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幹部醉駕撞死人免刑罰 媒體:弔詭之處諸多

2021-01-15 網易新聞

隴西工商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人免予刑事處罰引爭議

毛志堯交通肇事案三大焦點問題解讀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通報認為,毛志堯交通肇事案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明顯過輕,已責成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糾正原判錯誤

●隴西縣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法院於2019年1月26日啟動了對毛志堯交通肇事案的評查工作。根據評查結果,決定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

●自首情節一般最多可在基準刑基礎上減少40%,取得被害人方諒解一般減少20%,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判決緩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免予刑事處罰,則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違立法本意,背離了立法宗旨

2月2日下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毛志堯交通肇事案」相關情況的通報》稱,經過閱卷審查和對案件事實、證據、具體情節及判決的研判,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毛志堯交通肇事案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明顯過輕,已責成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糾正原判錯誤。

2日晚,隴西縣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對毛志堯交通肇事案決定再審的通報》稱:「為確保案件公平公正,回應社會關切,隴西縣法院於2019年1月26日啟動了對毛志堯交通肇事案的評查工作。根據評查結果:本院決定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

同一天兩個通報,緣起於一周前甘肅省隴西縣紀委監委關於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通報,其中毛志堯交通肇事案快速發酵並成為輿論熱點。

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了11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為:隴西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通報經媒體報導後,迅速引發網友關注。不少網友提出質疑,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醉駕都應該判刑,更何況此案中毛志堯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甚至有網友懷疑,司法部門在此案的處理上是否存在腐敗問題。

面對洶湧的輿情,隴西縣人民法院快速發布情況說明,稱「已經立即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啟動了對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待評查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各界公布評查結果」。

惡性案件頻繁發生

遏制醉駕當用重典

提到「醉駕入刑」,孫偉銘應該是一個繞不開的名字。

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醉酒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的孫偉銘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司機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結果出來後,輿論一片叫好。然而一些法學專家卻認為,是輿情影響了司法。如果沒有強烈的輿論壓力和一片喊殺的呼聲,此案不可能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交通肇事不逃逸,最多只能判七年」。

孫偉銘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其父親也賣房賠償受害人100多萬元,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成為「中國醉駕入刑第一人」的標誌性人物。

在法院對孫偉銘作出終審判決3天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引用了公安機關統計的一組數據:1998年,全國共發生5075起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發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後駕車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駕車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在意見後面,附了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意見最後強調,「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後,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並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由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期為死刑,有人因此將最高法院的意見稱為「亂世用重典」。

據測算,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狀態下駕車高出16倍。由於中國酒文化盛行,酒精也正在成為越來越兇殘的「馬路殺手」。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慘案讓公眾出離憤怒,對酒後駕車施加刑罰的聲音不絕於耳。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過,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即俗稱的醉駕入刑,並於當年5月開始施行。

同年5月9日晚,國內知名音樂人高曉松駕車在京發生交通事故。經酒精檢驗,高曉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車行為。隨後,高曉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6個月,罰款4000元人民幣。高曉松也因此成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醉駕入刑的第一人。

據北京市交管局一位官員介紹,醉駕入刑後,對證據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時酒精檢測儀器獲得的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出具鑑定結論。「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至79mg,屬於酒後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於醉酒駕車。」

醉駕入刑後,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員將面臨拘役。法律專家稱,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並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並罰不超過1年;三是後果不同,拘役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而言,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

醉駕一律入刑引發爭議

定罪量刑應視情節而定

醉駕入刑後,對於這一行為的定罪量刑尺度把握,在實踐中一直沒有得以統一。立法者、學者不斷提出的定罪「鬆綁」、量刑輕刑化的建議,也一直與廣泛民意存在差異。

據公安部門統計,醉駕入刑的實施,對醉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實施前半月,全國查處的醉酒駕駛數量較上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處數量較上年全年日均查處數下降43%,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7.8%和11.1%。

醉酒駕駛治理成效顯著,公安部特別強調,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對經核實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

最高法院一開始則對醉駕入刑持審慎態度,一位負責人稱,「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行為,可能不被追究刑責。」

在公安部、最高法院分別對醉駕入刑表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稱:「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律起訴。」

最終,最高法院正式對醉駕案件審理表態,稱將印發「指導案例」,以規範醉駕案件審判。「通知各省高院將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前兩起案件上報,最高法院將在審查後發布醉駕指導性案例。」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基本上認同了醉駕入刑。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發現,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查處酒駕的數量仍存在居高難下之勢。從一些地方的通報來看,2018年,交管部門查處的酒駕案件絕對數量在增加,有些地方增幅較大,超過了五分之一。

