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了DB33/ 2146-2018《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標準對於工業塗裝工序VOCs排放做了具體的規定。標準將於2018年11月1日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和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質量,加強浙江省涉工業塗裝工序企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企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由行業型、通用型和綜合型三種類型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構成。本標準為通用型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新建汙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汙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本標準已規定限值的項目不再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惡臭汙染物的排放,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項目外,其餘指標項目仍按照《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要求執行。
本標準是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後,國家出臺相應行業型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涉工業塗裝工序汙染控制要求的,當其嚴於本標準或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時,執行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浙江省發布的行業型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涉及工業塗裝工序汙染控制要求的,執行相應行業型排放標準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台州市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工業大學。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工業塗裝工序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塗裝生產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4675 空氣品質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5516 空氣品質 甲醛的測定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AQ/T 4274 局部排放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HJ 38 固定汙染物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8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淨化裝置
HJ/T 38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收淨化裝置
HJ/T 38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溼法漆霧過濾淨化裝置
HJ/T 38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淨化裝置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83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05 惡臭汙染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 944 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帳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總則(試行)
HJ 2000 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塗料 coating material
塗於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蝕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如標示,絕緣,耐磨等)的連續固態塗膜的一類液體或固態材料的總稱。
3.2塗裝 coating
將塗料塗覆於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的塗層過程,又叫塗料施工。
3.3工業塗裝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業生產中塗料調配、表面預處理(脫脂、除舊漆、打磨等)、塗覆(含底塗、中塗、面塗、罩光等)、流平、乾燥/固化等環節的生產工序。
3.4固化 curing
由於熱作用、化學作用或光作用產生從塗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連續塗層的縮合、聚合或自氧化過程。
3.5乾燥 drying
塗層從液態向固態變化的過程。
3.6自幹 air drying
溼塗層暴露於常溫空氣中,自然發生乾燥固化的過程;或因冬季低溫自幹過程較慢,通過簡單加溫方式以加快乾燥固化的過程。
3.7晾乾 flash off
使溼塗層大部分易揮發溶劑揮發,以便再塗或進行烘烤的過程。
3.8烘乾/烘烤 stoving
按規定施加最低溫度和最短時間的熱量於特定材料而使溼塗層發生乾燥固化的過程。
3.9刷塗 brushing
利用漆刷蘸塗料進行塗覆的方法。
3.10噴塗 spraying
將塗料霧化並射向工件表面進行塗裝的方法。
3.11浸塗 dipping
將工件浸沒於塗料中,取出,除去過量塗料的塗裝方法。
3.12淋塗 flow painting
將塗料噴淋或流淌過工件表面的塗裝方法。
3.13輥塗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塗料的輥子在工件表面上輥動的塗裝方法。
3.14電泳塗裝 electro-coating
利用外加電場使懸浮於電泳液中顏料和樹脂等微粒定向遷移並沉積於電極之一的基底表面的塗裝方法。
3.15搓塗 tompoming
利用蘸塗料的紗團反覆劃圈進行擦塗的方法,又叫揩塗法或擦塗法。
3.16幕簾塗裝 curtain painting
使工件連續通過不斷下流的塗料液幕的塗裝方法。
3.17滾筒塗裝 barrel enameling
將工件裝於盛有烘漆的錐形滾筒中,使滾筒轉動到所有塗件都塗上後,讓滾筒在受熱中繼續轉動到塗膜乾燥的塗裝方法。
3.18溶劑型塗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機溶劑為介質的塗料(或用有機物作為溶劑的塗料)。
3.19無溶劑塗料 solvent-free coating
不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
3.20水性塗料 water-bone coating
完全或主要以水為介質的塗料。
3.21粉末塗料 powder coating
不含溶劑的粉末狀塗料。
3.22通用型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適用於多個行業的通用設備、通用操作過程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通用型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有鍋爐、工業爐窯、電鍍、惡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
3.23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徵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24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進行直接測量,以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計;或對廢氣中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佔總量90%以上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25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26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單環芳烴,包括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濃度的算術之和。
3.27乙酸酯類 acetates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濃度的算術之和。
3.28單位塗裝面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塗裝工序所有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總量除以底塗總面積,單位為g/m2。
3.29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 k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3.30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31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32密閉 closed/close
汙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33密閉空間 closed space
將汙染源與周圍空間隔離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除人員、車輛、設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34現有汙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35新建汙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36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佔地邊界。
3.37大氣汙染物控制設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於減少汙染物向空氣排放而設立的除塵設備、熱氧化處理裝置(燃燒裝置、催化燃燒裝置等)、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膜分離裝置、生物處理設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離子體反應器或其他有效的控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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