發放和結算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財務的指導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規劃統籌處。組織擬訂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和推進城市管理基層治理工作。牽頭開展城市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承擔城市管理重點工作的督查。承擔城市管理科技及信息化建設推進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數字城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公共關係處。組織指導和協調城市管理公共關係建設,動員引導公眾參與。牽頭落實局系統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牽頭開展局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精神文明建設和城市管理文化建設工作。承擔新聞媒體的聯繫溝通和社會輿情信息管理工作。
(八)道橋監管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管理工作。承擔市直管橋梁、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工作。承擔全市軌道交通運營期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主城區抗雪防凍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工作。
(九)河道和排水監管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河道管理、排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權限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河道、排水與汙水處理專項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市建成區範圍內城市河道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工作。承擔市直管河道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主城區防汛防臺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工作。
(十)公用事業監管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鎮燃氣、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權限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市公用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成區範圍內公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建成區範圍內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和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承擔主城區公共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容景觀監管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容景觀和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照明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市容秩序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管照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戶外廣告長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環境衛生監管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權限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環衛行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衛科研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道路清掃保潔和公廁管理工作。承擔犬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固廢監管處。承擔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築垃圾的處置工作。組織推進全市生活垃圾處置能力建設。
(十四)綜合協調處。承擔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要節日、重大專項和重大活動期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保障工作。落實城市管理各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執法督察處。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內的跨區域執法。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承擔城市管理系統的行風建設和隊伍督察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9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39名,其中正處長級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級2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5名。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