統計數據顯示,危險駕駛罪已一躍成為僅次於盜竊罪的第二大罪名,並且遙遙領先於第三位的故意傷害罪。

為什麼醉駕入刑後,仍有大量醉酒駕駛無法禁絕?這說明入刑雖重,但仍有以身試法者存在僥倖心理。

基於上述情況,最高法院在2017年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醉駕並非一律入刑」的說法一經報導,迅速在全國引起廣泛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醉駕要入刑,也沒有附加其他什麼條件,那就必須照此執行,樹立法律的權威。贊同者則認為,一刀切的入刑處罰,威懾力是很強,但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打擊面過大的情況,那些情節輕微、也沒造成社會危害的醉駕被入刑,實際上讓當事人付出了過多的代價,罪罰並不相當。

對於醉駕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浙江、上海、江蘇先後出臺關於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後,重慶也採取跟進措施。新規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為何醉駕入刑問題,會存在如此之大的爭議和分歧?

據北京市一名法官介紹,在醉駕定罪量刑的施行過程中,各地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傾向於一律起訴、一律定罪量刑,有的地方則區分了一些不同的情況;有的直接起訴,有的定罪緩刑;有的定罪免刑,有的甚至免予起訴。「對醉駕一律處實刑其實就是機械執法、僵硬執法的一種表現,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無法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據了解,量刑指導意見(二)出臺後,相當於肯定了很多地方法院在實踐中對醉駕定罪量刑的一些比較靈活的做法。

2011年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認定醉駕者王某犯有危險駕駛罪,但被判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實行醉駕入刑後,經媒體公開報導的首例「醉駕免刑」案件。

《法制日報》記者從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的11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中看到,緊隨毛志堯之後,是隴西縣永吉初級中學教師趙文奎醉酒駕駛案。趙文奎2018年3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被隴西縣人民檢察院直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醉駕超速並致人死亡

免予刑事處罰不合理

毛志堯交通肇事案的一審判決書至今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案號為(2017)甘1122刑初474號。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網上的這份判決書此前之所以沒有引起公眾的注意,是因為整個判決書裡,並沒有出現「毛志堯」3個字,而是全部用毛某某代替。而且在表述毛志堯的身份信息時,只有性別、民族和年齡,沒有介紹其職業。

法院的判決日期是2018年3月2日,至今已有10個月之久。這起「案結事了」的案件之所以近期成為輿論焦點,源於隴西縣紀委監委在通報中公布了毛志堯的名字和縣工商局幹部的身份。

通報稱,2017年9月4日,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將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通報一出,很快引來網友質疑: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樁情節嚴重的交通肇事案件,為何最終卻被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有法律人士認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檔次: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毛志堯不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且是醉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存在自首、取得諒解等情形,也不應被免予刑事處罰。」

隨著對這起案件的深入了解,記者發現毛志堯交通肇事案還有諸多弔詭之處:

首先,隴西縣公安局在明知毛志堯醉酒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的情況下,沒有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是以危險駕駛罪向隴西縣檢察院提請批捕。檢察院審查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隴西縣公安局沒有補充偵查以交通肇事罪再次提請批捕,而是對毛志堯採取了取保候審。

其次,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將案件移送到隴西縣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此案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隴西縣檢察院認為,毛志堯有投案自首情節,並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80萬元的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懇請司法機關不要追究被告人毛志堯的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隴西縣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但上級檢察院定西市檢察院批覆認為,隴西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明顯不當,指定隴西縣檢察院起訴。迫於上級壓力,隴西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隴西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隴西縣檢察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時的相同理由,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毛志堯有自首情節、並且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這兩項都是從輕情節。然而,根據甘肅隴通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檢驗,毛志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8.15mg/100ml,相對於構成醉駕的標準80mg/100ml,已經遠遠超過醉駕標準的3倍以上。判決書在釋法時,隻字不提醉駕這一從重情節。

有網友檢索出一起與毛志堯案類似的案例,發生在2012年的湖北。吳某華酒後駕車將張某撞傷,造成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吳某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3mg/100ml。

法院認為,吳某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吳某華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70萬元,可從輕處罰。隨後,法院作出判決:吳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從隴西縣紀委監委的通報來看,在法院判決後,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卻並沒有被開除公職。目前,毛志堯仍在縣工商局上班。

有法學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判決書顯示,毛志堯之所以獲得輕判,與其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後積極協商被害人家屬,賠償對方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有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意見,法院在調節量刑比例時,自首情節一般最多可在基準刑基礎上減少40%;取得被害人方諒解,一般減少20%。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判決緩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免予刑事處罰,則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違立法本意,背離了立法宗旨。」

2月2日,甘肅省檢察院發布通報稱,隴西縣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的有關表述,是不當的、錯誤的。對此,甘肅省檢察院已責令隴西縣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作出深刻檢討,進行認真整改。對檢察官發表不當言論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省人民檢察院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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