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監寶方案〔2020〕2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寶方案〔2020〕2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天津市寶坻區東楓化妝品店(王亞靜)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224MA0665HT4F
住所:天津市寶坻區方家莊鎮*街*排*號
經營者:王亞靜
身份證號碼:1202241976****4423
聯繫電話:138****2690
2020年10月13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坻區東楓化妝品店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2罐「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皺魔粉化妝品生產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保質期2年,已過期;1盒「蜜芝泉®」嬌顏潔面摩絲化妝品的生產批號及限期使用日期被塗改。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化妝品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本局於2020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調查,指定孫皓文、韓瑞雪為辦案人員。
當事人共購進2罐「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皺魔粉化妝品,購進價26元/罐,銷售價52元/罐;購進1盒「蜜芝泉®」嬌顏潔面摩絲化妝品,購進價64元/盒,銷售價128元/盒。上述化妝品均未售出,貨值金額232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0月13日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2020年10月13日獲取的現場檢查照片及產品包裝盒1份,共6頁,證明當事人銷售過期化妝品、塗改化妝品日期批號的事實;
3.2020年10月13日製作的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共4頁,證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4.2020年10月14日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過期化妝品、塗改化妝品日期批號的事實情節;
5.2020年10月14日獲取的天津市寶坻區東楓化妝品店(王亞靜)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王亞靜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身份;
6.2020年10月21日製作的當事人的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共1頁,證明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
2020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寶方案〔2020〕2號)直接送達當事人手中,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七條第(四)(五)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過期化妝品和塗改化妝品日期、批號的違法行為。
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五)(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銷售的「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皺魔粉2罐及「蜜芝泉®」嬌顏潔面摩絲1盒;2.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32元0.5倍的罰款116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財政指定帳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