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北村新苑小區張貼了禁養寵物通知,要求所有飼養寵物的業主,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將寵物送走。時間截止後,如果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對於這個規定,大家的意見也是各不相同。
前段時間,某地出臺了「城區內全面禁止遛狗」的規定,違反3次就要被捕殺,一度引起網友和社會輿論強烈批評,最終在社會壓力下,當地暫停執行該項規定。而此次,青島某小區更厲害,直接宣布「全面禁寵」,意味著包括狗、貓、鳥等都在禁養之列,絲毫不留餘地。顯然,在眾多家庭養狗、養貓的情況下,小區「全面禁寵」的殺傷力很大,若是強制執行必然會誘發諸多矛盾衝突。
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之下,全體村民表決通過的「全面禁寵」規定,試圖以此來徹底解決小區內的不文明養犬問題。此項規定雖然有部分業主表示歡迎,但對於養寵物者而言,無疑是噩耗,特別是眾多愛狗者、養狗者更是無法接受,紛紛表達了強烈抗議情緒。
一方面,如果強制執行「全面禁寵」的話,那麼小區內業主養的寵物,就需要重新找出路,送人、遺棄都會帶來諸多麻煩。另一方面,筆者對此項規定的執行力存在懷疑。據稱,「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可見,極有可能在經濟利益的引導下,暫時管住村民不養寵物,卻難以延伸到非村民住戶,物業並沒有強制執行權,很容易陷入衝突糾紛,最終令「全面禁寵」有名無實。
最關鍵的是,由村民自治組織所決定「全面禁寵」的做法於法無據,實則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公民養狗,只是禁止在特定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居民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養狗。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由此可見,小區「全面禁寵」並不合法,應予以廢止。當然,基於規範管理小區養犬行為,村民自治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制定相應的村民文明養犬公約,規定小區居民必須文明養犬,違反者施以相應的懲戒,比如公布不文明名單、向管理部門提交違規證據、納入村民信用記錄等,藉此倒逼居民主動遵守文明養犬公約,共同營造和諧有序的公共環境。(文/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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