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就《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答問

2021-01-08 中國政府網

  最近,財政部、中央編辦出臺了《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財政部、中央編辦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為什麼要出臺這個《意見》?

  答: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重要措施,具有權責清晰、結果導向、靈活高效等特點,有利於促進政府轉變職能,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和契約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對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作出專門部署。

  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領導下,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幾年來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但總體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務當中,能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項目仍然較少、購買服務所佔比例仍然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務仍由相應的事業單位具體承擔。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業單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善公共服務供給的任務十分迫切。出臺《意見》是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通過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實行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有利於支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轉型發展,創新事業單位管理機制,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提高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問:《意見》對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答:《意見》明確了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通過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支持事業單位改革,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分類施策,按事業單位類別及職能,合理定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角色作用,明確相應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將政府購買服務作為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堅持公開透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堅持統籌協調,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經費保障、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方面政策的銜接;堅持穩妥推進,對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給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底,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並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建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的總體目標以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為重點、以2020年為時間節點,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在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中的分類定位,有利於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確定相關政策目標相銜接,並為進一步推進相關改革工作留出空間。

  問:《意見》對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如何進行分類定位?

  答: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有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四類,分類改革完成後,只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但由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處於上述四類事業單位並存的狀況,而且還有少量事業單位尚未分類。鑑於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在改革方向及改革後的職能界定、機構性質、經費保障等方面有較大差異,《意見》結合現階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展情況,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要求,嚴格按照事業單位類別及職能定位,明確了各類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具體來講: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待明確分類後按上述定位實施改革。

  問:為什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

  答:根據現行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因此,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強調其行政職能屬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共公益服務的主體,與行政機關性質不同,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從承接主體角度看,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事業單位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根據其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因此,作為政府舉辦並保障經費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公共服務職責。如果允許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不利於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鑑於此,《意見》明確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保障和管理,強化公益屬性,有效發揮政府舉辦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能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並不意味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務不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如果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暫時難以滿足相關公共服務需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相關服務作為補充。但在具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前,同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堅決防止一邊向社會力量購買、一邊出現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供給能力閒置現象。

  問:《意見》明確提出,政府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託進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與其他類型的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相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從職能定位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是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不適宜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從相關經費保障看,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政府負有根據其財務收支狀況,給予財政經費補助的責任。從機構編制管理看,目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實行事業編制管理,編制內人員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政策。另一方面,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保障公共服務穩定供給的重要力量。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擁有提供專業化公共服務的高素質人才、專業設施和豐富經驗,是優質的公共服務資源,而社會組織等政府購買服務的市場化承接主體總體發展相對滯後,數量少、規模小,服務承接能力有限。這些情況決定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將繼續是提供相關領域公共公益服務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順利推進,也利於原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得到穩定供給。

  基於上述考慮,對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類項目,應當逐步推行政府購買服務,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託給該事業單位並實行合同化管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邊繼續提供公共服務邊改革。這樣做,既能充分發揮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化公共服務的優勢,促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穩定發展;也有利於促進解決財政資金「重分輕管」問題、實行結果導向管理。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直接委託只是推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階段性措施,具體實施中,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節奏,統籌制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步驟,堅持有序推進、穩健操作,防止急於求成,出現執行政策走樣。二是在將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要協調推進事業單位內部機制改革,防止「換湯不換藥」,簡單將財政撥款改為直接委託購買,或借用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擴大事業單位支出。

  按照《意見》要求,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並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將財政撥款方式改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託給事業單位並實行合同化管理。政府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已經採用競爭性購買方式的,應當繼續實行;積極推進採用競爭擇優方式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逐步減少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直接委託的購買服務事項。

  問:現由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中,哪些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列入指導性目錄?

  答:明確購買內容是實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具體體現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應摸清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狀況,將現由其承擔並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確定為購買內容,並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作為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依據。具體編制指導性目錄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目前由部門所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承擔且財政保障經費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列入指導性目錄;二是部門所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除少數不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外,應當列入指導性目錄;三是部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需求超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供給能力且能夠向其他社會力量購買的,可以列入指導性目錄。

  問: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管理方面需要進行哪些調整?

  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後,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和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都需要進行相應調整。一是實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部門本級管理,不再直接作為事業單位經費。二是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事業單位預算統一核算,依法納稅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等政策。三是政府部門作為購買主體要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和績效管理,承接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嚴格履行合同,確保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四是財政等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購買主體要做好相關信息公開,承接服務的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

  問:如何保障《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貫徹落實?

  答: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普遍關注,直接關係事業單位人員切身利益。為做好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意見》從三個方面對各地區、各部門提出了工作要求和進度安排。

  一是落實工作責任。各省(區、市)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做好本地區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本部門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指導推進本系統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二是紮實有效推進。2016年,財政部、中央編辦會同教育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殘聯,結合有關典型項目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試點工作,認真梳理總結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有效做法和經驗;其他部門和地方主要是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相關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都要有實質性進展,逐步增加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和金額,逐年明確改革工作目標和任務,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意見》確定的改革總體目標。

  三是加強調研督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和調研指導,及時研究並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財政、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改革工作溝通協調,組織做好改革工作督導、專題調研、政策培訓和經驗推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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