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杭政...

2021-01-08 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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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杭政辦函〔2014〕161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杭政辦函〔2014〕16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社會領域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社會活力,規範和推進我市各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公共服務需求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導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為著力點,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為打造東方品質之城、建設幸福和諧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則
  (一)權責明確,統籌協調。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二)注重實效,穩步推進。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以點帶面,有計劃、有步驟地拓展政府購買服務的領域和範圍。
  (三)嚴格程序,競爭擇優。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主體,確保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享有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
  (四)監督評價,動態調整。探索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有效監督機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和科學評估,對承接主體和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增強政府購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協調機制,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服務的職能事項,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人員。將深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改革有機銜接,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並根據實際及時調整機構編制和經費。
  三、購買主體
  (一)各級行政機關;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三)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四、購買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及政府履職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公共性、公益性和輔助性特點明顯。
  (一)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交通運輸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二)社會事務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服務等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均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
  (三)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按照先易後難、由點到面的原則,近期在職業和人才培訓、公共文化、基本養老服務、食品安全檢驗監測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城市基礎設施養護、公共設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步伐,全面實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並逐漸擴大購買服務的範圍。
  《杭州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目錄》由市財政局牽頭制定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五、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稅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三)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或違約失信行為,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六)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六、購買程序與方式
  (一)項目確定。購買主體應根據當年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合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編制購買服務計劃,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數量、成本測算和績效目標。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總計劃後,各購買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計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購買預算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完整的信息。對突發的應急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確需政府購買服務的,可由購買主體向財政部門申請,經本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承接主體的確定既要考慮項目費用,更要注重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以及政府引導調控作用的發揮。
  (三)合同籤訂。購買主體根據政府採購文件,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範本與承接主體籤訂合同。合同應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籤訂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項目實施。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全程實行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同雙方要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服務預案,積極應對服務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
  七、資金安排及支付
  財政部門將審核通過的年度購買服務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項目經費及經批准的專項資金中列支。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資金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項目經費中解決的,經財政部門對購買服務合同進行審核後,由購買主體依據合同規定,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二)購買資金經批准在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的,由財政部門對購買服務合同進行審核後,採取財政直接撥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屬於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購買主體應在項目實施前,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確定資金來源和數額,比照前述第(二)款規定支付。
  (四)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服務項目,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八、績效管理
  (一)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評價。
  (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編制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結合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承接主體徵信管理制度。
  九、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做好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市各業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認真梳理可委託社會力量承接的事項,明確服務標準,加強項目管理。各區、縣(市)要按照市統一部署,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確分工。
  1.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制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牽頭做好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再評價等工作。
  2.發改部門負責研究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制度。
  3.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梳理政府職能,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4.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率等進行審計監督,提出意見。
  5.民政部門負責核實承接主體中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
  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承接主體中的企業、機構等加強監督管理。
  7.購買主體負責制定購買服務的相關實施細則或方案,編制購買服務計劃,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驗收和績效評價。
  (三)建立制度。適時啟動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管理規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項制度、政策的配套和銜接,逐步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圍繞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加快相關標準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標準體系,為我市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
  (四)強化監管。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規範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報告制度。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管。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五)培育載體。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承接主體發展壯大。引導承接主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增強服務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培育發展一批具有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的評估諮詢機構,為更好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支持。
  (六)擴大宣傳。積極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宣傳。定期組織開展優秀購買服務項目和承接主體評選,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購買服務的積極性,爭取社會各界的認同與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開展需求調查、計劃發布、項目管理、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等工作,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水平。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指導意見》(杭政函〔2010〕256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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