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化妝品
代購護膚品
現代女性為美麗付出的花銷
日漸增多
各大品牌的護膚產品種類也
層出不窮
如何讓「美麗消費」
更放心更安全?
近日
國務院公布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期小潮說法
讓我們結合案例
為您詳細講解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等主體的法律責任
案例01
所購化妝品的註冊備案信息與
實際不符怎麼辦?
案情簡介
炎夏來襲,李女士前往超市購買防曬霜,為了獲得更好的防曬效果,李女士專門選擇了一款標註「SPF50,PA++++」的防曬產品。此後,李女士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得知該款防曬霜的註冊防曬指數信息為SPF30,PA++,與產品的標註不符,李女士遂以超市欺詐為由訴至法院。
小潮說法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條例》第16條明確規定了特殊化妝品的範圍,即用於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
本案中,李女士購買的防曬霜屬於特殊化妝品,對於特殊化妝品,我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即特殊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註冊人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註冊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註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當按照化妝品註冊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產化妝品。超市作為化妝品經營者則負有進貨查驗義務,對化妝品註冊或備案情況進行查驗。當出現本案中涉案產品註冊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的情形時,若產品註冊人未履行保證化妝品標籤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的義務,且沒有其他合理的抗辯事由時,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超市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則超市作為化妝品的經營者不僅應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02
化妝品的廣告宣傳與實際效果不符
怎麼辦?
案情簡介
陳先生在超市中選購了一款浴鹽,產品外包裝上注有「消除疲勞、肩痛、腰痛、皮膚乾燥、痱子、溼疹、粉刺、龜裂、凍瘡、青腫和挫傷」等宣傳語,陳先生在購買使用後發現並無任何作用,陳先生遂以存在虛假宣傳為由將涉案產品的生產商訴至法院。
小潮說法
《條例》第43條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陳先生購買的浴鹽在外包裝上標有「消除肩痛、腰痛、溼疹」等字樣,宣稱涉案產品具有醫療作用,此做法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8條的規定,若宣傳商品的功能、性能等信息與實際不符,虛構使用商品的效果,以其他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將構成虛假廣告。化妝品生產商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案例03
購買的進口化妝品未經註冊備案
可以正常使用嗎?
案情簡介
王女士在某網購平臺上購買了一款進口美白面膜,產品顯示原產地為韓國,網店的經營者為某商貿公司,王女士認為該美白面膜應屬於特殊化妝品,但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沒有查到該產品的註冊信息,王女士認為該進口化妝品存在質量問題,遂將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
小潮說法
《條例》第17條規定,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生產、進口。第45條也規定進口商應當對擬進口的化妝品是否已經註冊或者備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條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本案中王女士購買的進口美白面膜屬於特殊化妝品,其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在未經註冊的情況下不能進口,根據《條例》第59條的規定,進口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的,經營者不僅要承擔被沒收違法所得、被罰款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化妝品的種類和範圍有何變化?
1990年實施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規定為特殊用途化妝品。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將用於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規定為特殊化妝品,相對過去的規定特殊化妝品中的品類有所調整。此外新規中也明確將牙膏納入監管範圍,《條例》第77條規定:「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2.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在監管方面有何不同?
《條例》將化妝品區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將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特殊化妝品和高風險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應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應負擔何種義務?
《條例》中明確了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的義務及責任,確保化妝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條例中明確規定: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化妝品,也可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委託其他企業生產的,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委託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並對受託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
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及受託企業均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化妝品。
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及受託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產品銷售記錄製度;應當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應當定期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發現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監測其上市銷售化妝品的不良反應,及時開展評價,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
4.化妝品經營者、展銷會、電商平臺、美容美髮機構等經營者應承擔何種義務?
《條例》對於展銷會、電子商務平臺等新興業態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籤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承擔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化妝品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入場化妝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
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5.行政主管機關在監管懲處方面有何變化?
《條例》完善了化妝品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和執法程序,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條例》中規定了抽樣檢驗、責任約談、緊急控制、舉報獎勵等監管措施,在監督執法程序方面不僅細化了監管部門的執法流程,還對化妝品經營者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
在違法懲處方面,將行政處罰的情形予以細化。首先,違法行為與處罰後果予以對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設置嚴格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行政處罰力度予以加強。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除罰款之外,還包括沒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同時,增加了「處罰到人」的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以及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供稿:望京法庭
編輯:徐鵬俐 尚涵霄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公眾號
長按識別二維碼關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網際網路訴訟服務號
原標題:《小潮說法 | 為美麗護航,化妝品安全責任將「處罰到人」》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