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蛇,俗稱「菜花蛇」 ,它本身無毒,卻是毒蛇和鼠類的剋星。
王錦蛇在我國分布較廣,在臨安附近山上也經常能看到。野生的王錦蛇主要以鼠類為食,是鼠類的天敵,如果隨意獵捕,會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造成嚴重影響。
臨安區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2017年4月至7月、2018年5月至8月期間,羅某、王某和曹某經預謀和準備工具,合夥或者單獨在禁獵期且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在臨安多處山上,採用投放裝有鵪鶉的鐵籠子的方式,非法獵捕王錦蛇共計800餘條。這些獵捕的王錦蛇除從羅某處查獲的31條外,其餘捕獲的王錦蛇已由羅某等三人分多次出售給黃某、張某等人,非法獲利10萬餘元。
經鑑定,羅某等人非法獵捕的蛇系王錦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浙江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名錄》,每條王錦蛇整體價值為300元。
據該案公益訴訟起訴人、臨安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嚴巨泉說,大量獵捕、收購、利用同一類野生動物會破壞食物鏈,導致一些其他野生動物的退化或爆發性繁衍,從而破壞生物的多樣性及生態平衡。野生動物不僅是一種自然資源,更是重要的生態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羅某某等人非法獵捕王錦蛇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刑事追責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羅某等人賠償國家資源損失2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作出一審宣判——
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王某、曹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請求。
貴州一"愛鳥人士"非法獵捕13隻野生鳥 獲刑5年
非法獵捕13隻野生鳥進行售賣,並且均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貴州「愛鳥人士」楊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本文來源:浙江24小時 責任編輯: 羅崇緯_NB1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