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因採用地籠網捕魚、農藥毒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萬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
今年初,在廣告公司從事安裝工作的萬某與人閒談中偶然聽說可以通過在高郵湖內放置地籠網的方式捕魚蝦吃。對方說,只要放置的數量不多,就不會出事,要是放點藥,「效果」會更好。說者無心,聽者有意,4月14日,明知高郵湖處于禁漁期的萬某買了3條地籠網,趁著夜色將地籠網放入高郵湖中。
隔了兩天收網時,萬某發現只捕獲了50克左右的小蝦,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蟲剩餘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稱的「敵殺死」。
4月18日凌晨,萬某在放置地籠網的位置用「敵殺死」試驗效果時,被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的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審理中,被告人萬某表示十分後悔。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在禁漁期使用俗稱「絕戶網」的地籠網實施非法捕撈的同時,變本加厲,又採取投放農藥的方式實施毒魚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行為不僅給高寶邵伯湖的水生態資源造成損害和威脅,還有可能對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十分明顯。
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使用農藥劑量不大、漁獲物不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萬某拘役二個月,作案工具地籠網和「溴氰菊酯」農藥瓶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表示,毒魚是《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其不僅對所投放毒藥範圍內的魚類產生影響,還可能隨著水流擴散,對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持續性影響,是屬於不分魚類品種、大小的滅絕性捕撈行為。
即便部分魚類僥倖未死,有毒物質也會對其生長發育、種群繁衍產生損害,部分毒物甚至會通過食物鏈產生富集效應,最終反應在人類等食用者身上,對健康造成影響。此外,有毒物質還會對水域中的其他浮遊生物、軟體動物造成致命傷害。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來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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