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已於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長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馬曉偉
2020年11月25日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後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鑑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並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鑑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第七條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註:1.所列危險特性為該種危險廢物的主要危險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險特性;「,」分隔的多個危險特性代碼,表示該種廢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碼所代表的危險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碼代表的危險特性;「/」分隔的多個危險特性代碼,表示該種危險廢物具有所列代碼所代表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特性。
2.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新版名錄與舊版相比,分類更加細化、更加貼近實際;豁免類大幅增加,爭議已久的一些物質類別得到明確;表述更加精確,最大限度避免了歧義。
本次《危廢名錄》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企業需要做好《危廢名錄》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汙許可證等信息。
(2)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應及時作出變更。
(3)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並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此外,貫徹和落實前文所提《固廢法》和《危廢名錄》的相關要求,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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