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2020-11-28 南寧政務信息網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2014年11月4日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南寧市委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及南寧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南發〔2014〕12號),設立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劃入的職責

  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原市公務員局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2.取消民辦學校聘任校長審批。

  3.取消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審查。

  4.取消舉辦人才交流大會備案。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落實國(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

  (四)建立健全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政策;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政策和福利、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南寧市人才小高地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完善我市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綜合管理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

  (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

  (十四)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其他方式補充人員的核准。

  (十六)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指導、組織市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八)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

  (十九)負責本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局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後勤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行政審批的實施工作;負責政務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窗口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及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計劃財務科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隨軍家屬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全市科級以下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南寧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督促檢查市直部門單位和縣、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和隨調配偶工作安排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宣傳工作;組織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穩定工作;協調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繼續教育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臺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政策和規劃、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市屬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市屬技工學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南寧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專業化人才培養體系建設,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管理工作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上級吸引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和審核事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辦補充人員計劃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十)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關系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落實特殊工時管理和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開展各類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和企業人工成本情況調查,擬訂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定並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

  (十二)工資福利科

  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公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審批及喪葬費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的審核工作;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資料庫;負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督促檢查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的情況;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指導組織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提前退休審批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喪葬費審核工作;完善並指導組織實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十四)失業保險科

  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指導關閉、破產、改制的企業職工開展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和督促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的落實;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指導參保失業人員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資格審核認定和監督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科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政策。

  (十七)基金監督科

  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和制度;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

  (十九)勞動監察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參與或者直接調查處理勞動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縣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

  (二十)引進國外智力科(南寧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工作;負責國外智力引進專項經費的編報、核撥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管理聘請外國專家單位;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出國(境)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專項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和港澳臺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一)信訪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督查、指導並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

  (二十二)公務員考試錄用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二十三)公務員職位管理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登記的管理制度,承擔市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其他方式補充人員審批、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縣、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審批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的統計和管理工作;具體辦理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二十四)公務員培訓和考核獎懲科

  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指導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或上報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對象;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懲戒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培訓的規劃、計劃和標準;指導、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協調南寧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

  (二十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組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具體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7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按副處長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37名(含正科級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8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南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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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做好我省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相關工作,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山西省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領導小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主要職責負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出臺落實政策方案、配套措施;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解決貫徹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3〕5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